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7月31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財稅(2012)71號文,宣布經國務院批準,將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至北京等8個省(直轄市)。根據文件精神,浙江省應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舊稅制轉換。這表明,浙江的增值稅擴圍已是箭在弦上不得不發了。從理論上講,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利于消除重復征稅;有利于社會專業化分工,促進三次產業融合;有利于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增強企業發展能力;對試點企業來說是一次很好的機遇,但是作為試點地區的納稅人,能否通過試點給試點企業帶來應有的效益卻儼然是一次挑戰。在此,筆者依據對現有政策的研究并結合上海市試點工作的情況,就試點企業如何應對“營改增”談一點想法。
首先,試點企業應充實財務人員隊伍并及時開展試點政策培訓。
我們以混合經營的企業為例:
例1:
甲試點納稅人是一家從事貨物銷售兼有設計業務的企業(非免抵退企業),原先就已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2年1月該企業發生如下業務:
銷售貨物取得收入200萬元(不含稅)
提供設計服務取得收入100萬元(不含稅)
本月進項稅額10萬元,該企業2011年銷售貨物產生期末留抵40萬元。
試問:該納稅人2012年1月應繳納多少增值稅,期末留抵多少?
答案:
貨物部分的銷項稅額=200×17%=34(萬元)
設計部分的銷項稅額=100×6%=6(萬元)
進項稅額=10萬元
應納稅額=34+6-10=30(萬元)
貨物部分的應納稅額=34/(34+6)×30=25.5(萬元)
設計部分的應納稅額=6/(34+6)×30=4.5(萬元)
貨物部分的應納稅額可以用2011年的留抵進行抵減。因此,貨物部分應納稅額=25.5-40=-14.5(萬元),期末留抵14.5萬元。
設計部分的應納稅額不能用期末留抵抵減,因此設計部分繳納增值稅4.5萬元。
因此:該企業2012年1月應繳納增值稅4.5萬元,期末留抵14.5萬元。
從上例可以看出,試點企業僅在稅款核算方面,不論是工作量還是政策性方面都已經對我們的財務人員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而發票管理、抵扣憑證的認證、減免稅審批的工作量將更加繁重。如果企業不充實財務人員隊伍,不及時學習研究相關政策以適應“營改增”試點要求,就會錯失應有的政策優勢。
其二,試點企業應投入更多的精力關注稅務籌劃。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發布于2011年11月,2012年1月1日才于上海開始試點。筆者認為,試點企業越早研究、吃透試點政策,就能早日吃到“頭口水”,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謀得先機:
例2:
(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第四十三條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納稅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發現企業在什么時候取得進項稅額、當期取得進項稅額的大小,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計算結果會產生不同的結果,這就意味著,納稅人對自己的稅負是有一定調節空間的。
例3:
(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五)明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但作為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的運輸工具和租賃服務標的物的除外。”
而《應稅服務范圍注釋》(2011年12月7日)“二、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五)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明確為“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
(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增值稅稅率規定:(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根據上述規定,是否意味著,企業直接買進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時,其進項稅不能抵扣,而轉為租入時,進項稅就能夠抵扣?
第三、試點企業應注意提高企業全員稅收成本意識。
由于營業稅實行的是價內稅,長期以來企業產、供、銷各環節甚至財務部門的稅收成本意識都不強,但是實行增值稅以后,改為了價外稅,這就有必要提高相關部門、相關人員的稅收成本意識:
例4:
(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中的增值稅稅率:
(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三)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而《應稅服務范圍注釋》(2011年12月7日)“二、部分現代服務業”中的“(四)物流輔助服務”,明確為“物流輔助服務,包括航空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場站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代理報關服務、倉儲服務和裝卸搬運服務。”
可見,原先在繳納營業稅時統一按交通運輸業3%單一稅率征稅的企業,改為增值稅以后按照服務內容的不同變成了11%和6%兩個適用稅率,那么對于綜合型物流企業來說,如何制定定價策略,將直接影響企業的效益甚至市場份額。
第四、企業發展戰略的制定應考慮稅制改革的方向。
上海“營改增”試點的經驗表明:分工細、專業化程度高的企業稅負低,反之則高;機械化、自動化程度高的企業稅負低于勞動密集型的企業;技術外包、勞務外包、采購服務多的企業有利于降低稅負。
此外,由于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之間存在稅收政策差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盡可能地從試點地區的試點行業的企業采購服務,相應的進項稅額可以進行抵扣,企業將帶來額外的競爭優勢;符合“營改增”行業范圍的企業可以在試點地區注冊成立企業,一部分業務轉移至試點企業經營,取得增值稅進項盡可能計入試點企業,從而降低稅負增加企業競爭力。
例5:
接例1的內容,如果該企業當月取得符合差額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非試點納稅人開具的服務業發票50萬元,則如何計算?
答案如下:
貨物部分的銷項稅額=200×17%=34(萬元)
設計部分的銷項稅額=(100-50/1.06)×6%=3.17(萬元)
進項稅額=10萬元
應納稅額=34+3.17-10=27.17(萬元)
貨物部分的應納稅額=34/(34+3.17)×27.17=24.85(萬元)
設計部分的應納稅額=3.17/(34+3.17)×27.17=2.32(萬元)
貨物部分的應納稅額可以用2011年的留抵進行抵減,因此,貨物部分應納稅額=24.85-40= -15.15(萬元),期末留抵15.15萬元
設計部分的應納稅額不能用期末留抵抵減,因此設計部分繳納增值稅2.32萬元。
通過該案例分析可以得出結論,隨著試點工作的展開,今后納稅人注冊地址、經營模式、盈利模式、經濟業務發生地點等各種因素的變化,都會對企業的實際稅負產生影響。因此,今后企業的戰略決策更應考慮稅收政策變化對企業的影響。
我國從1979年引入增值稅制度至今已三十多年,伴隨著改革開放,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合理稅制,作出了重大的貢獻。但是與國際上一切生產耗費均可抵扣的現代增值稅模式相比,在抵扣范圍、稅率設置、進出口征退稅管理、稅收優惠及減免等方面還將有較大的改革空間。國家稅務總局近年來一直致力于建立平等的稅收法律關系,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中不可或缺的納稅人一方,在依法納稅的同時,應該積極主動地了解和掌握現代增值稅模式的征稅理念和稅制內涵,通過各種途徑積極參與到稅制改革中來,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和諧的納稅環境出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