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財會月刊》2013年第1期刊登了蔡旺清同志的《權益法下被投資企業增發新股時投資企業的核算》。筆者通過認真研讀后,發現該文對增發新股時投資企業的會計處理存在不妥之處,現提出并與蔡旺清同志商榷。
【關鍵詞】權益法 增發新股 投資企業
《財會月刊》2013年第1期刊登的蔡旺清同志的《權益法下被投資企業增發新股時投資企業的核算》(以下簡稱《蔡文》)認為,被投資企業增發新股時,無論投資企業是否認購股份以及認購后持股比例不管是增加還是減少,因被投資企業增發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變動需對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進行調整的,該調整金額均視為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所發生的除凈損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所享有的份額,投資企業應調增(或調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同時增加(或減少)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那么,我國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時,其參(控)股股東是否如《蔡文》所述進行會計處理呢?
2011年8月,廣發證券股份公司增發4.526億股份,其參股股東吉林敖東放棄參與本次的增發。2012年1月,吉林敖東發布公告稱,根據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會計部函[2011]9號)的要求,由于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投資方未同比例增資導致持股比例下降的,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視同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確認歸屬于本公司的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導致的凈資產增加份額,與應結轉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為此,吉林敖東2011年度凈利出現了大幅增長。可見,投資企業持股比例降低時,要確認享有被投資單位增發股份導致的凈資產增加份額與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并計入當期損益。《蔡文》會計處理并不符合證監會《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監管問題解答》的要求。現仍以《蔡文》所舉例子,就持股比例減少的會計處理做一探討。
一、僅對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股東增發新股
例1: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權后,派人參與了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因能夠對乙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甲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2012年1月1 日,假設乙公司在原股本25 000萬股(每股面值1 元)的基礎上再分別以每股2.6 元、2.0元、1.8 元的價格發行股票1 000 萬股,但甲公司并未購買,而是由其他股東認購。同時假設在增發新股之前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50 000 萬元(每股凈資產2.0 元)。不考慮乙公司增發新股時其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發生的新的變動和支付的發行費用。
1. 假設乙公司按每股2.6 元增發新股,則:新股發行價>每股凈資產(增發前)。
增發新股后,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持股比例=(25 000×25%)/(25 000+1 000)×100%=24.038%。
增發新股前,甲公司應享有乙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50 000×25%=12 500(萬元)。
乙公司所有者權益因增發股份增加2 600萬元,歸屬于甲公司的部分為624.988萬元(2 600×24.038%),相應增加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比例減少0.962%(25%-24.038%),相當于處置了3.848%(0.962%÷25%)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481萬元(12 500×3.848%), 調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應確認投資收益=624.988-481=143.988(萬元)。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624.988;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481;投資收益143.988。
2. 假設乙公司按每股2.0 元增發新股,則:新股發行價=每股凈資產(增發前)。
乙公司所有者權益因增發股份增加2 000萬元,歸屬于甲公司的部分為481萬元(2 000×24.038%),相應增加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比例減少0.962%(25%-24.038%),相當于處置了3.848%(0.962%÷25%)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481萬元(12 500×3.848%),調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應確認投資收益=481-481=0。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481;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481。
3. 假設乙公司按每股1.8 元增發新股,則:新股發行價<每股凈資產(增發前)。乙公司所有者權益因增發股份增加1 800萬元,歸屬于甲公司的部分為432.684萬元(1 800×24.038%),相應增加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比例減少0.962%(25%-24.038%),相當于處置了3.848%(0.962%÷25%)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481萬元(12 500×3.848%), 調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應確認投資收益=432.684-481=-48.316(萬元)。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432.684,投資收益48.316;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481。
二、對所有股東增發新股
投資企業認購新股比例大于原持股比例,會計處理如《蔡文》所述;但投資企業認購新股比例小于原持股比例的會計處理與僅對投資企業以外的其他股東增發新股類似。
例2: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5%的股權后,派人參與了乙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因能夠對乙公司施加重大影響,甲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2012 年1 月1 日,假設乙公司在原股本25 000萬股(每股面值1 元)的基礎上再以每股1.8 元的價格發行股票1 000 萬股,甲公司僅認購了其中的200 萬股(占20%),其他股東則認購了剩余的800 萬股。增發新股之前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為50 000 萬元(每股凈資產2.0 元),而增發新股時其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上升了100 萬元。不考慮發行費用。
(1)甲公司認購新股成本=200×1.8=360(萬元)。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360;貸:銀行存款360。
(2)甲公司按照增發之前的持股比例25%確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所享有的份額=100×25%=25(萬元)。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25;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25。
(3)乙公司增發新股后,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持股比例=(25 000×25%+200)/(25 000+1 000)×100%=24.808%。
乙公司所有者權益因增發股份增加1 800萬元,歸屬于甲公司的部分為446.544萬元(1 800×24.808%),相應增加甲公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甲公司對乙公司持股比例減少0.192%(25%-24.808%),相當于處置了0.768%(0.192%÷25%)的長期股權投資,視同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96萬元(12 500×0.768%),調減“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應確認投資收益=446.544-360-96=-9.456(萬元)。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446.544,投資收益9.456;貸:長期股權投資——成本456。
新股發行價格大于或等于增發前每股凈資產的情形可參照例1進行會計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主要參考文獻
蔡旺清.權益法下被投資企業增發新股時投資企業的核算.財會月刊,2013;1
【作 者】
周 蕾
【作者單位】
(江蘇城市職業學院財務處 南京 21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