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問:企業為廠區綠化發生的購置草坪、樹木支出,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為廠區綠化發生的購置草坪、樹木支出,稅收上沒有特殊規定,可以在該項支出實際發生年度稅前扣除。
二、問:實物投資方式取得土地、房屋,能否根據評估價值和投資協議入賬?
解答:企業以土地、房屋對外投資,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并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投資企業可按經評估確認后的價值以及投資協議等相關證據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
三、問: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如何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給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問:企業為員工租用集體宿舍發生的房屋租賃費用以及相關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支出,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為員工租用集體宿舍發生的房屋租賃費用以及相關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支出,可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職工福利費中列支。
五、問:租賃合同約定出租房屋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煤氣費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但承租方收到戶頭為房東的發票,承租方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如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暖氣費、煤氣費等費用全部為承租方租賃的房屋或其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且與其取得收入有關、合理,可以憑相關發票原件及租賃合同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六、問:企業與其他企業或個人共用水、電、氣等進行生產經營,無法分戶取得水、電、氣等發票的,如何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可以雙方的租賃合同、供水、電力公司、燃氣等公司開具給出租方的原始水電氣等發票的復印件、按水電氣等原價分攤方案(計算表格)、經雙方確認的用水、用電、用氣分割單(蓋章)等憑據作為稅前扣除的依據。
七、問:租賃合同約定車輛的保險費、車船稅和年檢費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收到名稱為出租方的票據,能否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租賃合同約定在車輛租賃費之外,承租方還承擔因車輛而產生的保險費、車船稅、年檢費,可以憑相關發票、稅票原件及租賃合同等充分適當的證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八、問:企業組織員工旅游,旅游費是否能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組織本單位員工旅游的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進行處理。
九、問:勞動局指定培訓單位免費培訓外省農民工,該培訓單位由此產生的費用由財政撥付,培訓單位收到的財政撥款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政府支付的培訓費用如果符合稅收上不征稅收入確認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其對應的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十、問::企業維簡費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維簡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7號)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企業維簡費支出按照以下規定在稅前扣除:
(一)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為當期費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
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不得在當期稅前扣除。?
(二)本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且已在當期稅前扣除的維簡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并未作納稅調整的,可不作納稅調整,應首先抵減2013年實際發生的維簡費,仍有余額的,繼續抵減以后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已作納稅調整的,不再調回,直接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2.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全部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稅前扣除;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中與該部分成本對應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已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十一、問:混凝土攪拌車應作為生產設備按10年計提折舊還是按運輸設備按4年計提折舊?
解答:混凝土攪拌車屬于與生產有關車輛,在總局沒有具體規定前,可由企業自行選擇稅收處理方式,一經選擇,不得隨意改變。
十二、問:企業發生工傷事故后,為搶救員工而實際發生的進口藥品購置費,手術費用、陪護費用以及后續治療金額巨大,遠遠超出職工福利費、工傷保險賠償支出的部分,是否可以作為生產經營性支出在稅前扣除?
解答:企業為救治因工受傷的員工而實際發生的進口藥品購置費,手術費用、陪護費用超出保險賠償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
十三、問:企業與政府簽定的土地款是5000萬元,企業支付土地款是分期支付,第一年只支付了3000萬元,并按取得的票據記入無形資產,請問無形資產的攤銷是按協議價計算,還是按已支付款的無形資產帳面數攤銷?
解答:企業取得的土地應當按照實際購置價格作為計稅基礎,對尚未支付的土地價款可在實際支付后調整原資產的計稅基礎。
十四、問: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按照工資總額2%計提建會籌備金,40%部分向地稅部門繳納,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通用繳款書》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剩余60%部分企業留存,沒有《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60%部分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4號)等規定,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因60%部分尚未撥繳,亦不能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暫不予稅前扣除;已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60%部分如已撥繳,且取得《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的,可以稅前扣除,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得稅前扣除。
十五、問:一次支付國外較大金額傭金對應收入分屬不同年度,傭金可否一次計入本年度費用?
解答:企業發生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的傭金支出,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定列支年度,對各年度稅收待遇一致的,也可以選擇在實際支付年度進行稅收處理。
十六、問: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否稅前扣除?
解答:貸款企業支付給擔保公司的擔保費可以稅前扣除。
十七、問:企業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是否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條件?
解答:(一)根據青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青島市國家稅務局、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加強企業勞動合同及工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號)、《關于切實加強企業勞動合同網上備案及工資稅前扣除審核與監督有關問題的通知》(青人社[2013]83號)文件規定,用工企業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網絡系統網上備案,其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準予稅前扣除。
(二)企業用工情況未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網絡系統網上備案,實際發生的下列支出應允許稅前扣除:
1.企業返聘退休人員、退養人員應簽訂《勞動協議》,其支付的勞動報酬可據實稅前扣除。
2.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業依法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加蓋企業公章且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農民工本人簽字或蓋章,其發生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4.根據商務部《關于做好外派勞務招收備案工作的通知》(商合發[2008]382號)文件第一條“經商務部批準具備對外承包工程經營資格的企業,必須在辦理勞務招收備案手續后,才能招收外派勞務人員。”的規定,鑒于國家有關規定和外派人員的特殊性,如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了招收備案手續,其外派人員的工資支出準予稅前扣除。
5.人力資源公司勞務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勞務派遣企業與用工企業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及發票作為實際用工企業稅前扣除的憑據。
6.外籍人員可以將《就業證》、《專家證》視同勞動合同。
7.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由企業正式任命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8.除上述情況外,其他未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關系網絡系統進行網上備案的,主管稅務機關一經發現,應當將相關情況及時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反饋,其中對用工企業與勞動者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凡企業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真實且已經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也應準予稅前扣除。
十八、問:土地使用權攤銷期限是按土地使用合同還是按土地使用證使用期限?
解答:企業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土地使用證標注的期限攤銷,對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土地使用合同規定的期限進行攤銷。
十九、問:某企業從一非金融單位借款1億元,借款期限為3年,年利率15%。根據總局2011年34號公告,企業只能提供某銀行出具的,借款金額250萬元,借款期限1年,年利率為10%的“情況說明”,企業表示無法再提供出其他的“情況說明”。請問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確定企業可以在稅前列支的利息支出金額?
解答:根據總局2011年34號公告規定,企業需要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來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但是沒有規定金融企業有出具此證明的義務,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由企業提供相關情況說明。
二十、問:企業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開具的收據和銀行回單作為稅前列支憑據?
解答: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中曾經明確“具有金融許可證的財務公司,收取利息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因此支付利息應當取得財務公司開具的發票方能稅前扣除,“計收利息清單(付息通知)”不能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信托公司和財務公司同屬非銀行的金融機構,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稅前列支單據按照此條執行。
二十一、問:企業發生勞務派遣業務,地稅代開的勞務費發票只寫勞務費,不能區分工資、管理費等項目,請問如果在備注欄注明上述內容是否允許?
解答:企業勞務派遣用工應取得派遣企業開具的發票,發票應分別注明工資、管理費用等,如果發票中未分項目列示,可要求企業提供勞務派遣協議等證據。
二十二、問:企業通過青島世界園藝博覽局(青島世園局)向青島世界園藝博覽會(青島世園會)的捐贈,是否能依法稅前扣除?
解答:青島世園局如果屬于縣級以上政府組成部門,則通過其向青島世園會的捐贈可以按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十三、問:居民企業支付境外母公司貸款擔保費如何計算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擔保費應并入利息支出計算比例扣除。
二十四、問:財政部監制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專用票據可否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與部隊有關單位實際發生真實業務,且與其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部隊有關單位開具的由財政部監制套印“中央財政票據監制章”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票據監制章”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有償服務專用票據,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
二十五、問:企業調整折舊年限,由30年改為20年,如何辦理專項申報?
解答: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調整折舊年限,應自調整年度起,對該項資產凈值在剩余折舊年限內重新計算折舊額,但不得追溯調整以前年度。
二十六、問:2007年度資產損失未扣除,五年內追補確認最后年度是哪一年?
解答:企業2007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如果未在2007年度稅前扣除,可在五年內進行追補確認,最遲為2011年度。
二十七、問:政策性搬遷新舊政策如何銜接?
解答:以2012年10月1日為限,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之前簽訂搬遷協議且已完成搬遷的,繼續執行118號文件,不考慮50%的標準,不需按照40號公告報送清算表。
(二)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前已經簽訂搬遷協議且尚未完成搬遷清算的企業政策性搬遷項目,企業在重建或恢復生產過程中購置的各類資產,可以作為搬遷支出,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購置的各類資產,應剔除該搬遷補償收入后,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并按規定計算折舊或費用攤銷。
(三)凡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生效后簽訂搬遷協議的政策性搬遷項目,應按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40號公告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八、問:總局2012年40號公告出臺后,企業因政策性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資產損失在發生當年進行稅前扣除,還是在政策性搬遷完成年度時作為搬遷支出處理?
解答:根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2012年第40號公告)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因政策性搬遷、征用等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歸并到搬遷支出進行處理,在完成搬遷的年度,與搬遷收入進行匯總清算。
二十九、問:貸款擔保有限公司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代償損失是否允許稅前扣除?如果可以稅前扣除,是作為資產損失還是成本支出扣除,合法憑證如何確定?
解答:貸款擔保有限公司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擔保公司發生的代償損失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應將代償支出作為資產損失進行專項申報,合法憑據包括擔保合同、法院判決、相關協議、被擔保人無力償還的證據、收款憑據等。
三十、問:根據15號公告以前年度沒有稅前扣除如何進行專項申報?
解答:企業進行專項申報時,應將發票復印件、經濟業務合同以及情況說明等相關證據留存備查。
三十一、問:企業當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解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因此,企業本年度實際已發生但未取得發票的費用支出,會計上已確認的成本、費用,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未取得發票的,應作納稅調增處理,待取得發票時,應在該項成本、費用實際發生的年度可追溯納稅調減處理。
企業將沒有取得合法憑據的成本費用申報稅前扣除的,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企業在以后納稅年度取得合法扣除憑據后,可以按照《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若干業務問題解答》第十八問進行稅收處理。
附:(十八)問:企業發生的成本費用,未能在實際發生年度取得發票,在以后年度取得發票后,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未能在實際發生年度取得合法扣除憑據的,不得稅前扣除。在以后納稅年度取得合法扣除憑據后,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一致
企業可在實際取得合法憑據年度進行稅前扣除,也可以在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二、相關年度稅收待遇不一致
稅收待遇不一致包括企業在不同年度在稅收優惠、虧損彌補等對應納稅額計算產生差異的情形。
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必須還原到該項業務實際發生年度進行稅前扣除。
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
三十二、問:財政撥款明確規定用于特定研發項目,企業確認研發項目通過自有資金投入完成,研發項目完成后,其費用支出已經稅前列支并加計扣除,財政撥款一直作往來掛賬處理。請問對該筆不征稅收入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撥款,不得作為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基數。
三十三、問:企業取得的財政專項撥款用途為“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請問該部分投資額是否可以按規定抵免所得稅應納稅額?
解答: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
三十四、問:企業研發支出全部費用化,其成果進行轉讓,轉讓所得是否享受優惠?
解答:無形資產準則規定,企業自行進行的研究開發項目應區分為研究階段與開發階段兩個部分并分別進行核算,企業研究階段的支出全部費用化,企業開發階段發生的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確認為無形資產。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可以計入技術轉讓收入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是指轉讓方為使受讓方掌握所轉讓的技術投入使用、實現產業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產生的收入,并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與該技術轉讓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
(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收入與該技術轉讓項目收入一并收取價款。?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因此,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十五、問: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稅收優惠,總分機構分別屬于不同地區,總機構在濟南屬于試點城市,分支機構在青島不屬于試點城市,非試點地區的生產經營收入能否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解答:稅收優惠涉及不同區域的,一律遵循分別適用政策,分開核算的原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試點城市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單獨計算其在試點城市內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十六、問:2011年1月1日前后成立的軟件企業分別如何適用優惠政策?
解答:(一)根據《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工信部聯軟[2013]64號)文件規定,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認定的軟件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后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2013年第43號)規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但尚未認定的軟件企業,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及《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辦理相關手續,并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優惠期間內,亦按照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
(三)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的軟件企業認定管理的銜接問題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9號的規定執行。對已按原認定管理辦法享受優惠并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若不符合新認定管理辦法條件的,應在履行相關程序后,重新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申報納稅。
三十七、問:企業取得的“營改增”補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綜上,企業取得的“營改增”補貼不符合上述規定,應當計入收入總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十八、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有哪些規定?
解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時,發生的下列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件規定,從2013年度起,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研發活動發生的下列支出也允許在稅前加計扣除:
1.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2.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4.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5.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三)企業發生的下列研究開發費用不得稅前加計扣除:
1.除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之外的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折舊費、租賃費等;
2.非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以及非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3.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
4.非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
6.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
7.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且核算上劃分不清的費用;
8.企業受托從事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費支出;
9.企業取得財政專項撥款用于研發活動發生的研究開發支出;
10.其他不符合規定的研究開發費用。
三十九、問:商業零售企業發生的零星失竊、過期、破損等存貨損失如何在稅前扣除?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對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零星失竊、報廢、廢棄、過期、破損、腐敗、鼠咬、顧客退換貨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正常損失,準予按會計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數據以清單的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同時出具損失情況分析報告。
二、商業零售企業存貨因風、火、雷、震等自然災害,倉儲、運輸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損失,為存貨非正常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形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三、存貨單筆(單項)損失超過500萬元的,無論何種因素形成的,均應以專項申報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四、以上規定適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稿源:青島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