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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庫〔2024〕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財政總會計是財政管理重要基礎性工作。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總會計核算管理,充分發揮財政總會計職能作用,更好支撐財政管理各項工作順利開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發揮財政總會計職能作用
《財政總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夯實完善了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預算會計,建立了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財務會計,財政總會計以“平行記賬”方式對財政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核算管理。《制度》施行以來,各級財政總會計工作質量明顯提升,但與改革目標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例如,財政總會計賬套體系尚未統一,部分科目設置可以進一步細化,暫存性款項、暫付性款項等業務核算落實《制度》不到位,核算時效性有待提升等。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從健全現代財政預算制度、夯實財政管理基礎的高度,不斷加強財政總會計核算管理,嚴格執行《制度》,充分發揮財政總會計職能作用,全面核算財政經濟業務事項,真實反映財政運行情況及結果,有效監督財政財務活動過程,為政府財政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財會監督提供堅實保障。
二、統一財政總會計賬套
(一)統一賬套設置。全國各級財政總會計統一設置財政總會計賬、教育收費專戶賬、非稅收入收繳專戶賬、財政代管資金專戶賬、社保基金專戶賬、支付中心賬、專用基金賬、專項支出類專戶賬、外幣類專戶賬等9個類型賬套開展總會計核算。各類賬套實行全國統一的賬套名稱和賬套編碼。各地確有需要增設賬套的,需向財政部(國庫司)備案,新設賬套的核算內容不能與上述9個賬套交叉重復。
(二)明確賬套核算內容。財政總會計賬核算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有關的經濟業務活動或事項;教育收費專戶賬核算納入預算管理的教育收費資金收支業務;非稅收入收繳專戶賬核算通過收入收繳管理系統收取、確認、劃轉的非稅資金業務;財政代管資金專戶賬核算財政部門代為管理的預算單位資金,以及其他需要在專戶管理的非財政預算資金收支業務;社保基金專戶賬核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收支業務;支付中心賬核算單獨設立的國庫支付執行機構發生的資金收支業務;專用基金賬核算根據財政管理要求,需單獨核算的專用基金收支業務;專項支出類專戶賬核算根據財政管理要求,需單獨核算的專項支出類資金收支業務等;外幣類專戶賬核算以外幣原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外幣收支業務等。
三、增設部分明細會計科目
(三)增設財務會計明細科目。在“國庫存款”科目下增設“金庫存款”和“待劃轉社會保險費”明細科目。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增設“待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回存量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和“其他”明細科目。在“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本金”下增設“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在“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本金”下增設“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
(四)增設預算會計明細科目。在“資金結存—待處理結存”科目下增設“待處理收入結存”、“待處理支出結存”、“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和“其他待處理事項”明細科目。
四、規范重點核算事項
(五)規范使用“其他應收款”等科目。無實際資金流入的情況下,嚴禁通過預算會計科目“資金結存”、財務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沖減已列預算支出(費用);嚴禁通過預算會計科目“資金結存”、財務會計科目“其他應收款”虛增收入。
(六)規范債務還本付息資金核算。財政總會計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進行核算。省級政府財政償還地方政府債券本息時,使用“應付長期(短期)政府債券”、“應付(應收)利息”等科目;上級政府財政收到或扣繳下級政府財政應償還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息時,使用“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利息”等科目;下級政府財政向上級政府財政上繳或上級政府財政扣繳應償還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息時,使用“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利息”等科目。不得使用“其他應付款”、“其他應收款”科目歸集、確認債務還本付息資金。
(七)清晰反映國庫待清算資金。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撥付時,財政總會計依據代理銀行國庫集中支付回單確認預算支出,同時確認“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實際進行資金清算時,財政總會計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庫集中支付清算回單沖減“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
五、提高財政總會計核算時效性
(八)提升核算電子化程度。加快推進財政總會計核算電子化進程,打通財政與中國人民銀行電子數據傳輸渠道,實現財政與中國人民銀行全部業務事項線上辦理,全部業務數據線上傳輸。
(九)實現財政總會計“T+1”日記賬。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確保財政總會計“T+1”日完成核算,實現“日清月結”,完善財政總會計與中國人民銀行、代理銀行自動對賬機制。
六、加強組織實施
(十)做好督促指導。根據本通知要求,強化組織領導,省級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體作用,加強統籌協調,督促指導本地區推進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十一)加強技術保障。省級財政部門要扎實做好本地區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財政總會計核算功能升級改造,積極推動財政總會計核算功能模塊與政府債務、資產管理功能模塊銜接貫通,信息共享。
(十二)開展業務培訓。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開展業務培訓,確保各級財政總會計熟悉掌握《制度》及本通知各項規定和具體要求。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財政總會計賬套分類情況表
2.財政總會計增設明細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財政部
2024年10月18日
附件下載:
財政總會計增設明細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一、財政總會計增設明細會計科目如下:
序號科目編號會計科目名稱
一、財務會計科目
(一)資產類
1001國庫存款
1 100101金庫存款
2 100111待劃轉社會保險費
…… ……
1041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104101應收本金
3 10410101未到期本金
1041010101一般債券
1041010102專項債券
4 10410102已到期本金
1041010201一般債券
1041010202專項債券
(二)負債類
2013其他應付款
5 201311待劃轉社會保險費
6 201312收回存量資金
7 201341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
8 201399其他
…… ……
2031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2—
203101應付本金
9 20310101未到期本金
2031010101一般債券
2031010102專項債券
10 20310102已到期本金
2031010201一般債券
2031010202專項債券
二、預算會計科目
(三)預算結余類
8041資金結存
…… ……
804109待處理結存
11 80410901待處理收入結存
12 80410911待處理支出結存
13 80410941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
14 80410999其他待處理事項
二、增設明細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如下:
(一)資產類
1001國庫存款
在國庫存款科目下,設置“金庫存款”和“待劃轉社會保險
費”明細科目。
100101金庫存款
1.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存放在國庫單一賬戶除待劃轉社會
保險費外的款項。
2.金庫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金庫存款增加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本科目,
貸記有關科目。
(2)金庫存款減少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有關科
目,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政府財政金庫存款的結存數。
100111 待劃轉社會保險費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等代征入庫、待劃轉社保基金專戶的
社會保險費。
2.待劃轉社會保險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社會保險費代征入庫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
本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待劃轉社會保險費”科目。
(2)入庫的社會保險費劃轉社保基金專戶時,按照實際劃
轉的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待劃轉社會保險費”科目,貸記
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政府財政尚未劃轉的社會保險
費。
1041 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104101 應收本金
在應收本金科目下,設置“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
— 3 —
明細科目,其下應根據管理規定設置“一般債券”、“專項債券”
明細科目。
10410101 未到期本金
1.本科目核算本級政府財政轉貸給下級政府財政,尚未到期
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金。
2.未到期本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向下級政府財政轉貸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時,按照轉貸
的本金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實際撥付的金額或債務管理部門
確認的轉貸金額,貸記“國庫存款—金庫存款”或“與下級往來”
等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有關費用科目。
(2)收到下級政府財政償還的未到期轉貸款本金時,按照
收到的金額,借記“國庫存款—金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已到期且下級政府財政尚未償還
時,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有關資料,按照已到期的轉貸款本
金金額,借記“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本金—已到期本
金”,貸記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政府財政應收未收的未到期地
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金。
10410102 已到期本金
1.本科目核算本級政府財政轉貸給下級政府財政,地方政府
— 4 —
債券轉貸款已到期,但下級政府財政尚未償還的本金。
2.已到期本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已到期且下級政府財政尚未償還
時,根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有關資料,按照已到期的轉貸款本
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收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收本
金—未到期本金”。
(2)收到下級政府財政償還的已到期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本金時,按照收到的金額,借記“國庫存款—金庫存款”、“其
他財政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扣繳下級政府財政應償還的已到期地方政府債券轉貸
款本金時,按照扣繳的金額,借記“與下級往來”等科目,貸記
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政府財政應收未收的已到期地
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金。
(二)負債類
2013 其他應付款
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待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回
存量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其他”明細科目。
201311 待劃轉社會保險費
1.本科目核算稅務機關等代征入庫、待劃轉社保基金專戶的
— 5 —
社會保險費。
2.待劃轉社會保險費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社會保險費代征入庫時,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
“國庫存款—待劃轉社會保險費”科目,貸記本科目。
(2)入庫的社會保險費劃轉社保基金專戶時,按照實際劃
轉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待劃轉社會保險費”
科目。
3.本科目應當及時清理結算,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政府財政尚
未劃轉的社會保險費。
201312 收回存量資金
1.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按預算管理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
2.收回存量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收回的存量資金時,借記“國庫存款—金庫存款”、
“其他財政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2)收回的存量資金,政府財政按原預算科目使用的,實
際安排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款—金庫存款”等科
目。
(3)收回的存量資金,政府財政調整預算科目使用的,實
際安排支出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預算管
理資金以前年度盈余調整”等科目;同時,借記有關費用科目,
貸記“國庫存款—金庫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應當及時清理結算,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政府財政按
— 6 —
預算管理規定收回的存量資金。
201341 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
1.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發生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時,代理銀行
已實際支付但尚未與人民銀行進行清算的款項。
2.本科目應按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進行明細核算。
3.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實際支付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有關費用等
科目,貸記本科目。
(2)資金清算時,按照實際清算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
記“國庫存款—金庫存款”科目。
(3)確認存量待清算資金時,按照實際確認的金額,借記
有關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已實際支付但尚未與人民銀行進行
清算的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期末原則上應無余額。
201399 其 他
1.本科目核算除待劃轉社會保險費、收回存量資金和國庫集
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外,政府財政臨時發生的暫收、應付、收到的
不明性質款項等。
2.其他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收到不明性質款項時,借記“國庫存款—金庫存款”、
“其他財政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 7 —
(2)將有關款項清理退還、劃轉、轉作收入時,借記本科
目,貸記“國庫存款—金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或有關收
入科目。
(3)有關款項確認沖減當年費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
關費用科目;有關款項確認沖減以前年度有關費用事項的,借記
本科目,貸記“以前年度盈余調整—預算管理資金以前年度盈余
調整”等科目。
3.本科目應當及時清理結算,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政府財政尚
未結清的其他應付款項。
2031 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203101 應付本金
在應付本金科目下,設置“未到期本金”和“已到期本金”
明細科目,其下應根據管理規定設置“一般債券”、“專項債券”
明細科目。
20310101 未到期本金
1.本科目核算地方政府財政從上級政府財政借入,尚未到期
的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金。
2.未到期本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上級政府財政轉貸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時,按照實際收
到的金額或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相關資料,借記“國庫存款—金
庫存款”或“與上級往來”等科目,按照轉貸的本金金額,貸記
— 8 —
本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有關費用科目。
(2)償還本級政府財政承擔的未到期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本金時,按照實際償還的本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
款—金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等科目。
(3)地方政府債券已到期且尚未償還上級政府財政時,根
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有關資料,按照已到期的轉貸款本金金
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本金—
已到期本金”。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政府財政尚未償還的未到期地
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金。
20310102 已到期本金
1.本科目核算地方政府財政從上級政府財政借入,地方
政府債券轉貸款已到期,但尚未償還的本金。
2.已到期本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地方政府債券已到期且尚未償還上級政府財政時,根
據債務管理部門轉來的有關資料,按照已到期的轉貸款本金金
額,借記“應付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應付本金—未到期本金”,
貸記本科目。
(2)償還本級政府財政承擔的已到期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
本金時,按照實際償還的本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國庫存
款—金庫存款”、“其他財政存款”等科目。
(3)上級政府財政扣繳已到期地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金時,
— 9 —
按照扣繳的轉貸款本金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與上級往來”
等科目。
3.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政府財政尚未償還的已到期地
方政府債券轉貸款本金。
(三)預算結余類
8041 資金結存
804109 待處理結存
在待處理結存科目下,設置“待處理收入結存”、“待處理
支出結存”、“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其他待處理事項”
明細科目。
80410901 待處理收入結存
1.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及本期結轉的待處理收入。
2.待處理收入結存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年終轉賬時,將“待處理收入”科目貸方余額轉入資
金結存,借記“待處理收入”科目,貸記本科目。
(2)將以前年度結轉的待處理收入轉列預算收入或退回時,
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預算收入科目或“資金結存—庫款資金結
存”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尚未清理的待處理收入結存的金額。
— 10 —
80410911 待處理支出結存
1.本科目核算以前年度及本期結轉的待處理支出。
2.待處理支出結存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年終轉賬時,將“待處理支出”科目借方余額轉入資
金結存,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支出”科目。
(2)轉列支出時,借記有關預算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收回款項時,借記“資金結存—庫款資金結存”等科目,貸記本
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尚未清理的待處理支出結存的金額。
80410941 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
1.本科目核算政府財政發生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時,代理銀行
已實際支付但尚未與人民銀行進行清算的款項。
2.本科目應按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進行明細核算。
3.國庫集中支付待清算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實際支付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有關預算支
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2)資金清算時,按照實際清算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
記“資金結存—庫款資金結存”科目。
(3)確認存量待清算資金時,按照實際確認的金額,借記
有關預算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4.本科目貸方余額反映已實際支付但尚未與人民銀行進行
清算的國庫集中支付資金,期末原則上應無余額。
— 11 —
80410999 其他待處理事項
1.本科目核算除待處理收入結存、待處理支出結存和國庫集
中支付待清算資金外其他待處理事項。
2.其他待處理事項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其他待處理事項增加時,按照確認增加的金額,借記
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
(2)其他待處理事項減少時,按照確認減少的金額,借記
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額反映其他待處理事項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