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規定在未擔保余值發生減值時要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據修正后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認融資收入,本文認為這樣規定降低了信息的有用性,且與其他相應的準則發生沖突,建議進行修訂,即未擔保余值損失及未來租賃收入的確認均采用原內含利率。
【關鍵詞】未擔保余值 實際利率法 租賃內含利率 會計估計變更
一、未擔保余值發生減值的相關處理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擔保余值以后的資產余值。《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CAS21)規定,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出租人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擔保余值進行復核。未擔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調整。有證據表明未擔保余值已經減少的,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將由此引起的租賃投資凈額的減少,計入當期損益;以后各期根據修正后的租賃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認融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