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不同教材對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的處理存在差異。本文結合教材和自己的學習體會,對權益法下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的調整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權益法 內部交易損益 國際會計準則
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是指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之間發生內部交易,如果由此產生的損益構成了購買方資產的成本,這部分損益就稱為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2007年11月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下文簡稱《第1號》)規定:企業持有的對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在按持股比例等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投資企業與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持股比例計算歸屬于投資企業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損益。投資企業與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內部交易損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規定屬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投資企業對于納入其合并范圍的子公司與其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損益,也應當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