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財政部于2010年7月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明確了擔保企業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保險公司的相關業務處理規定,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但具體操作方法尚無明確的規定。本文結合擔保業務的特點,就現行會計準則下擔保企業會計核算中的幾個突出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擔保企業 會計科目 準備金
為規范擔保企業的會計核算,財政部于2005年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但2006年2月企業會計準則發布后,《辦法》對擔保業務的某些會計處理規定已與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不符。鑒于此,財政部于2010年7月印發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4號》,其中明確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財務報表并對外披露相關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并指出“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雖然在業務特征上,擔保企業與保險企業有一定的相似之處,但二者在風險特征、賠付條件等方面均有明顯差異,會計準則中有關保險業務的相關規定依然不能滿足擔保企業會計核算的需要。本文就會計準則下擔保企業會計核算的幾個突出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幾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