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訊 為順利完成新舊會計準則的轉換工作,有助于非上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財政部在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于2007年12月29日發布了《非上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銜接規定》(財會[2007]16號),要求非上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新會計準則首次執行日,對重要的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指出了有關減值準備、金融資產與負債和長期股權投資的追溯調整方法,以確保新舊會計準則平穩過渡。
該《規定》是在新會計準則深入實施和銀監會提出相關要求的背景下出臺的。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包括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在內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自2007年1月1日起,新會計準則已陸續在上市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及部分大、中型國有企業執行。
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可比性,完善風險管理,提高經營水平,加強銀行業監管,促進我國銀行業快速、健康發展,中國銀監會在2007年9月29日印發了《中國銀監會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通知》(銀監通[2007]22號),要求除已經執行新會計準則的13家上市銀行外,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自2008年起、最遲在2009年底前全面執行新會計準則,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新會計準則的時間表,具體是:政策性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外資銀行等從2008年起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類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等從2009年起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具備條件的可以提前執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待轉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