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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流量的串位反映及其調整中三個會計原則的適用

胡冬鳴/文

  會計選擇的存在,雖然并不對企業凈現金流量產生直接干擾,但是卻有可能引起現金流量分類的改變。換句話說,同一經濟業務由于會計選擇的不同,不僅直接引起當期不同類別間現金流量的串位反映,更會波及相關類別現金流量的未來變化趨勢。現金流量的確認及其分類需要給予關注并進行相關調整。

  一、串位反映及其現金流量調整中客觀性與重要性原則的適用

  基于現金流量屬性的劃分標準,雖然能夠向報表閱讀者明確地表達企業現金收支的不同類別及其金額,但是,由于現金流量并未存在單獨的會計要素,因此,現金流量在實踐中并不存在相對應的核算賬戶,這使得從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數據向現金流量轉化過程中的分類操作必然留有判斷和選擇空間。客觀上存在著將實質上屬于投資、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入納入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或將某些經營活動現金流出移至投資、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進行反映的“會計選擇”問題。從另一方面講,即使業務性質改變而存在數據重新分類確認,現實中,多種選擇、錯位選擇及有意操作實際是混雜在一起的。也就是說,現金流量表數據是多重矛盾的結果。

  明顯的事例是,按照現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收購企業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應收賬款及存貨等流動資產,其所支付的現金全部計入投資活動現金流出。而當收購資產中的應收賬款回收,存貨實現銷售時,其相關的現金流量是以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來進行反映的。那么,僅靠收購營運資本為正的子公司(非貨幣流動性資產超過非貨幣流動性負債),即可獲得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增長。不僅如此,收購方在收購完成前以投資活動方式結清被兼并企業債務,而在收購完成后債權陸續回收,也可以增加收購方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從財務分析的角度來看待這些問題,資金串位反映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使某些重要經濟指標,如“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向報表閱讀者傳遞出了“利好”征兆。

  類似的問題還存在于企業間資金拆借。由于未得到政策支持,且公司之間又不簽訂借款合同,因而大部分企業都采用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方式進行處理,即將大量公司間的拆借資金列示在“收到或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中。但事實是,拆入大數額資金,勢必引起企業債務規模及其結構發生改變。因此,基于重要性和客觀性原則,企業應將借入資金與償還資金當作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反映,即拆借資金實際上是一種企業之間的投資或籌資活動,企業應將拆借資金或有關的資金占用費在投資或籌資活動中反映。但如果借入的資金數額較小,或者企業與關聯單位關聯客戶的資金往來比較頻繁,會導致企業有時是債務人,有時是債權人。企業可將拆入資金與償還資金當作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串位問題的存在,使得某些現金收支可能具有多類現金流量的特征。就目前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費用來看,很難區分是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稅費用,還是籌資、投資活動產生的所得稅費用,而依照現行會計準則來處理,將其作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必然存在不同類別現金流量之間的混同。類似的問題還存在于銀行存款方面:從銀行存款產生的來源看,既有經營活動帶來的,也有籌資和投資活動帶來的。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與三種活動都有關聯。而從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看,將除債券利息收入以外的所有利息收入都歸入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有悖于籌資和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定義。企業現金流量表所表述的收支金額涵括多類現金流量的特征并非只是上述兩種現象。但在依照現金流量屬性進行現金收支歸類操作存在困難的現實情況下,為了使現金流量得到比較“科學”和“合理”的處理與反映,應對現金收支項目的歸屬考慮 “重要性”原則:如果所得稅費用、銀行存款利息收入不大,則將其全部作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如果其金額較大且收入、銀行存款主要來源于某一單一的活動,則應將其歸類于該類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如果金額較大且各類活動產生的收入、銀行存款相差不多,則可按其適當比例分別歸類于經營、籌資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存在對本期現金流量進行客觀反映,以下問題需要特別加以關注:本期購進的生產經營用物資用于資本性支出;本期購進的工程物資用于生產經營或工程完工后轉為生產經營用物資。對于第一種情況,由于所支付的現金最終被用于資本性支出,因而無論該部分資金一開始在會計上怎樣核算,其年終評價都應排除在“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之外;而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所支付的現金最終被用于經營性支出,因而無論該部分資金一開始在會計上怎樣核算,其年終評價都應作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來反映。但基于以下兩種情況時:將以前年度的生產經營物資用于資本性支出,或者是以前年度的工程物資用于生產經營或工程完工后轉為生產經營用物資,則會存在對以前年度現金流量的數據修正問題。需要警惕的是,增加經營活動現金流入的同時利用投資活動現金流出將其“抹平”,既能提高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又不影響現金流量表的平衡關系。同時,虛構的交易,更易造成較強的創造現金能力、投資活動積極,且致力于企業發展和擴張的假象,使報表的閱讀者誤認為是企業自我發展的積累。

  二、串位反映及其現金流量調整中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適用

  從某種意義上講,未來現金流量對企業管理層的決策更具使用價值。但現金流量不同會計期間的串位反映,使得未來現金流量的穩定性并未得到強有力的保障。理由是,某些會計事項的存在期間(如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估計、無形資產攤銷年限的估計)存在彈性區域,現金流量在各個期間的分布自然存在著“選擇”。

  但是,問題還不僅如此,企業會計準則雖對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有著明確的界定,但像自然資源的開發成本、新產品的研究與開發費用,由于其產生的未來經濟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是資本性支出還是收益性支出肯定存有爭議。而同一項支出將其資本性支出處理,將減少當期及未來的投資活動現金凈流量;相反,將其收益性支出處理,將減少當期及未來期間的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很明顯,將其收益性支出處理的企業,其經營活動現金流量會小于將其資本性支出處理的企業。會計實踐中,在分析兩個規模相當企業的經營現金流量時,必須對其支出的資本化政策進行比較,并予以調整到相同的比較水平。

  類似的問題還存在于現有固定資產的租賃業務中:雖然企業會計準則對融資租賃的標準作了明確的規定,但企業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可能對同一租賃選擇不同的租賃方式進行賬面表達。況且,租賃期滿后,相關財產的所有權是否轉移并不能成為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的先決條件。因此,存在支付租金共同屬性的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可能存在會計選擇問題。由于每期支付的租金是一定的,因而對同一租賃采用不同的租賃方式并不影響企業的凈現金流量。但是,租賃方式的不同選擇將引起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此增彼減。換句話說,當期及未來在經營租賃下的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將比融資租賃下的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小得多。在閱讀分析不同公司的現金流量數據時,應該關注其采用的租賃方式對現金流量分類的影響,并將它們調整到相同的比較起點。

  需要強調的是,雖然必須超過50%控股權是現金流量表納入合并范圍的剛性規定,但是,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權結構特征,使得實際的大多數兼并關系形成并非需要超過50%的股份。因而對于子公司的投資,如果母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而未將其納入報表合并范圍,那么母公司從子公司分得的現金股利,屬控股集團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反之,如果對其納入合并范圍,那么母公司收到的現金股利與子公司分發給母公司的現金股利則會相互抵消,子公司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并入合并現金流量表,集團公司的整體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增加。而遵循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將實質上屬于子公司的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并入集團公司,并不存在虛夸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嫌疑。

  就目前來看,將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簽發商業票據的貼現得款視為經營活動現金流入的作法值得商榷。因為即使集團內部簽發有真實商品交易的商業票據,票據貼現后,從整個合并會計主體來看,其性質當屬非商品銷售的現金流入,而且應付票據的債權人變成了銀行,其實質是從銀行借款。因此,應將票據貼現看作一種融資行為,在企業籌資活動中進行反映。實踐中,這種業務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加以考慮和調整:如果持有方貼現后,商業票據在會計期末已經承兌,合并現金流量表中應將貼現收入加上貼現利息作為“借款收到的現金”列示,同時將承兌時支付的現金在“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中列示,而貼現利息則以“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應。如果持有方貼現后,商業票據在會計期末并未承兌,合并現金流量表中將不涉及承兌支付現金的列示。堅持將票據貼現款作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觀點認為:票據貼現的實質是將票據的收款權有償轉讓給了銀行。因此,讓渡票據到期收款權而取得的現金流入應該作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但問題是,如果票據持票人將貼現款以承付貨款方式支付給存在關聯方關系的原購貨單位進行資金支援,則其性質將會改變,應該劃屬資金籌措范疇。但在銀行存款進行整體核算的前提下,這個問題目前很難被發現和反映出來。況且,在集團內部簽發商業票據不少企業是作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來進行反映的。

  類似的問題還存在于應收賬款出售及商品售后回購業務方面。其中,應收賬款出售是企業向金融機構的融資行為。但由于大多數應收賬款的出售都提供購買者在收不回賬款時對出售者的追索權,所以從實質上講,應收賬款的出售是一種以應收賬款作抵押的抵押貸款,并不是真正的銷售。在分析現金流量表時,應該利用報表附注信息對企業的應收賬款銷售進行調整,即用期末出售而未收回的應收賬款增加額,將現金流量從經營活動調整到籌資活動(如果是減少額,則調整方向相反)。

  而對于商品的售后回購,雖然普遍認同將其作為企業融資活動來處理,但所銷售貨物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和企業經營活動中的銷項稅額并無區別,因此,有理由將銷項稅額列入經營活動現金流量。但目前多數企業將其作為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進行處理,并波及到回購時的進項稅額。

  作者單位:北京一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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