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月開始實施的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同時按照新制度的規定至少按月并入“在建工程”和其他有關科目反映,事業單位可以完整反映單位的會計信息。但在同時出臺實施的《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中對每月基建賬如何并入大賬并未有規定。筆者依據《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新《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結合實踐經驗,對月度基建并賬作一些探析,提出一些建議。
一、事業單位基建并賬特點
事業單位基建并賬與企業合并報表的合并基礎和方法不同。企業合并報表是把有控制的子公司的個別報表進行分析,編制內部抵銷分錄,通過合并工作底稿,完成合并報表,合并編制的基礎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報表。事業單位的基建并賬要求每月底將基建賬的科目發生額按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并入大賬,因此編制基礎是科目余額表。并賬時通過大賬會計核算系統編制并賬會計憑證,記入大賬賬簿,產生合并報表。事業單位基建與大賬是“并賬”,企業的合并報表是“并表”。
二、月度基建并賬難點及會計處理原則
(一)基建和大賬會計制度不同,會計科目及核算要求不同
基建執行的是《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執行的是《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兩個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不同。如基建會計制度中有“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科目,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中無此科目。由于會計科目不同,基建賬中的會計科目并入大賬時找不到對應會計科目,造成并賬不便。單位應先對基建會計科目核算內容進行分析,對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確定基建會計科目合并到大賬對應的事業單位會計科目。有的會計科目名稱雖相同,但核算要求不同,造成相同會計科目的金額不好直接相加,單位應對基建會計科目內容進行分析后,按大賬核算要求分析并入不同的會計科目。如大賬、基建賬與大賬固定資產的分類、起點不一樣,單位應對基建賬中固定資產金額分析后分別并入大賬的存貨與固定資產科目。
(二)單位之間會計環境不同,并賬涉及的會計科目不同
各地區、各單位預算制度執行程度不同、基建資金來源不同,各地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的程度和范圍不同,有的大賬已實施國庫集中支付,而基建賬卻沒有實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大賬資金收付通過“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核算,基建資金收付通過“基建撥款”核算,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資金收付通過“銀行存款”核算。因此,不同的單位之間沒有統一的基建并賬對應科目。單位應根據實際會計環境確立并賬原則,一要真實反映經濟業務,二要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并賬應根據單位的具體會計環境和不同的基建資金來源而靈活處理,確立不同的并賬對應科目,不能照搬照抄其他單位的并賬科目。
(三)單位大賬與基建賬作為一個會計主體,發生的內部往來業務不能簡單相加
如大賬撥入基建賬戶的各種財政預算撥款,基建賬與大賬分別作了會計處理,基建賬涉及基建撥款、銀行存款科目,大賬涉及財政補助收入、其他應收款科目,如果將基建賬涉及基建撥款并入大賬的財政補助收入、銀行存款并入資產類科目,就會造成賬目數字重復,大賬數字虛增,會計信息混亂、不真實。筆者認為把大賬撥給基建的資金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基建的投資,不需償還,另一類是相互的債權債務。對于基建投資,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要求,把基建賬戶視同是大賬的往來資金戶,大賬設“其他應收款——基建賬”科目核算基建銀行存款,核算基建撥款、借款等各種資金來源,月末并賬時根據基建賬目實際支出沖減本科目,月末余額反映大賬已撥入基建,但基建未使用的資金,基建投資實行內部抵銷,不作會計處理,即基建賬中的“基建撥款”與“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額內部抵銷。對相互債權債務,大賬與基建各自通過“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核算,合并時應進行賬目分析后相互抵銷。
三、舉例說明
某市疾控中心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將新建一幢辦公樓,由甲企業承建,該工程按《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大賬采用國庫集中支付方式,基建項目財政撥款撥入大賬,基建賬開立單獨銀行賬戶,授權支付。2013年1月,基建賬中發生如下經濟業務:
收到大賬轉撥的財政基建撥款100萬元,并支付給甲企業工程進度款70萬元。
收到單位自籌基建款40萬元,購買器材27萬元,尚欠3萬元余款一年后付;支付勘查設計費5萬元。
收到某企業捐贈10萬元。
向銀行基建借款(2年期)20萬元。
基建辦向行政領用辦公用品2萬元。
(一)大賬賬務處理
1.撥給基建財政撥款,通過設立“其他應收款——基建賬”核算,并按不同來源設財政預算撥款、自籌、借款等明細科目核算。
借:其他應收款——基建賬——財政預算撥款
100
貸:財政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辦公樓100
2.撥出自籌基建款:
借:其他應收款——基建賬——自籌 40
貸:事業收入——項目支出——辦公樓 40
3.基建辦領用辦公用品:
借:其他應收款——基建賬——代墊費用 2
貸:存貨 2
(二)基建賬務處理
1.收到大賬撥入基建財政撥款。基建通過“基建撥款”科目核算,下設“本年預算撥款”、“本年單位自籌款”、“本年其他基建撥款”等明細科目與大賬“其他應收款——基建賬”下設的有關撥款明細科目“財政預算撥款”、“自籌”等一一對應,便于核對和并賬。
借:銀行存款 100
貸:基建撥款——本年預算撥款 100
支付工程進度款
借: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70
貸:銀行存款 70
2.收到單位自籌基建款:
借:銀行存款 40
貸:基建撥款——本年單位自籌款 40
購買器材
借:器材采購 30
貸:銀行存款 27
應付器材款 3
支付勘查設計費 5萬元
借:待攤費用——勘查設計費 5
貸:銀行存款 5
3.收到捐贈款:
借:銀行存款 10
貸:基建撥款——本年其他基建撥款——捐贈10
4.向銀行基建借款:
借:銀行存款 20
貸:基建投資借款 20
5.基建辦向行政領用辦公用品:
借:待攤費用——建設單位管理費 2
貸:其他應付款——大賬 2
(三)基建賬1月份會計科目發生額匯總表見表1
(四)大賬1月份與基建有關的科目發生額匯總表見表2
(五)月未,在事業單位會計核算系統中按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編制并賬會計分錄
1.將基建科目發和額匯總表中的“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待攤費用”并入大賬的“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并在該科目下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待攤費用等明細科目。同時列事業支出。并根據不同的資金來源沖抵“其他應收款——基建賬”的不同明細科目。
(1)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70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70
借:事業支出——項目支出——財政補助支出——基本建設支出 70
貸:其他應收款——基建賬——財政預算撥款
70
(2)借:在建工程——基建工程——待攤費用 7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7
借:事業支出——項目支出——非財政補助支出——基本建設支出 7
貸:其他應收款——基建賬——自籌 5
其他應收款——基建賬——代墊費用 2
2.對“器材采購”明細進行分析,單項器材均符合事業單位關于固定資產的核算要求,將“器材采購”并入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同時列事業支出(如單項器材不符合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核算要求的則列入“存貨”等核算)。
借:固定資產 30
貸: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30
借:事業支出——項目支出——非財政補助支出——基本建設支出 30
貸:其他應收款——基建賬——自籌 27
其他應付款——XX公司 3
3.將大賬的“其他應收款——基建賬”與基建賬的“基建撥款”分析核對,對單位大賬撥入基建賬的財政預算撥款、自籌資金實行內部抵銷,不作會計處理,即基建賬中的“基建撥款”與“銀行存款”科目發生額內部抵銷。對“基建撥款”發生額中除大賬撥入外的其他來源分情況編制分錄,進行并賬會計處理,如:“基建撥款——本年其他基建撥款——捐贈”明細科目。將大賬與基建的其他內部往來核對后抵銷,不作會計處理。
借:其他應收款——基建賬——捐贈 10
貸:其他收入 10
借:其他應收款——基建賬—— 基建借款 20
貸:長期借款 20
(六)并賬后大賬1月份有關基建的會計科目發生額匯總表(表3)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S].2013.
[2] 楊忠蓮,柴慶孚.高級財務會計[M].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52.
作者:蘇永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