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靜
近日,審計署修訂發布了《內部審計工作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促進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征求意見稿》不僅對是否設立以及如何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進行了明確,還指出大型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或者有關規定對設立首席審計官有明確要求的企業,應設置首席審計官,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那么,就目前來看,我國企業內部審計現狀如何?《征求意見稿》從哪些方面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規范?首席審計官應該具備哪些素質?設立該職位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又有何影響?對此,本報記者采訪了業界專家。
現狀:內審部門形同虛設 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我國大部分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部分集體企業和民營組織都設置了內部審計機構,但內部審計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內部審計作為和國家審計、社會審計并列的三大審計之一,其法律法規體系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據悉,目前我國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中,關于國家審計的有《審計法》,關于社會審計的有《注冊會計師法》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而內部審計的法規只有審計署2003年頒發的《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以及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于2013年發布的《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和一系列具體準則。這就導致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法規配套建設地位的差異。
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朱靜芬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在內部審計工作普遍存在的問題是企業領導對內部審計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很多企業為應付上級而設立內部審計機構,致使內審部門形同虛設,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也不約而同地指出,我國內部審計存在定位偏差、獨立性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和結構欠合理等問題。
“企業內部審計的定位直接關系到其在企業中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國企業對內審部門的定位差別很大,有些企業將內審部門定位為應付外部法規要求而設置的部門,其實際上并沒太多職責;有些企業將內審部定位為企業的‘經濟警察’,主要是檢查有無違法違規行為;還有些企業將內部審計定位為‘咨詢顧問’,即主動識別企業的風險并推動管理的優化。而很多內審部門在設立時并沒有明確其定位,導致其在履行具體工作中帶來很大的不確定性。”上海大眾聯合發展有限公司風險管理經理胡小文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朱靜芬指出,目前,很多內部審計人員往往把精力放在財務收支審計上,對企業內部控制制度不能進行系統和權威的評價,也沒有能發現和客觀評價企業的潛在風險,進而提出實質性和預防性的管理建議。
“在企業中,由于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受企業有關負責人領導,工作、工資、福利等方面的利益都由單位分配,必然會使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顧慮重重。有時候考慮自身利益因素,往往會缺乏應有的獨立性。”朱靜芬說。
據胡小文介紹,很多企業內審部門就1~2人,很難完成較大的審計項目。內審部門的人大多是財務或審計專業出身,對企業的生產經營了解不夠深入,影響其審計的質量與價值。
“除此之外,企業對內部審計成果利用不夠。往往沒有抓好后續的審計整改工作,沒有對審計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進行深層次的研究和剖析,以進一步完善相關的制度。”朱靜芬說。
《征求意見稿》將內審職能從財務轉到經營
針對目前我國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對內部審計的職責范圍以及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進行了重新規定。
《征求意見稿》指出,是否設立以及如何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既要考慮落實內部審計法律制度的需要,也需要考慮單位性質、實際審計需求、內部治理結構和經營規模等因素,因此,《征求意見稿》從實際出發,區分企業和非營利性組織的不同特點,并根據企業規模和性質分四種情況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進行了規定:一是大型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或者有關規定對設立內部審計機構有明確要求的企業,應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二是中小型國有資本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三是鼓勵其他企業設立內部審計機構,其中包括民營企業等其他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四是財政財務收支數額較大、下屬單位較多或者實行系統垂直管理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和國家編制管理規定設置內部審計機構。
《征求意見稿》還將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領導體制分為設立董事會和未設立董事會的兩種模式,其中,設立董事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并向其報告工作;未設置董事會的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審計并向其報告工作。業內人士指出,這就在內部審計機構隸屬關系和內部審計報告的路徑上保證了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但山東大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劉玉泉在接受《財會信報》記者采訪時仍指出,對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國企,內審向總經理匯報有些不太妥當,這樣總經理就沒在監管范圍內了,設置審計委員會比較好,至少審計結果會在一個范圍內公開討論。
《征求意見稿》還指出,隨著我國內部審計的轉型和發展,內部審計的重點已不僅僅局限于財務收支審計以及其他常規審計,而是發展到戰略審計等管理審計的層面。對此,《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應對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年度經營計劃等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其他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應對單位職責履行情況和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的規定。
在胡小文看來,這一點是把內部審計與企業的發展戰略進行了對接。企業的發展戰略一般是3~5年的中長期發展方向和目標,然后分解到每年的經營計劃和年度預算。內部審計傳統的職責是通過年度的年報審計來確認每家企業的財務報表,然后根據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來對每家企業年度經營績效進行考核。現在新的職責把內部審計對戰略規劃和經營計劃的審計職能從財務領域擴充到了經營領域,從事后擴充到了事中。
“今后,內審機構不僅可以對企業的經營計劃中的財務數據進行審計,還可以對企業的經營效果、經營過程等其他指標進行審計;此外,通過每年對戰略規劃執行情況發表審計意見,內審機構可以及時指出企業戰略執行過程中的偏差,并了解其原因,揭示其中的風險。從而從獨立第三方的角度為戰略目標的實現保駕護航。”胡小文說。
首席審計官能否為內審保駕護航?
為了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征求意見稿》借鑒國內金融機構和國際上設立首席審計官的做法,規定大型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或者有關規定對設立首席審計官有明確要求的企業,應設置首席審計官,并明確首席審計官應作為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協助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分管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負責并報告工作,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這是此次《征求意見稿》的一大修訂亮點。
對此,胡小文表示,首席審計官的設置可使得內審的地位有所提高,內審的獨立性得到了加強,而且可以促進內審本身的轉型(從檢查職能轉變為內控伙伴或者咨詢顧問的職能)。
“關于首席審計官的設置,社會上議論很多,不少人認為是形式主義,首席審計官只是徒有虛名,沒有實際作用。大家的擔心無非是首席審計官會否很好地履職,會否同流合污,誰來監督首席審計官?其實,歸根結底是內部審計能否真正保持獨立性的問題。設立首席審計官是否能讓內審部門從此真正獨立?因此,要想保證首席審計官真正發揮應有的作用,必須要有相關的細化措施,明確誰來監督首席審計官,也讓公眾參與進來一同監督首席審計官的工作。此外,首席審計官的人選很重要,要讓真正有能力人擔任,才能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朱靜芬說。
那么,企業究竟需要什么樣的首席審計官?首席審計官需要具備哪些素質?
在胡小文看來,企業對首席審計官的要求是很高的,最起碼要有兩大條件:一是首席審計官必須是獨立的,具備獨立性的要求;二是能力上不僅掌握傳統的內部審計,還需要懂得具體的管理,發揮審計“確認”和“咨詢”兩種角色。
朱靜芬則表示,新形勢下,首席審計官至少要具備強大的領導力,系統敏捷的思維能力,敏銳的商業觸覺和運營經驗,良好的溝通技巧、誠信的道德品質、豐富的經驗廣度、更全面的工作歷練如在內部控制、財務、人力資源、風險與監管合規等領域有全方位歷練,卓越的商業風險控制能力,善于培養年輕審計人才,積極主動,勇于創新等特質。
本報短評
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本質屬性,只有堅持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才能真正發揮審計工作的監督、鑒證、評價等職能,規范企業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但就目前來看,一些企業管理者并未對內部審計獨立性引起足夠的重視,內部審計部門形同虛設。對此,《征求意見稿》通過兩種模式作出了具體安排,但顯然在未設置董事會的企業,內審獨立性仍令人擔憂。這些企業更應重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