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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燕
近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關于此次增值稅稅率調整,筆者認為有以下四個誤區要避免。
誤區一: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部分行業的稅率調整,其他行業不變
由于政府工作報告中將制造業等行業現行16%的稅率降至13%,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行業現行10%的稅率降至9%,有人就誤以為,除了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之外,其他行業比如房地產等維持原稅率不變。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此次降低稅率的范圍并不限于上述提到的制造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和10%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3%、9%。也就是說不僅是制造業,所有16%稅率的行業,稅率均調整為13%。不僅是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所有原適用10%稅率的行業,稅率均調整為9%。
為什么這么說呢,理由有二。一是,去年也是這樣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二是,增值稅改革的方向是稅率由三檔并兩檔,如果有部分行業稅率保持16%或10%不變,則目前的稅率檔次會更多,與“三檔并兩檔”的方向背道而馳。
誤區二:以開具發票時間來判斷適用什么稅率
有人認為,4月1日以后開具發票的就適用調整以后的新稅率,即以發票開具時間來判斷適用什么稅率。這種說法是錯誤的。正確的理解是,從4月1日起調整稅率是按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6%、10%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后的,則適用調整后13%、9%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納稅人開具發票適用稅率應依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行確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3月31日之前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適用什么稅率,應該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來判斷,具體來說,納稅人應區分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來判定:
1.納稅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2.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3.納稅人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貨物在3月31日之前發出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貨物在4月1日之后發出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4.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在3月31日前發出貨物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在4月1日后發出貨物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5.納稅人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3月31日之前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1日之后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6.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7.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8.納稅人采用預收款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在3月31日之前收到預收款的,此時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在4月1日之后收到預收款的,按照調整以后的稅率開具發票。
誤區三:發票應當在收到款項時開具
有觀點認為發票應當在收到款項時開具,這是不準確的。發票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一條規定,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增值稅發票開具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納稅人應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開具發票。所以,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不得提前,也不能滯后。否則存在稅收風險。
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按原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3月31日前,由于種種原因未開具發票的,4月1日后應該按13%或9%稅率補開發票。納稅人的稅控設備硬件不需要拿到稅務機關升級,也不需要稅務機關進行新的稅率授權,只需將稅控開票軟件升級至最新版本即可。
誤區四:4月1日前必須將所有進項發票認證完
有觀點認為,4月1日之前必須把發票認證了,4月1日以后只能以13%、9%的稅率認證抵扣。這種想法是錯誤的。發票認證(勾選)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目前是發票開具之日起360天,只要不過期就可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符合政策規定,且在認證(勾選)有效期,可以認證抵扣進項稅額,不會因為稅率的調整而發生變化。而且進項稅額抵扣一般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統一發票)上注明的稅額來抵扣。納稅人不用擔心4月1日之后取得的此前開具的16%、10%稅率的發票能否按原稅率抵扣的問題。只要是正確開具的發票,其票面稅率是16%、10%,購買方就按發票上注明的16%、10%稅率抵扣,不會因為4月1日以后取得就按13%、9%的稅率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