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欣
印花稅是一個地地道道的小稅種,小稅種也有大問題。由于印花稅的繳納方式不同,納稅申報期限也不同,在納稅期限內,如果不能及時申報印花稅,則會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2018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用好這項稅收優惠政策,重點在于弄清楚印花稅的納稅義務時間。筆者認為,做好印花稅納稅申報須關注以下三個方面。
四種繳納方式
一是應稅憑證貼花納稅。即由納稅人在應稅憑證上一次性貼足印花稅票繳納。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要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粘貼使用印花稅票納稅的,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二是大額稅額開票征收。納稅人印花稅應納稅額較大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可以單筆開具繳款書繳納。
三是頻繁業務匯總申報。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
四是難以計算的依法核定。納稅人不能據實計算繳納印花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印花稅是典型的行為稅,只要應稅行為一發生,納稅義務就發生。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時間就是印花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對于合同在國外簽訂的又在國內履行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在國內使用的當天。當然,如果兩頭在外的合同,那就不用繳納印花稅了。
五種納稅申報期限
印花稅納稅義務確立后,不像增值稅、城建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那樣無論何種繳納方式,都有著相對固定的申報納稅期限。不同繳納方式的印花稅申報納稅期限各不相同,差異較大。
一般憑證即時貼花。采取粘貼印花稅票方式繳納的,納稅申報期限為應納稅憑證書立或者領受的當期。《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不同的應納稅憑證,其書立或者領受的時間也各不相同。對于合同來說,其合同各方簽字生效時間,即為合同書立時間;產權轉移書據采取貼花方式繳納的,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簽訂日期;對于應稅證照來說,納稅人領受證照的時間即為領受時間;對于賬簿憑證來說,一般是年初啟用新賬簿的時間為書立時間。簡單地說,就是賬簿憑證印花稅以年為申報納稅期限,其他憑證、證照,以次為申報納稅期限。對于按次的,其納稅時間應為書立或領受的當日;以年為申報納稅期限的,納稅人應在次年設立新賬簿的當日貼足印花稅票并劃銷。
資金賬簿按年計繳。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后,資金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是實繳資本還是認繳資本一直存在爭議。不僅如此,注冊資本印花稅的申報納稅期限,也是納稅人容易弄錯的事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匯總繳納按月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7號)規定,匯總申報繳納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申報繳納方式的,一年內不得改變。但卻沒有規定匯總繳納的申報期限,參考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納稅人應在匯總申報繳納月份的次月15日內申報。
國外合同使用貼花。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采取貼花納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合同在國內使用的當天;采取匯總申報繳納的,申報納稅期限匯總登記的次月15日內。
核定征收按月(季)申報。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稅額較小的,納稅期限可為一個季度,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之日起15日內,填寫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的納稅申報表申報繳納核定征收的印花稅。
(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安慶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