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于2012年12月19日以財政部、教育部財教〔2012〕488號文正式頒布,并于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次修訂在保持現有的高校財務制度體系框架前提下,體現了財政改革的相關成果,突出了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對于規范高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促進事業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中新修訂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共有四條,主要對結轉結余的概念、分類管理等進行規定,與原制度相比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使新制度能更好地滿足財政管理改革的要求和解決高校結轉結余管理所面臨的問題。
一、結轉結余管理規定的修訂背景
原高校財務制度已經實施十五年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公共財政體制的不斷健全、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高等教育領域重大政策措施的陸續出臺,原制度中的結轉結余管理規定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完全適應高校改革和發展的要求,也難以完全滿足高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在本次修訂中,對高校的結轉結余管理規定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突出財政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要求
近年來,隨著包括部門預算改革、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政府采購改革、“收支兩條線”改革、非稅收入管理改革、政府收支分類改革等一系列公共財政改革措施的實施,高校的財務管理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特別是隨著政府預算體系的健全完善和綜合預算編制的深入推進以及財政績效管理的進一步要求,對高校的收支預算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原有的高校財務制度中的結轉結余管理存在著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如一些高校預算資金在當年由于各種原因沒有形成實際支出,造成當年較多的剩余資金,由于原高校財務制度的設置,這些資金并沒有進行分類管理而是全部歸入到結余中去。隨著年復一年的積累,使得剩余資金數額越來越大,情況越來越復雜,管理上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為了嚴格執行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預算的嚴肅性,需要加強對這部分資金的管理,并根據不同資金的不同性質和特征,采取不同的具體管理措施。因此,有必要在原“結余”概念的基礎上,將其具體拆分為“結轉”和“結余”兩個概念。
(二)進一步深化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
按照部門預算改革的要求,部門預算的編制在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下要做到科學、準確和細化。對于高校在年終形成的剩余資金,雖然有一部分是客觀原因造成的,但有相當一部分是由主觀原因造成的。因此,在管理上一方面要細化預算編制,做好項目資金論證,為預算執行奠定良好基礎;另一方面對已經形成的剩余資金,應針對不同情況,采取針對性的管理辦法,對剩余資金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該結轉的進行結轉,該結余的進行結余。將“結余”拆分為“結轉”和“結余”,就體現了這樣的要求。
(三)符合高校規范財務管理的要求
近年來,財政部門大力推進財務管理科學化、精細化,強化財務基礎管理和基層建設工作,頒布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其中對高校財務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高校的結轉結余資金,作為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其金額大小及各年度之間的變化,直接反映出學校的財務狀況、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等諸多情況。對結轉結余分別進行管理,對高校規范自身的財務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起著重要作用。
二、結轉結余管理規定的主要修訂內容和解讀
(一)結轉結余管理規定的主要修訂內容
新《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中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的規定共有四條,主要是對結轉結余的概念、分類管理和可用于分配的結余資金基數以及事業基金的使用等內容進行規定。與原《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相比,主要的修訂如表1。
(二)結轉結余管理規定修訂內容解讀
新制度對高校結轉結余管理規定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適當調整了高校結轉結余的概念以及可用于分配的結余資金基數,新增了兩條規定,具體修訂變化如下。
1.重新調整了高校結轉結余的概念
新制度第三十一條將原制度中第二十四條“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中的“結余”分拆為“結轉和結余”,修訂為“結轉和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這是由于結轉資金和結余資金是高校年度預算執行結果中產生的兩種現象,這兩種現象雖然在直觀上都表現為高校年度預算的剩余資金,但由于其形成的原因不同和管理的要求不同,需要分別進行定義和管理。新制度對“結轉和結余”的概念進行了明確定義,“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這就要求高校要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對學校年度的剩余資金分別進行結轉和結余。
2.實行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與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分類管理的原則
新制度第三十二條是新增加的一條,規定“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對財政撥款的結轉結余要實行單獨管理,以規范和加強高校的財政預算管理工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二是要體現財政分級管理原則,新制度考慮到各地方的情況各異,因此規定由各級財政部門根據自身實際情況來作出具體規定,并沒有強制作統一規定。實行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與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分類管理的原則,是由于近年來隨著多項財政改革措施的不斷深入,高校的中央和地方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規模較大的問題逐漸顯現,許多高校的財政預算資金在當年沒有形成實際支出,有的甚至長期沉淀,使得財政資金剩余越來越大。為解決這一問題,各級財政部門先后研究并制定出臺了一系列的管理辦法。在中央層面上,從2005年以來財政部先后印發了《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規定》(財預〔2005〕46號)、《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06〕489號)、《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財預〔2010〕7號)等文件,不斷加強和規范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管理;在地方層面上,許多地方根據財政部2010年下發的《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383號),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出一系列本地區加強部門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這次新修訂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再次明確了高校必須實行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與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分類管理的原則,將其作為正式條文寫入制度內,從而規范了高校結轉結余的管理和使用。
3.調整了可用于分配的結余資金的基數
新制度第三十三條規定,“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高等學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原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高等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可見,原制度規定可用于結余分配的資金,是扣除了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和專項資金結存后的結余資金,這部分結余資金實際上包括了部分的財政資金。而新制度規定的可用于結余分配的資金,只能是非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明確了可用于分配的結余資金基數。新制度同時規定了高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是需要在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因此是不能進行分配的。
4.要求高校加強對事業基金的管理
新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這一方面要求高校要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充分發揮事業基金平衡預算和彌補收支差額的功能,真正起到支持高校事業發展的“蓄水池”作用;另一方面規范了事業基金的使用,杜絕將事業基金用于對外投資等經營性項目的行為,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此外,新制度要求高校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事業基金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事業基金的管理使用必須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三、修訂后結轉結余管理規定對高校財務管理的要求
新《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對結轉結余管理規定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對高校的結轉結余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明確口徑,及時入賬
各高校應當根據新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按照制度中關于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口徑劃分和管理要求,對學校全年的收支活動進行全面的清查、核對、整理和結算,屬于本年的收入都要及時入賬,屬于本年的支出都要按規定的支出渠道及時列支,不得遺漏。
(二)分類管理,分別計算
高校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財政撥款、非財政撥款、事業收支、科研收支、經營收支等不同性質的資金結轉結余進行分類管理,分別計算,避免互相混淆。對于高校的會計核算工作來說,就是要做到正確計算,真實反映學校全年各項收入的收支結轉結余情況。
(三)規范使用,合理分配
高校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將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使用與年初預算編制工作緊密結合,在正確計算的前提下,按規定對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進行管理。非財政撥款結轉要按原規定用途繼續結轉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要嚴格遵守《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后,剩余部分轉入事業基金并合理使用,事業基金的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新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細化了高校財政資金與非財政資金的核算,如此區別對待并作分別處理的規定,可以提高政府財政撥款資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監督和管理財政資金的結轉結余,清晰地反映出政府對高等教育事業發展提供的基本支出資金和項目支出資金的使用和結轉結余情況,同時對高校財務管理滿足為政府預算管理與監督服務,并向科學化、精細化方向看齊將起到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 財政部,國家教委.高等學校財務制度[S].1997.
[2] 財政部,教育部.高等學校財務制度[S].2012.
作者: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