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上既沒有萬能的法律制度,也沒有一勞永逸、一成不變的法律制度,包括會計、審計在內的各個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必須隨著政治經濟環(huán)境的變化,適時加以增補、調整及其修訂,以從始至終解決好法律制度在管理與控制中的針對性、切實性問題。我國國情和1978年以來會計法律制度建設的成就決定了我國應當構建的《會計法》上承憲法、相關商法和經濟法,下統(tǒng)其他會計法規(guī)為特色的會計法律制度體系:憲法——相關商法和經濟法——會計專門法律——會計法律制度的基礎性層次。本文認為,我國的《會計法》作為規(guī)范會計行為、調整會計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其立法特色及其優(yōu)越性十分明顯。
作者認為,現(xiàn)行《會計法》未能明確界定會計準則的法律地位。本文建議,隨著新會計準則體系的頒布,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會計法》中應明確指出會計準則的重要地位,制定、修訂程序和要求等內容。同時,加強《會計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協(xié)調一致性,在《刑法》中增加有關懲治會計犯罪的相應條款,在《民法》中增加與《會計法》中所列責任相關規(guī)范協(xié)調的法律條文,提高民事法律責任。另外,為體現(xiàn)法律條文的嚴密性,本文建議修訂《會計法》中一些表達欠妥當?shù)臈l文。
(張晗整理自《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06年第5期,作者:張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