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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會計核算,提高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結合《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財政部對《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印發《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辦法》,新《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部門財政專戶的核算和管理工作,核算范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建立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包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合并實施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生育保險合并實施的地區,不再單列生育保險基金),及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等基金。
財政部門將對社會保障基金按照險種及不同制度分賬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