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為了防止納稅人重復納稅,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對原有政策進行了調整。本文結合相關稅收政策,對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的納稅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銷售自產貨物 建安勞務 營業稅
一、政策規定
為了減輕納稅人的負擔,防止同一納稅人重復納稅,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該文件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①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②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