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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甲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等規定,已將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研發支出(包括研發樣機的相關支出)全部作費用化處理,計入了當期研發費用。此后期間,甲公司與有意愿購買研發樣機的客戶簽訂銷售合同并實現了銷售。在簽訂銷售合同或者銷售研發樣機時,甲公司是否可將以前期間已費用化的研發樣機支出金額從本期研發費用中沖回,再轉入存貨(如果尚未銷售)或營業成本(如果已經銷售)?
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財會〔2006〕3號,以下簡稱無形資產準則)并參考應用指南,內部開發無形資產的成本僅包括在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時點至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總額,對于同一項無形資產在開發過程中達到資本化條件之前已經費用化計入損益的支出不再進行調整。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準則中開發階段有關支出資本化的條件進行判斷,將有關支出在滿足資本化條件時確認為無形資產。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財會〔2021〕35號),企業研發過程中產出的有關產品或副產品在對外銷售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財會〔2006〕3號)規定的應當確認為存貨,符合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確認為相關資產。本問題中的甲公司已經按照無形資產準則、《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5號》等規定,判斷當期研發支出不滿足無形資產、存貨等資產的確認條件,將研發支出(包括研發樣機的相關支出)全部作費用化處理,并計入了當期研發費用,不應在以后期間簽訂銷售合同或者銷售研發樣機時,將以前期間已費用化的研發樣機支出金額從本期研發費用中沖回后再轉入存貨或營業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