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制定了《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明確新舊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相關處理規定。《規定》明確2015年年終結賬采用按原制度辦理年終轉賬和結賬,按新制度記入新賬的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級財政總預算會計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按照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
相關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原賬編制2015年年終轉賬后的科目余額表。二是按照新制度設立2016年1月1日的新賬。三是2015年年度終了后,原賬中各會計科目余額按照本規定進行調整,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是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以及按照財政部印發的有關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四是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6年1月1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修訂后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