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權結構與內部控制的外因推動
唯物辯證法認為,事物的內部矛盾(以下稱內因)是事物自身運動的源泉和動力,是事物發展的根本原因。外部矛盾(以下稱外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第二位因素。內因是變化的根據,外因是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煤炭企業的特點是資源開采量大、經營成本高、社會責任重,面對我國新興能源的有限推廣性,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煤炭資源依然是不可替代的,煤炭產業的發展關系著國計民生,因此我國政府要掌握對煤炭資源的絕對控制權。對企業來說,國家的絕對控制屬于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外部矛盾。
大同煤礦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潞安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煤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陽泉煤業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焦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山西省五大上市煤炭企業,除山西焦煤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外,其他四大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從表1可以看出,山西省五大煤炭上市企業的最終控制人都是國家,國家控股比例都在50%以上,其中潞安環能和山煤國際屬于山西省國產資源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國資委)獨資企業。國家控制煤炭能夠規范煤炭企業的運行和發展,使其在社會市場經濟中發揮應有的作用,但凡企業出現經營困難,國家會出于長遠利益的考慮努力扭轉乾坤,如南方航空虧損嚴重,導致公司資產負債率過高時,是由中央財政注資30億元來避免公司的破產。從哲學角度來看,內部控制是企業內部各相關利益主體的正式和非正式關系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徐紅, 2011)。國家在企業的發展過程中擔任著“外因”角色,是企業發展的必要條件,國家對企業的內控起著推動和促進作用。隨著近年來國內和國外一系列會計丑聞的曝光,內部控制的建設受到了世界范圍內的普遍關注,我國隨之也頒布了一系列政策來監督國有上市企業的營運情況和內部控制情況。2008 年,國家五部委聯合頒布了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兩年后又頒布了《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加強和規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2012年1月 1日起又擴大到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煤炭上市企業的內部控制建設受到國家的重視和監控,《基本規范》和《配套指引》的出臺是內部控制發展的外因,煤炭企業的內部控制會因為外部政策的強制推動而有所改善。
二、股權制衡與內部控制的內因推動
事物的發展靠內因起決定作用,內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本原因,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這一辯證法的思路同樣適用于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設和完善。內部控制是企業自身發展的需要,是企業主觀能動的需要,經營業績良好的公司會自愿完善和披露內部控制執行狀況以傳遞企業發展良好的信息,而發展滯后、管理混亂的公司需要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來規范業務流程,企業要從根本上重視內部控制的建設,理解其作用和角色定位,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在制定和實行決策時,要把內控的觀念滲透其中。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運行需要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共同協作,從根本上重視其執行的力度和效果。
從表1可以發現,山西省五大煤炭企業并沒有控股比例在10%以上的股東,股權沒有得到有效制衡,所有權高度集中,在這種情況下,國有股一支獨大,中小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分散的小股東掌握著極少的股份,對企業的監管而使利潤增長對小股東而言是“公共物品”,小股東易產生“搭便車”的心理,股權的配置效率難以保證(朱景和等, 2002)。國家掌管著煤炭資源和煤炭企業,總經理的任命通常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直接委派,企業的經營通過權力的層層下放來實現。煤炭企業的國有股東所有者缺位,使得企業的經營者有了以權謀私的“黑箱”,經理人擁有比股東更全面更真實的企業信息,導致經理人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蓄意遮蓋或者粉飾一些關鍵信息,即使出現經營上的失誤,也會轉嫁給企業背后的控股股東或歸結于外部體制原因而使自己逃避責任。除此之外,經理人極有可能利用企業的國有屬性而墮于經營和管控,在內部控制的建設上只是做表面文章。煤炭企業一般是大型企業集團,組織機構復雜、權力層級繁多、代理鏈條過長也會導致代理成本增加;制衡股東的缺失,會增加代理問題,隨即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效果也受到影響。
總之,股權結構最終會影響內部控制執行的效果,而內部控制效果也是股權結構合理與否的反映。股權制衡影響內部控制建設的內因驅動,削減企業內部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動力,因此只有增加制衡股東,股東和董事會、監事會加強監督,經理層有效管理和執行,才能使內因的根本力量促進企業內控的發展和完善,圖1以流程關系描述了股權結構最終影響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效果。
三、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分析
本文選取了山西省具有代表性的五大煤炭上市企業,分別是大同煤業、潞安環能、山煤國際、陽泉煤業、西山煤電。這五大企業均屬于中國500強企業,在地域分布、經濟環境和主營業務方面有相似性,是山西省內經營狀況良好、規模較大、具有業內口碑的煤炭企業,對當地地區的經濟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分別從橫向和縱向兩個角度分析五個企業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審計報告、重大關聯交易和有無訴訟、違規,處罰現象的披露情況,并將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分為改善、符合要求、無重大缺陷和已成型四個階段,以觀察山西省煤炭上市企業的內控建設和執行情況。如表2所示:
第一,橫向不同企業之間的比較。西山煤電的內部控制披露信息最全面,內部控制的效果相對較好;潞安環能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緊隨其后,在2010年至2012都披露了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只是在2011年未披露內控審計報告;山煤國際2011年和2012年有未解決的訴訟案件;大同煤業和陽泉煤業在2010年和2011年未對內部控制的執行效果進行自愿披露,2012年第一次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內控審計報告;大同煤業對本企業的內控評價為符合法律要求,略遜色于陽泉煤業對內控的自我評價。綜合來看,在國家的政策推動和地方政府的重視下,山西省煤炭企業的內部控制建設有很大進步。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按企業排序依次為:西山煤電>潞安環能>山煤國際>陽泉煤業>大同煤業。
第二,縱向不同時間段的比較。山西省煤炭企業對內部控制的重視程度是逐年遞增的,內部控制執行效果也成程遞增趨勢。根據財會[2010]11號《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和晉證監函[2012]25號《關于做好上市公司內部控制規范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大同煤業和陽泉煤業在2010年和2011年尚未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后,都分別在2012年披露了以上報告,其他企業按照通知要求繼續披露有關報告。但是這五大上市煤炭企業的對自身的內控評價還沒有達到成型的標準。內控建設是一個長期調整的過程,企業要根據市場情況、經營狀況不斷調整完善自身的內控建設。
三、結論
從山西省五大煤炭上市企業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情況來看,整體內部控制建設情況較好,對山西省其他企業的內控建設起著表率作用,但是內部控制執行力度的深入與否尚待考察,企業披露的有關內部控制的報告是否是表面工作,內部控制信息披露是否是基于高管層“動機選擇”的成本收益權衡結果,是否存在與外部審計機構如會計事務所暗箱操作,還需進一步的考證。內部的重視和外部的推動,共同促進煤炭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完善。本文從以下方面給出加強煤炭企業內部控制的建議:
(1)地區政府與有關部門繼續加強對企業內部控制建設情況的監督。煤炭企業是資金和資源密集型產業,近幾年受國外金融市場和國內經濟波動的影響,國家“調電價,限煤價”口號的實行,煤炭市場整體低糜,在這種宏觀經濟條件下,山西省政府和國資委要加大對煤炭上市企業的監管,制定地方政策和規范條例來督促企業加強內部控制建設和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讓“無形的手”來推動整個行業的發展。
(2)適度降低國有持股比例,國有絕對控股權保持不變。國家管控煤炭資源的地位不改變,適當分散一些國有股權到機構股和社會法人股中,不僅可以降低煤炭企業的上市風險,提高籌資融資能力,還能夠增加企業內部控制建設的靈活性。
(3)對煤炭企業而言,內部控制建設要避免“華而不實”,尤其是大型煤炭企業集團,很多制度并沒有落實到企業每一項業務的發生中;加強風險意識。包括宏觀經濟變化風險、安全生產風險和存貨經營風險。隨著低碳經濟的到來,煤炭企業要將可持續發展觀念納入經營理念中,尤其是備受社會關注的煤礦安全問題更要求企業建立風險機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正常運營。建立企業高管人員的效益考評及激勵機制。采用年度目標考核制度和高管人員年薪制結合的方式,將內部控制的執行效果與高管人員的薪酬掛鉤,在激勵年薪中加入內部控制的考核標準,激勵年薪按照年度經營狀況及綜合業績考評結果發放,文化是無形的催化劑,是企業發展的精神推動力量。煤炭企業要建立自身的企業文化,上至股東、董事、監事,下至每一個部門員工,如果將內部控制的意識植根于內心,內部控制的執行和效果必將事半功倍。
參考文獻:
[1]李穎琦、俞俊利:《股權制衡與內部控制有效性—基于2008—2010年釀酒類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會計研究》2012年第2期。
[2]朱景和、閆旭騫、袁懷雨、劉國仁:《中國煤炭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分析》,《煤炭經濟研究 》2002年第7期。
[3]崔志娟:《規范內部控制的思路與政策研究—基于內部控制信息披露 “動機選擇”視角的分析》,《會計研究》2011年第11期。
[4]趙振洋:《淺議煤炭企業內部控制現狀及完善措施》,《企業導報》2011年第12期。
作者:劉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