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水利水電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戴永定
一、因部分地方政府稅源不足,當地政府為留住稅源,要求在當地設立全資子公司或設立分公司。
依據政府方與公司簽訂的框架協議,要求公司在當地成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在稅法允許情況下盡可能的將本項目產生的稅費留在當地,支付當地政府財政。經過多輪洽談,政府方對上述要求表現十分堅決,已經成為本項目的硬性要求。
解決對策:本人分別對業主、財政局、國稅局、審計局、地方政府等多方溝通,已就上方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釋,在國家的法律允許范圍內來運行,做到雙方利益最大化。
首先如果公司在當地設立分公司,作為增值稅的有關規定:由公司中標并在當地成立具體生產經營實體的分公司,由分公司對(GY項目業主)開票,GY項目業主付款至分公司,產生的主要稅種增值稅全部在當地完成繳納義務行不通:1、從增值稅“三流合一”來講、簽訂主合同主體由總公司負責,如果分公司開票給GY項目業主,則合同主體與開票主體不一致。并且分公司不具備總公司的相關資質,也不可能將總公司簽訂的合同轉移給分公司。2、成立全資子公司也行不通,首先成立的子公司無施工資質,從建筑法來講是不合法的。3、項目必須要以總公司來做項目貸,如果以子公司來做項目貸,銀行審查這關通不過,項目貸下不來,項目資金得不到保障,施工無法正常進展。
我跟當地政府等部門溝通后,當地政府表示理解,態度有所轉變,已為施工總承包合同簽訂打下堅實基礎。
二、GY項目公司、施工總承包公司采取一般計稅還是簡易征稅,雙方爭議很大,業主或政府偏向于一般征稅,如果要簡易征稅,需要上政府工程指揮部擴大會議,困難之大,無法想象。
地方政府部分人會認為,一般計稅是11%,簡易計稅為3%,采取一般計稅對地方財稅有好處,以為增值稅11%都交在了地方國稅,采取簡易征稅只征3%的增值稅。經過多次與地方政府溝通,并以文字性的函件告知對方,采取簡易征稅會增加地方1%的稅收,因為采取一般計稅只有2%交在當地國稅,其余的稅收全部交在公司注冊地。
解決對策及理由:我項目部擬采用增值稅簡易征收計稅模式,采用該計稅模式是有財稅2016〔36〕號文及附件資料2為政策支持。具有以下優點:
1.增值稅簡易征收是國家對“營改增”過渡期的一種稅收政策,要求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產值3%的增值稅及對應的地方稅金,而增值稅一般征收則要求在當地預繳2%的增值稅,剩余部分增值稅在施工總承包公司注冊地匯算清繳。選擇增值稅簡易征收符合本項目投資目的,對地方財政收入而言,將增加了地方增值稅收入及附加稅收入。
以10億的工程為例分析簡易計稅與一般計稅對地方財政所產生的影響
采用簡易征收:10億/(1+3%)*3%=2912.62萬元,在當地交納增值稅為2912.62萬元。稅金及附加稅:2912.62*12%=349.51萬元。增值稅及附加稅金合計:2912.62+349.51 =3262.13萬元
采用一般計稅:10億/(1+11%)*2%=1801.80萬元,在當地交納增值稅為1801.80萬元。稅金及附加稅:1801.8*12%=216.22萬元。增值稅及附加稅金合計:1801.8+216.22 =2018.02萬元。
采用簡易計稅增加地方的財政收入:3262.13萬元-2018.02萬元=1244.11萬元。
2.增值稅簡易征收相對于項目部,便于核算、便于管理。
3.本項目前期費用高,比如征地拆遷費等均無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在項目公司或在施工總承包部均無法有效抵扣,造成了項目公司或施工總承包部稅費無故增加。
4.項目部采用增值稅簡易征稅,從影響范圍來看,可以帶動當地的發展,尤其是當地的建筑材料企業。
5.施工總承包方作為當地建設投資人,應享有相關的投資鼓勵政策,做好項目部的簡易征收,同時也要做好項目公司的稅收政策,確保稅負公平合理。
6.如果施工總承包方采取一般計稅,經過多次測算,理想稅負在4.6%,抵扣進項稅后實際承擔的稅負可能達到6%,對施工總承包方來講,相比營業稅3%的稅負來說,增加了3%稅負,即10億/(1+3%)*3%=2912.62萬元,對地方政府而言,稅收不增反減,不符合雙方利益。
三、項目公司如何運行,目前是一套人馬,二套牌子。項目公司無單獨的辦公室,無單獨的檔案室,業主委派的出納要見原始憑證原件且須業主方財務總監過目同意才支付。業主財務總監需將項目公司的所有財務原始憑證復印留存一份。這種傳遞可能造成資料丟失或不全。項目公司的人員是由業主和施工總承包方抽調人員組成,工資都在原單位發放,造成項目公司無工資發放情況,無法完成PPP資本合同約定的管理費用等。
解決對策:建立單獨的辦公室和檔案室,建議至少要有4人負責項目公司的日常業務,其他的人員可以由施工總承包方和業主抽調組成。財務資料和工程計量資料單獨存放,便于查閱和存檔。
四、銀行項目貸資料提供繁瑣,很多文件需要政府或業主補,需要耐心收集,任務艱巨。
解決對策:通過財務前期大量的資料收集工作,已將項目貸款的資料收集齊并交銀行審核通過??傮w來講,跟業主、政府溝通很重要,再與銀行行長協商,項目貸資金按項目實際資金需求合理借入資金量,避免產生富余資金在賬上,增加財務成本。
五:項目公司如何開票給政府(業主),投資部分如何開票,稅率是多少,增值部分如何開票,稅率是多少。目前國家稅法還未就這一問題進行明確,這就給項目公司如何納稅,如何稅收籌劃帶來不少挑戰,也給項目公司盈利點帶來不確定性。
這就需要項目公司跟業主、跟地方政府緊密溝通,尋找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業主、政府相關人員也在學習PPP項目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作為項目公司來講,增值部分交6%的現代服務增值稅,投資部分不交稅,只開收據或由施工總承包方直接開發票給政府(業主),項目公司留發票掃描件入賬,這需要國稅局、財政局、業主、地方政府、項目公司簽訂五方協議,就納稅問題達成協議。
六、GY項目法務方面:應督促本級政府將可用性付費通過地方人大決議文件的形式納入本級政府的中長期財政預算,為投融建項目的可用性付費提供法律與政策的保障。這是GY項目利益保障關鍵點,經過多次跟業主溝通,終于將可用性付費通過地方人大決議文件拿到。
GY項目立項前期開展盡職調查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分析相關法律風險并就如何防范與規避相關法律風險進行論證(如對項目主體合法性、標的物合法性及項目公司的組建與運營模式進行分析)。
GY項目立項后期的合同談判,如就投融建項目確認談判的會議備忘錄、框架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以及PPP合同等相關文件條款的設計與對方博弈,爭取為公司的投融建項目獲得更高盈利點。
SPV(項目)公司的注冊(如公司章程、決議文件、任職文件等文件的起草);項目建設期間其他相關合同的審核(如施工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融資合同等);項目投融建過程中發生的法律糾紛的解決(如訴訟、仲裁等)。
強化投融建創新模式中的法律論證,推動投資帶動總承包,助力公司市場開拓(如投融建項目的可行性論證)。
應理順項目公司與項目部的法律關系,注意往來函件及申請報告等相關資料的抬頭及報批單位,特別要區分法人資產,區分日常開支的主體(如項目公司的管理費)。
應督促本級政府將可用性付費通過地方人大決議文件的形式納入本級政府的中長期財政預算,為投融建項目的可用性付費提供法律與政策的保障。
七、PPP項目雖然是企業或民間資本作為投資主體,但在實施過程中,地方政府表現強勢,在很多方面占絕對主導權和決策權。
1.PPP項目雖然是企業作為投資主體,但在實施過程中,項目的主導權和決策權還是在政府方,尤其是對于同時具有投資和建設能力的企業而言,在項目的建設期往往被政府的各種程序和限制性條款捆綁。在簽訂投資和合作協議前,政府給出一系列的優待、優惠的政策來吸引企業融資,一旦合作關系成立,政府(尤其是財政收入不足的政府)就變相將企業用于該項目的投資視為自己可分配調整使用的資金,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也并不會完全按照PPP協議去履行義務,甚至有些政府雖與企業簽訂了合作協議,但實質上也并不是合作,只是以合法的方式在“騙取”社會資金流入地方,由于其政府方的特殊身份,企業在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中都會非常被動。
2.目前業主主要管理人員對一般計稅和簡易計稅政策了解不太透徹,這給施工總承包合同簽訂帶來了巨大的困擾,建議以后的PPP項目在入場時,PPP資本合同和施工總承包合同同時簽訂,并明確施工總承包合同的計稅方式,稅率是多少及項目公司需要征收哪些稅種,稅率是多少,并以文件的形式明確下來,這樣可以減少日后項目公司的管理難度。
3.業主的高級管理人員許多是公務員,在跟業主談判時,他們很多會談到,他們代表政府,代表政府利益。作為施工總承包方來說,要引導業主,采取簡易計稅是增加地方財政,并且采取增值稅簡易征收相對于項目部,便于核算、便于管理。再加上項目前期費用高,比如征地拆遷費等均無增值稅專用發票,無論在項目公司或在施工總承包部均無法有效抵扣,造成了項目公司或施工總承包部稅費無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