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部/黎芳
2015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頒布。新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擴大了行業和費用范圍,保險公司等金融服務業的研發支出也能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本文從保險公司的視角,分析新政的影響,并提出相應的措施。
一、新政出臺背景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統籌研究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適用范圍”。10月2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推動企業加大研發力度。會議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寬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和費用范圍。除規定不宜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均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在原有基礎上,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及合作或委托研發發生的費用等可按規定納入加計扣除。二是允許企業追溯過去3年應扣未扣的研發費用予以加計扣除。三是簡化審核,對加計扣除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實行歸并核算。
11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貫徹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精神,快速響應國務院常務會關于推動企業加大研發力度的決定,從國家政策層面擴大享受政策優惠的范圍、調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核算管理要求、簡化稅務機關的審查程序。同時規定廢止原來的相關文件。
二、新舊政策的主要變化
(一)擴大享受稅收優惠的行業范圍。按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規定,能夠享受稅收優惠的行業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要求,主要集中在電子信息技術、生物與新醫藥技術、航空航天技術、新材料技術等高新行業。此次政策調整,采取“負面清單”管理,企業只要不是在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及其他行業等禁止的行業范圍內,都可以申請享受優惠政策。(二)放寬受稅收優惠的研發活動范圍。按原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相關規定,新政對研發活動的界定,從“正列舉”改為“反列舉”,一方面大大擴大了研發活動的范圍;另一方面對實際管理帶來了明確的執行標準。(三)增加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費用項目。按原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費用采取8+5 的列舉方式說明直接投入、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等費用支出可以加計扣除。新政在原有兩個文件的基礎之上,增加了五個方面的支出可以加計扣除,包括外聘人員勞務費、專家咨詢費、試制產品檢驗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和會議費等,并增加了兜底條款“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為研發活動的復雜性和實際管理預留了空間,更加符合實際情況。(四)簡化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方式。新政由之前要求的研發費用“專賬管理”改為“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此次調整,要求是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較專用賬簡化得多,使企業核算管理更為簡化,大大減輕了企業的會計核算負擔。(五)設定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可追溯享受政策。新政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六)解決委托開發費用的爭議。委托開發中受托方的利潤是否能被扣除一直存在爭議,且在所有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新政中明確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當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時才需要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七)簡化稅務審核程序。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需要企業提供科技部門的鑒定書。但是在實操中,許多地方為了便于管理,“一刀切”的將科技部門項目鑒定設置成享受優惠政策的前置程序,增加了企業的申報難度。調整后的程序是,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簡化為事后備案管理,有關的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不需要送到稅務部門,稅務機關要查證時再提供。如果對研發項目有異議,稅務機關直接跟科技部門協商,由科技部門提供鑒定。企業在享受政策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
三、新政實施對保險企業的影響新政實施對保險企業的影響
(一)提高企業研發創新的積極性。新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保險企業由原來不能享受此項稅收優惠的行業成了能夠享受的行業。企業研發創新活動得到了國家稅收政策的支持,成本進一步降低,企業自主研發熱情會進一步提高。這對整個保險行業企業的創新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動力。
(二)降低企業稅負的效應明顯。按照財稅[2015]119號通知的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主要包括當期費用和無形資產兩個方面。
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多、對信息系統化程度要求高。公司一般設有專門的信息技術部門,每年在系統研發上投入大量資金。假設某保險公司:(1)2016年發生研發費用1000萬元,符合無形資產規定的研發支出資本化的條件,全部形成無形資產,假設10年內每年攤銷100萬元;(2)當年在研發過程中,未形成無形資產而計入當期損益的研發支出500萬元,屬于研發支出可加計扣除的核算范圍。兩項合計對公司當年企業所得稅額增量影響為:(100*150%-100)*25%+500*50%*25%=75萬元。10年內累計增量影響187.5萬元。通過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公司能夠減少資金流出,明顯降低公司稅負。
(三)對企業研發管理和會計核算增加了新要求。新政實施后,對保險企業來說,增加了一些新的管理和核算要求。比如研發項目管理、人員劃分、項目費用報銷、會計核算科目設置、流程管理、檔案管理等都會產生新的變化。
四、保險企業的應對措施
新政策的頒布大幅放寬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未來將有更多的行業和更多的納稅人從中獲益。保險企業來說應積極考慮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學習和宣傳新政的內容。
企業要分享這項新政帶來的實惠,既需要公司財稅人員的努力,更重要的是需要研發和項目管理部門的熱情參與支持,從項目立項等源頭抓起,做好項目基礎管理工作。保險企業需要普及學習和宣傳新政的內容,對新政提出的要求,落實到企業的管理活動中去。
(二)適時梳理調整現有研發活動。對保險業來說,以下研究開發活動適用于新政的研發活動:設計開發手機銀行平臺;設計開發提高交易管理效率的銀行核心管理平臺;研發集成第三方支付的通用應用程序;研究改進技術以提高直接股票交易能力、企業運作能力和投資組合建模能力;財務評估、評級軟件技術;基于金融領域管理主題的數據倉庫或數據集市及其應用等技術;設計開發基于地理編碼技術的保險評級系統;支持網上財、稅、庫、行、海關等聯網業務運作的軟件技術。
企業有必要對已經進行和將要進行的與研發有關的業務活動進行梳理調整。一方面要注意的是,根據政策的規定,將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等是不能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另一方便對原來采用直接外購的系統,可以根據業務的必要性、復雜性和經濟性,并考慮稅收優惠因素,適時調整為自主研發或增加自主研發活動的比重,增加稅前抵扣金額,享受到稅收優惠。
(三)完善研發費用核算與歸集流程以確保合規。研發費用的核算由專賬核算改成了按研發項目進行輔助賬核算,雖然簡化了要求,減輕了企業核算負擔,但對于企業已經成型的核算體系仍然提出了新的要求。企業需要按研發項目對所有涉及的核算科目重新設置輔助核算性質,包括新政下增加的會計核算項目。同時對費用歸集的流程要按照科研項目管理要求重新梳理,以區別科研項目費用和非科研項目費用。
企業會計核算不規范,將導致研發費用支出劃分不清、核算不實的情況,導致無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正確核算研發支出;未采用恰當的核算賬簿;未設置相應的研發費用歸集科目;未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等方面。這些對企業日常的研發活動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以適應研發費用備案管理的需要,減少未來外部核查的風險。
(四)密切關注新政動態與應用實踐。一項新政策出臺后,無論是理論解讀還是實踐操作,都有一個過程。相應的配套實施方案和實踐應用在各個行業和地區可能會有所不同。企業要密切關注自身所在行業和地區出臺的具體方案,做好加計扣除的申報備案,以便及時充分地享受稅收優惠。企業內部部門組織材料要互相銜接,確保申報材料完備,備案材料和留存備查材料清晰,申報程序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