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報記者 崔榮春
減稅降負,無疑是2018年最熱門的詞匯之一。這一年,稅收優惠的陽光灑向每一片綠葉,初創期、成長期和成熟期等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都從中受益。本期,我們聚焦2018年有代表性的減稅政策,并邀請稅收專家分別作出點評,以饗讀者。
A ▎初創期優惠:重在幫助企業輕裝上陣
2018年,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再度升級,減免稅受惠面不斷擴大;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抵稅優惠在全國推廣,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紓解初創企業、小微企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企業新購進符合規定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扣除,有效減輕企業初創期現金壓力……一系列稅收政策的及時調整和完善,幫助處于初創期的企業輕裝上陣。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
核心內容: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2萬元)~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優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專家點評:
德勤中國稅務合伙人高立群說,按現行增值稅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財稅〔2017〕76號文件延續了2014年以來實行的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小微企業的免征增值稅的優惠。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向客戶銷售貨物和服務時無須轉嫁增值稅稅負,這對小微企業來說,無疑是有助于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重大利好。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核心內容: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優惠期限:2018年9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專家點評:
德勤中國稅務合伙人高立群說,按現行增值稅規定,金融機構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繳納6%的增值稅。若金融企業不向借款方轉嫁增值稅,會對自身盈利造成影響。若轉嫁增值稅,將導致借款企業的借款成本增加。財稅〔2018〕91號文件的出臺,給借貸雙方都帶來利好,必然促進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發放貸款,為小微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
核心內容: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優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專家點評:
德勤中國稅務合伙人高立群認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的標準不斷提高,2017年從30萬元提高到50萬元,財稅〔2018〕77號文件進一步將其提高到100萬元,使數量更多的小微企業可以享受到減稅福利,且減稅幅度很大,對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有重大促進作用。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
核心內容: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已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其未抵扣的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
優惠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專家點評:
德勤中國稅務合伙人高立群認為,這一措施有利于讓更多的納稅人享受簡易的計稅方法,降低企業稅收管理成本,促進中小微企業的發展。同時,統一全行業小規模納稅人年銷售額標準,也有利于提高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高立群提醒,年應稅銷售額高于50萬元但低于500萬元的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以及年應稅銷售額高于80萬元但低于500萬元的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應審慎權衡轉換計稅方式的利弊,以決定是否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核心內容: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個人合伙人可分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其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或經營所得;
3.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期限: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其他各項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專家點評:
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徐賀表示,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都是屬于風險較大的投資,稅收政策有必要進行適當的支出。財政〔2018〕55號文件將投資抵稅的政策推廣到全國,使得各地注冊的創投企業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發揮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給中小企業融資的作用將起到積極的效果,可以多渠道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同時可以增加直接融資比例,降低企業杠桿率。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核心內容: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優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專家點評: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副教授王文清認為,財稅〔2018〕44號文件對實現“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宏偉藍圖發揮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有利于服務貿易創新發展、優化外貿行業結構,鼓勵服務企業技術創新,增強服務能力的發展。
是否符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標準認定,是享受這一稅收優惠的關鍵。因此,企業必須具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79號)規定的6個條件,并做好認定申報和后續管理等工作。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好相關合同及財務資料,以便及時提供證明資料,避免稅務風險的發生。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核心內容:企業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優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專家點評:
北京智方圓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王冬生說,加速折舊,實際是遞延納稅,企業前期少繳稅款,有利于減輕企業在設備購置初期的現金流壓力。建議納稅人保留合同、發票、賬簿記錄等資料,證明購入設備的時間和金額,符合加速折舊的規定。但是務必注意,不得重復扣除,在一次性扣除的以后年度,即使會計提取折舊,必須納稅調增,否則就會導致少繳所得稅的風險。
B ▎成長期優惠:重在引導企業創新發展
對于成長期的企業,2018年的減稅政策將著力點放在引導企業創新升級上,通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允許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在稅前加計扣除,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跨境電商無票免稅優惠擴圍等,幫助和引導各類企業實現高質量發展。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核心內容: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優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專家點評:
中瑞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魏斌表示,加計扣除是目前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手段,鼓勵企業加大特定方面的投入,企業在這些特定方面投入越多,得到的稅收優惠越大。從政策效應看,本次加大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力度,能夠在即期降低企業負擔的前提下,發揮激勵引領社會主體創新的導向作用。
建議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明細賬,以便全面歸集可扣除研發費金額,充分享受稅收優惠。此外,取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備案程序后,企業僅需留存備查相關資料,一方面提高了企業享受優惠的便利程度,更有利于企業享受優惠,另一方面增加了納稅人的申報責任,納稅人應加強研發項目管理和研發支出可加計扣除的審核,對同時用于研發和非研發的支出要進行適當劃分,在充分享受優惠的同時避免稅務風險。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核心內容: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2/3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優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專家點評:
中瑞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魏斌認為,財稅〔2018〕64號文件改變了此前“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的規定,鼓勵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開展研發活動,更有效借助外力使企業保持與全球最先進技術同步。
建議企業嚴格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資料要求操作。目前對稅收優惠采用“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案”的方式,受托方如在境外,稅企雙方存在著相當程度上信息不對稱,因此,財稅〔2018〕64號文件特別強調企業對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以及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納稅人如委托自己投資建立的境外研發中心進行研發活動,交易作價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核心內容: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優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專家點評:
中瑞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魏斌表示,不同行業,投入和經營特點不同,投資回報周期會有差別,一般來講,重資產行業、研發型企業還有一些創新型企業,會在獲利年度前出現較長時間的虧損。可結轉彌補虧損的年限越長,對這類企業產生的政策效果就越顯著。
根據文件規定,享受10年結轉彌補虧損政策的企業,必須是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和有效期確定;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按照其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注明的年度確定。
需要說明的是,企業合并分立等重組事項中,需要根據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以及分立企業各自在重組前是否具備資格,對各企業重組前未彌補虧損分別進行政策適用。對此,建議重組企業建立完善相應虧損彌補臺賬進行明細核算,避免產生納稅錯漏。
另外,研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可以形成企業可彌補虧損,而研發費金額又是影響兩類企業獲得資格的重要指標。因此,企業可對研發費投入、資格取得時間和結轉年限等因素進行整體測算和統籌規劃,爭取政策利益最大化。
企業執行本政策不必申請或備案,只需自行計算虧損結轉彌補年限,在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填寫相關納稅申報表。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核心內容: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根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優惠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
專家點評:
北京智方圓稅務師事務所董事長王冬生表示,科技人員一般需要多年的努力,才可以出成果,因成果轉讓取得的獎勵,實際是多年努力的結果,不是拿獎金的當月努力的結果。因此,通過減半計入當月工資的做法,一方面是對科技人員的獎勵,另一方面也是稅法本身合理性的要求。實施效果與獎勵金額有直接關系,獎勵金額越大,免稅收入越高,免稅額也越大。
為了充分享受優惠政策,建議科研機構可以根據科技人員每月收入情況、獎勵金額,確定是分次發放還是一次發放。為了充分控制風險,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享受優惠的單位主體,是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科研機構和高校,二是發放獎金的時間限制,是成果轉化之日起36個月內。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
核心內容:對綜試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出口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的貨物,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優惠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執行
專家點評: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進修學院副教授王文清認為,當前,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貿易網上交易已成為一種新型的商業模式。我國跨境電商發展的政策環境相當有利,近年來國家陸續出臺政策,主要集中在出口方面,側重于實施層面,進一步支持和引導跨境電商成長和發展。
由于實操中綜試區內許多企業無法取得購進出口貨物相關憑證,不能滿足區內企業出口退(免)稅的條件。因此,在原杭州綜試區試點無票免稅的基礎上,財稅〔2018〕103號文件規定,對國務院下發列名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出口企業零售出口貨物,符合條件的也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王文清提醒,跨境電商在日常的稅收業務處理中,應注意享受出口退(免)稅的必要條件,做好出口貨物免稅資料備案,將出口貨物報關單、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或信息等資料,按出口日期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同時應按期申報出口貨物免稅。
C ▎成熟期優惠:重在支持企業行穩致遠
對于成熟期的企業來說,行穩致遠最為關鍵。因此,2018年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降低增值稅稅率、實行留抵退稅、免稅等方式,有效緩解了企業資金壓力,大力支持企業實現新舊動能轉換,不斷做大做強。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7號)
核心內容:對符合相關條件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給予“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所得稅政策優惠。
優惠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專家點評:
甘肅永誠稅務師事務所所長柴成山說,財稅〔2018〕27號延續和完善了國家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政策。該政策一方面將優惠主體由生產企業擴展為生產企業或項目,即使企業不是專門生產集成電路,但只要有集成電路生產項目,同樣可以單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另一方面,優惠條件發生了變化,研發費用占比指標要求降低,用工靈活性要求放寬,而對技術含量及經營期的要求更高了。此外,優惠由三檔變為兩檔,優惠資格保留則放寬了。
柴成山建議,享受相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相關規定,在完成年度匯算清繳后,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管理目錄》(2017年版)“后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準確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
核心內容: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銷售或委托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優惠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專家點評 :
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施志群表示,此次增值稅稅率調整涉及范圍廣,具有普惠性,其影響是非常深遠的。只要是發生了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其稅率均下調一個百分點。同時,該政策進一步完善了抵扣鏈條,并在出口退稅率上進行了同步調整。
施志群說,稅率是稅制的核心要素,降低稅率則是為納稅人減負的重要舉措,財稅〔2018〕32號適當降低稅率水平,對于廣大中小微納稅人來說,兼具“雪中送炭”和“錦上添花”的作用,為市場釋放了減稅紅利,增強了企業活力,將有效助力經濟增長。
施志群建議企業,應積極升級ERP系統等信息化管理軟件,重新設定稅率并進行價稅分離。同時,企業應根據調整后的稅率,分別進銷兩端,梳理跨政策變革期所履行的合同,包括已簽訂、未執行以及正在談簽的合同,評估公平合理的含稅價及不含稅價。外貿企業如果與供應商簽訂的是含稅總價,應逐一將合同與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照起來,研究供應商應該在哪個時點開票,應開具何種稅率。生產企業應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出口貨物的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調整跨境應稅行為退稅率的執行時間及跨境應稅行為的時間,以出口發票的開具日期為準。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7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
核心內容:退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行業包括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B級;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當期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和退還比例計算,并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征)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專家點評:
北京明稅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施志群認為,對于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研發等現代服務業和電網企業來說,由于生產周期長、前期投入大,大量進項稅無法抵扣會占用企業的流動資金,影響創新發展。財稅〔2018〕70號和財稅〔2018〕80號兩個文件的出臺,對相關企業而言無疑是一場及時雨。這兩個文件相輔相成,有效降低了企業負擔,增加了流動資金,促使企業將更多的財力物力投入至新技術的研發中,有效推動其創新發展。
施志群提醒,盡管財稅〔2018〕70號沒有規定如何核實企業的期末留抵稅額,但從稅收監管角度出發,不排除對退還基數和退還比例的核實審查,也不排除以后會對這部分退還開展專項稅務稽查。他建議,企業在享受上述政策時,需要把留抵稅額整理準確,并注意將相關資料和計算過程留存備查。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
核心內容:在企業改制、企業合并、企業分設等過程中,在符合相關條件的情況下,暫不征土地增值稅;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優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專家點評:
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徐賀說,財稅〔2018〕57號延續了之前的財稅〔2015〕5號的基本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政策中規定“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投資主體相同、投資主體存續”的概念含義,基本內涵與改制重組的契稅政策趨同,增加了政策的確定性和稅種之間的協同性。徐賀建議,企業進行改制重組適用土地增值稅政策時,應注意每種類型重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前置條件,在設計重組路徑時注意稅收因素的影響。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
核心內容:在企業改制、事業單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業破產、資產劃轉、債權轉股權等過程中,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征收契稅;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
優惠期限: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專家點評:
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徐賀表示,財稅〔2018〕17號與以往的政策相比,最大的亮點是擴大了資產劃轉適用免征契稅的范圍,將“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免征契稅,這對于同一集團內資產重組涉及房地產過戶的企業來說,無疑是一個極大的利好,為企業實實在在降低了稅負。
徐賀提醒企業,實務中應當注意的是,必須是母公司對全資子公司的增資才可以享受該政策優惠,若母公司以房地產出資設立一個新的全資子公司,則難以適用該政策。企業應準確把握政策適用的條件,準確享受優惠。
文件名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關于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17號)
核心內容:明確關于應稅污染物適用問題、關于稅收減免適用問題、關于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以及關于環境保護稅征管協作配合問題。
專家點評:
中翰稅務環保稅首席專家劉偉表示,財稅〔2018〕117號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明確了關于稅收減免適用問題。該政策出臺時間是第三個征期結束后,當時全國各地的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經過三個征期的申報納稅及征管工作后,對環保稅的申報計算等部分問題的解釋有一定的爭議,導致申報特別是減免稅申報情況執行不一,各地稅務機關對于政策的把握也不盡相同,讓納稅人產生了很多困惑。該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納稅人及稅務機關對于環保稅的種種疑問及困惑,對于環保稅征收元年的完美收官起到了重要作用。
劉偉提醒納稅人,申請減稅的條件只能在排放濃度滿足要求的情況下,使用在線數據和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計算環保稅,稅法中明確的其他兩種計算方法均不能申請減稅。相對于排污費征收,取消了加倍收費的規定,增加了減稅的范圍,大大降低了企業稅負,體現了環保稅調節稅的特點。
劉偉還表示,納稅人須注意監測頻次要同時滿足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要求,即每個季度至少監測一次,同時要考慮跨月沿用的監測數據不作為減稅依據。此外,納稅人還需對在線數據的修約高度重視,如果無法提供經過修約的數據,就不能使用監測數據開展環保稅的計算申報工作。使用產排污系數及物料衡算的方法進行報稅,就不具備申請減稅的條件,納稅人應對此牢記,否則稅款將相差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