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備受矚目的央企“業務招待費”在2013年年報中再現“詭異一幕”。
臨近4月底,上市公司2013年年報披露已近尾聲。曾在2012年以8.37億元的業務招待費“榮登”A股之首的中國鐵建,在2013年年報中將“業務招待費”直接“清零”。而在中國北車、中國化學等部分2012年招待費過億元央企的2013年年報中,同樣難覓“業務招待費”的影蹤。
曾經動輒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央企“業務招待費”,突然在2013年會計期間驟減為“零”,天價“業務招待費”到底去哪兒了?
或隱藏或變身
“近幾年,央企業務招待費備受矚目,部分央企開始有意識地玩起‘躲貓貓’。”東北財經大學會計系教授孫光國在接受中國會計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公開披露巨額業務招待費,既容易引發公眾的負面輿論,又招致與中央八項規定“唱反調”,在“雙重壓力”下,很多央企著手壓縮招待費,但這一費用突然“人間蒸發”顯然是一種不合常理的現象。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要求,業務招待費的正確會計處理方式應當計入“管理費用”項下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
但是,這只是一般性規定。
在重慶理工大學會計系教授毛華揚看來,為了讓業務招待費“好看”些,企業通常采用三種常見的手段:要么隱藏于“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項下的二級科目“其他”;要么變身為二級科目“辦公費”、“會議費”;要么變換方式計入生產設備、材料等費用中。
其一,藏身于“管理費用—— —其他”最常見。
以某央企為例,2013年“業務招待費”從2012年的8.37億元改為“不再披露”,而“其他”從2012年的22.億元暴增為32.6億元;再如,另一央企2013年“其他”為13.81億元,較2012年的12.13億元增加了1.68億元,而2012年的1.5億元“業務招待費”不再披露。業務招待費去哪了,由此可見一斑。
其二,將“業務招待費”化身為“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研發費”等,也是常用手段。
“這樣做的最大好處就是可以多抵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市公司財務總監告訴記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如果將招待費計入會務費、差旅費,那就能全額稅前抵扣。
假設某公司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為10萬元,發生的招待費為5000元,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為3000元,而按照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扣除為5000元,按照孰低原則,哪個低就按哪個扣除,該企業最多可以抵扣3000元。而一旦“招待費”變身為“會議費”,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該招待費就能全額抵扣,從而減少企業的應繳稅金。
事實上,我國納稅申報的資料和會計記賬是“兩碼事”。稅務部門在進行納稅抵扣時,只看票據是否真實合法,不看票據的來源,這令“業務招待費”的人為挪用流轉變得“有利可圖”。
其三,將“業務招待費”計入生產設備、材料等費用,也是手段之一。
譬如,企業采買購物卡用于送禮、考察等業務招待活動,但如果開設的發票抬頭是“計算機”等生產設備或材料,就可以進入“固定資產”科目,這種方式隱蔽性最強。
“另外,建設單位很可能將招待費藏到‘在建工程—— —待攤工程支出’中。企業會解釋說,這些招待費都是為工程項目所做的準備。”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河北分所高級經理韓華忠補充說。
此消彼長。看似“消失”的招 待費實則被人為挪轉到其他的費用項下,不過如此。
讓招待費透明些
沒有人會相信,在沒有一分一厘業務招待費的情況下,一家年營業收入近6000億元的大型企業竟能正常運轉。原本是企業經營過程中必不可少的招待費看似被隱藏了,實則越藏越容易暴露。
“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因此,業務招待費、會議費、出訪考察等相關費用的核算,是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時特別關注的事項。”韓華忠說。
記者查閱了中注協2012年、2013年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有關事項的提示函,發現其都提醒注冊會計師對業務招待費等要給予“重點關注”。
據韓華忠介紹,如果注冊會計師要查管理費用項下的科目,“其他”是必查項目,尤其是金額較大、筆數過多的費用。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其他”是公司各部門發生的除列舉以外的費用,用于記錄一些偶爾發生的小金額管理費用。
“我們一般對‘其他’項特別敏感。”韓華忠說,如果“其他”金額異常暴增,將會成為稅務的重點核查對象。此時,注冊會計師可以要求企業單獨列支,并附上詳實的支出明細表,甚至進行審計調整。
業內人士建議,一方面,可以進一步細化業務招待費的范圍;另一方面,可以取消“其他”項目,讓央企待費更透明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