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主要做以下七項修改:
一、第十條修改為:“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第十八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說的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經營、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2000元?!?br />
三、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是指每月在減除20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數額的費用。”
四、第二十八條第四項修改為:“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人員?!?br />
五、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br />
六、第四十條修改為:“稅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說的特定行業,是指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br />
七、刪除第四十八條。
最新解讀:
國務院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個人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高
中國稅務報 閔麗男
本報訊 2月18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把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個稅減除費用標準調至每月2000元。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回答記者提問時說,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從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秱€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作為《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行政法規,也應作相應修改。因此,國務院決定修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與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同時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對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進行調整,因為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在每月減除1600元費用后按規定納稅??紤]到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一樣,承擔著本人及其贍養人口的生計、教育、醫療、住房等消費性支出,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與工資、薪金所得者的稅收負擔,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有關負責人解釋說,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即《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于境內中國公民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縮小差距,直至統一。因此,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為2800元/月。這樣,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既縮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
此外,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的形式復雜多樣,為便于實際操作,加強稅收征管,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對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新個稅條例規定外籍人員減除標準不變 仍為4800元
中國政府網近日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了第519號國務院令,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新條例的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稅法第六條第三款所說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為2800元?!痹诜ㄖ妻k、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答記者問中,提出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于境內中國公民標準。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縮小差距,直至統一。
因此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也從每月一千六百元,提高到每月兩千元。但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從每月三千兩百元調整為每月兩千八百元。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準,依然保持現行每月四千八百元。認為,這樣既縮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
此外,考慮到目前個人所得的形式復雜多樣,為便于實際操作,加強稅收征管,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對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新個稅條例公布 轉讓股票所得仍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海證券報 何鵬
值得注意的是,新《條例》昨日公布后,一度引起“炒股所得是否要征稅”的猜測,近日下午北京有報紙在頭版醒目位置以“轉讓股票所得可能征個稅”為題進行報道。
引發市場猜測的是《條例》第9條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有媒體就此稱,“這意味著今后轉讓股票所得有可能要開征個稅”。
但相關專家分析認為,實際上此次《條例》的修訂對股票轉讓收入這部分的內容沒有做任何改動。
記者檢索發現,《條例》自1994年初公布以后,分別于2005年和2008年進行過兩次修訂,但兩次修訂都不涉及第9條。
專家表示,雖然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確實屬于“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但為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分別于1994年6月、1996年12月和1998年3月下發了《關于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于股票轉讓所得1996年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和《關于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目前這些規定仍在執行,沒有發生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