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俗來講,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以特定資產或資產組合及其未來現金流為支持,在債券市場上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正如華爾街流傳的那句名言,“如果你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1977年美國投資銀行家劉易斯·瑞尼爾(Lewis Rainie)首次使用“資產證券化”這個名詞。資產證券化之父——美國耶魯大學法博齊教授(Frank J. Fabozzi)認為,“資產證券化可以被廣泛地定義為一個過程,通過這個過程將具有共同特征的貸款、消費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約、應收賬款和其他不流動的資產包裝成可以市場化的、具有投資特征的帶息證券”。
1991年,美國學者格頓納(Gardener)的定義最具代表性,他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者全部匹配的一個過程,或者提供的一種金融工具。在這里,開放的市場信譽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的市場信譽”。在這個定義中,證券化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融資證券化,即指資金需求者通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直接從資金提供者那里獲得資金的一種融資方式,是一種增量資產的證券化,被稱作是“一級證券化”。一般來講,只有信譽卓越的大公司才能以這種方式進行融資。二是指資產證券化,即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集中起來,并轉換成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這種證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關系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是一種存量資產的證券化,被稱為“二級證券化”,如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他認為資產證券化包括最廣泛的四種類型:(1)現金資產的證券化,如以現金為始點的證券投資或投機的過程;(2)實體資產的證券化,如企業發行股票、債券及其他證券并上市交易的過程;(3)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如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資產支撐的證券化等;(4)證券資產的證券化,如證券投資基金、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以及各種金融衍生工具的發行、上市與管理的過程等。
目前,王英杰對資產證券化的定義在國內使用較為廣泛。他認為,所謂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并依托該資產(或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
資產證券化是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有機結合,它能夠通過將間接融資資本市場形成的金融資產轉變為可以出售的證券產品,并將其在直接融資資本市場上出售給投資者,實現金融資產的證券化、流動化、大眾化、經營的專業化及風險的社會化。
二、資產證券化的分類
盡管資產證券化歷史不長,但各種創新模式層出不窮,種類繁多。
1.根據基礎資產分類。資產證券化最早來源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而后出現了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汽車貸款證券化、信用卡貸款證券化、應收賬款證券化等,再后來出現了以債券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直至以證券化產品本身為基礎資產的證券化。
2.根據交易結構分類。從本質上講,資產證券化只有三種基本的交易結構:過手證券、資產抵押證券和轉付證券。過手證券,是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直接轉移給投資者,基礎資產的所有權隨證券的出售直接轉給投資者。證券出售后資產池就從發行人的資產負債表移除,不再作為其資產,所發行的證券也不列為發行人的負債。資產抵押證券,是以整個資產池為抵押擔保發行證券,發行人仍然對基礎資產擁有所有權。資產抵押證券作為債務出現在發行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其實質是一種債權憑證。轉付證券,在基礎資產所有權上與資產抵押證券類似,但在現金流支付上與過手證券類似。
3.按照資產支持證券分類。常見的資產支持證券有債券、票據、信托收益憑證和所有權憑證。除此之外,在資產證券化中還用到優先股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等形式。
三、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流程
一般情況下,完成一次資產證券化交易,需進行以下運作步驟:
1.發起人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資產池。發起人首先要分析自身的融資需求,在此基礎上選擇適合證券化的資產,然后將資產組合成資產池。在實踐中,投資建設項目只要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收入,就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
2.設立特殊目的實體(SPV)。SPV即專門為實施資產證券化運作而設立的特殊目的載體,業務性質屬于傳統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范疇。SPV是一個破產隔離體,獨立于發起人之外,其主要目的是將被證券化的資產與發起人的其他資產之間進行風險隔離。一般來說,SPV的組織形式可以采用公司、信托、有限合伙等形式。
3.將基礎資產予以真實出售。SPV組建成立后,發起人須將資產真實出售給SPV。我國現行法律沒有關于真實出售概念的規定,按照資產證券化的原理,真實出售是指基礎資產有效轉移至SPV。從會計意義上講,資產負債表上記錄為資產銷售,而不是有擔保的貸款;從法律意義上講,基礎資產已實現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
4.進行信用增級。為吸引投資者并降低融資成本,SPV必須提高擬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信用增級可以分為內部信用增級和外部信用增級兩類,它可以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求,同時滿足發行人在會計、監管和融資目標方面的需要。
5.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機構通過審查各種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給出評級結果。信用等級越高,表明證券的風險越低,證券的發行成本就越低。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
6.發售證券。在經過信用評級后,SPV作為發行人,通過各類金融機構如銀行或證券承銷商等,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ABS)。由于這類證券一般具有高收益、低風險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機構投資者來購買。
7.向發起人支付資產購買價款。SPV從證券承銷商處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后,將其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向發起人支付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此時還要優先支付各專業中介機構的相關費用。
8.管理資產池。SPV需要聘請專門的服務商對資產池進行管理和處置,包括負責收取、記錄由基礎資產產生的全部收入,用于對投資者的還本付息。服務商可以是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即發起人,也可以是專門聘請的有經驗的資產管理機構。
9.清償證券,到期還本付息。按照證券發行時的約定,待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整個資產證券化過程即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