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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以下簡稱4號準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1)能夠從政府會計主體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2)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政府會計主體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政府網站域名是政府網站的基本組成部分和重要身份標識,按照國家有關政府網站域名管理的規定,政府網站主管單位統一審核把關政府網站域名的注冊、變更和注銷工作,政府網站主辦單位要按照“誰開設、誰申請、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管理政府網站域名,不得將已注冊的政府網站域名擅自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因此,政府網站域名不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在政府會計核算中不應單獨確認為一項無形資產。
答:根據《政府會計準則第4號——無形資產》(財會〔2016〕12號)規定,政府會計主體委托軟件公司開發的軟件,視同外購無形資產。如果合同能夠明確區分開發價格和后期維護價格,且后期維護可以作為公司一項單獨服務對外出售的,該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確定的開發價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按照合同確定的后期維護價格,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按照合同總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合同無法明確區分開發價格和后期維護價格,或雖然區分了開發價格和后期維護價格,但后期維護與該應用程序高度相關、無法作為一項單獨服務對外出售的,單位應當按照合同價格,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