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長照/文
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將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很多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增強了新稅法的可操作性,并于2008年1月1日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步施行。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在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稅率、稅前扣除、稅收優惠以及稅收征管等方面都有較大程度的變化和創新,也給內資企業產生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變化一:稅率降低、稅負減輕、食品飲料、銀行等多數行業將受益
對于內資企業而言,目前的企業所得稅率一般為33%,新稅法實施以后所得稅稅率統一為25%,稅率的降低將明顯降低其稅收負擔,提高了內資企業的稅后凈利,絕大多數內資企業將從中受益。
就行業而言,食品飲料、銀行、通信運營、煤炭、鋼鐵、石油化工、商業貿易、房地產等行業將受益較大,特別是銀行業和白酒行業,過去由于沒有稅收優惠,部分費用不能據實在稅前予以扣除,導致實際稅率遠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稅稅率,因此這兩個行業受惠最大。
變化二:統一了工資薪金、研發費、捐贈、廣告費等稅前扣除標準,體現了公平稅負原則
合理工薪支出均可稅前扣除。內資企業的計稅工資制度將取消,老個稅中規定了內資企業稅前工資扣除標準即每人每月為1600元,超過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相應的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和職工福利費等都統一實行計稅工資扣除。新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企業真實合理的工資支出都可在稅前據實扣除,并且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調整為按照“工資薪金總額”的14%、2%、2.5%扣除,從而減少了所得稅的稅基,提高企業的稅后凈利,特別是對高收入行業的凈利潤影響很大,如銀行業、房地產業等。
研發費用可以加計50%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具體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這對研發投入較大的企業較為有利。
公益性捐贈在利潤總額的12%以內準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提高了公益性捐贈的扣除標準,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即企業向民政、教科文衛、環保、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等的捐贈,在其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規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贈以外的捐贈支出。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收入15%準予扣除。企業廣告費的扣除標準從老法的2%、8%、25%以及特定期間全額扣除的多標準變成了投入可按銷售收入的15%稅前列支,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廣告費用投入較大的食品飲料企業較為有利。
統一了業務招待費用的扣除標準。新所得稅法在稅前扣除標準上整體上放寬了限制,但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政策的變化使得少數企業的利益受到了影響,新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由原來的在一定比例內扣除變成了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并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變化三:明確了所有的分公司均要匯總到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境外企業由中國境內管理和控制的,實際管理機構為納稅主體
新法改變了非獨立法人可以成為所得稅納稅人的規定,所有的分公司均要匯總到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以后所有的分公司均要匯總到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母公司在設立下屬公司時,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企業所得稅負會產生影響。
境外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為中國境內的,其境內外所得應在中國境內納稅。與過去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居民企業”的判斷標準,在“注冊地”標準之外,新增加了“實際管理和控制地”這個標準。如果按這個標準嚴格執行,那些設在國外,但由中國內地管理和控制的公司,就需要就其全球所得在中國納稅。這些公司可能包括在香港上市但在內地運營的紅籌股企業,以及在中國設立亞太地區總部的跨國性企業。此規定將對中國企業海外發展、跨國公司在中國設立亞太地區總部產生深遠的影響,企業要關注有關進一步的細化規定。
變化四:統一和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重點關注了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產業
新所得稅法最大變化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加關注基礎性、環保性、創新性、公益性、發展性的產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擴大”高新技術等產業的稅收優惠范圍。新企業所得稅法將一些國家鼓勵產業和項目的優惠政策予以擴大,例如,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低稅率優惠擴大到全國范圍;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新增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
“保留”基礎設施和農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力、水利等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及對農業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加以保留。
以特定工資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等政策“替代”原特殊企業減免稅政策。用特定的就業人員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勞服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政策替代現行福利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用減計綜合利用資源經營收入替代現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直接減免稅政策。
“取消”低層次產業的稅收優惠。取消了生產性外資企業“兩免三減半”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兩免”等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政策;取消了產品主要出口的外資企業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設定過渡期保證平穩“過渡”,減少對原優惠企業的沖擊。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一個過渡期,根據老法中不同企業的優惠政策,過渡期的設定也有所區別。其中,對5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予以“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西部大開發地區的鼓勵類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也將繼續執行;對于享受低稅率(如15%、24%)優惠的老企業而言,新企業所得稅法設計了5年的過渡期,在該過渡期內,老企業的稅率應當逐漸過渡到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對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而言,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繼續享受該優惠政策,直至期滿。
變化五:加強了稅收征管工作,建立起體系化和規范化的反避稅制度
統一后的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建立了反避稅制度,專門以 “特別納稅調整”一章規定稅務機關對各種避稅行為而進行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調整,同時,新法對于反避稅調查中調增的應納稅額需要加收利息,而該利息是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
規范轉讓定價稅制。新企業所得稅法確立了關聯企業間的獨立交易原則作為轉讓定價的稅務調整和成本分攤的基本原則,并明確肯定預約定價安排可以作為轉讓定價調整的重要方法,亦即企業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經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規定反資本弱化措施。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反資本弱化規則,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扣除。
制定防范避稅地避稅規則。新企業所得稅法彌補立法的空白,第一次在稅法中明確規定了反避稅地避稅的規則,規定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居民個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我國的稅率水平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作不合理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當期的收入。
明確一般反避稅條款。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新企業所得稅法構建了涵蓋范圍較廣的全面的反避稅制度,使得反避稅規范得以體系化,提高了反避稅制度的法律拘束力,增強了反避稅制度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