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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公司持有某大廈寫字樓(含玻璃幕墻),甲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等規定將大廈和玻璃幕墻總體確認為一項固定資產,原值10億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舊,折舊年限35年,截至2×24年末已計提折舊30年。大廈建造時間早,原有的玻璃幕墻使用年限較長,存在脫落風險。考慮安全性等因素,甲公司對大廈進行玻璃幕墻改造,改造支出預計1億元,預計2×25年完工。甲公司認為改造后的大廈消除了玻璃脫落等不安全因素,延長了大廈的使用壽命,擬將大廈的折舊年限變更為40年,玻璃幕墻改造支出予以資本化,計入大廈資產原值。甲公司是否應當變更大廈的折舊年限?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固定資產準則)并參考應用指南,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進行復核。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所處經濟環境、技術環境以及其他環境的變化也可能致使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消耗方式發生重大改變,企業也應相應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本問題中的甲公司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準則等相關規定,判斷玻璃幕墻更新改造支出是否滿足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資本化條件,若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應將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并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玻璃幕墻的賬面價值。同時,甲公司應對大廈主體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如有確鑿證據表明大廈主體確因玻璃幕墻更新改造延長了使用壽命且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甲公司應根據大廈新的預期使用壽命調整剩余折舊年限,而不能僅依據發生玻璃幕墻改造直接認定折舊年限發生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