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久久久久久无码中文字幕一区,狠狠做深爱婷婷久久综合一区,国产精品-区区久久久狼

免費咨詢電話:400 180 8892

您的購物車還沒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將 1 件商品添加到購物車

去購物車結算>>  繼續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是: 首頁 > 免費論文 > 會計論文 > 2012年中國稅收政策與制度的重要調整(下)

2012年中國稅收政策與制度的重要調整(下)

六、房地產、金融、保險和證券
  1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國有工礦企業、國有林區企業和國有墾區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并同時滿足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資金補助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月29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適用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和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企業,執行期限為2011年至2013年。
  2月16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通知適用的證券類準備金包括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期貨類準備金包括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執行期限為2011年至2015年。
  3月29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發出《關于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保險公司經營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種植業險種的,按照不超過補貼險種當年保費收入25%的比例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執行期限為2011年至2015年。
  4月11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11年至2015年。通知中規定:一、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的1%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二、上述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法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的,應當沖減已經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沖減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5月15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11年至2015年。
  11月12日,國務院公布《農業保險條例》。條例中規定: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11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出《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其股息、紅利所得,持股期限超過1個月至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訂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該法中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征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七、就業、社會保障、民政、民族和宗教
  1月24日,國務院批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7個部門報送的《促進就業規劃(2011-2015年)》。
  規劃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從財稅、金融、土地和價格等方面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企業開辦、融資等方面支持家庭服務企業發展。(二)建立健全有利于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服務業和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體系,減輕企業稅收負擔,充分發揮其在吸納城鄉勞動力就業中的作用。(三)完善、落實促進高校畢業生、農民工和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就業的稅收政策,鼓勵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四)落實促進小型、微型企業貸款的財稅支持政策。
  2月16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國家稅務總局等6個部門發出《關于鼓勵和規范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企業、自然人向宗教界成立的符合稅收法規的公益性社會團體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現行有關稅收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二)經國務院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屬于社會團體的宗教界公益慈善組織接受境外捐贈人無償捐贈的直接用于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可以依法減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三)宗教界依法設立的公益慈善組織、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5月3日,為了落實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工傷職工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取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職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取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地就醫交通食宿費用、工傷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和生活護理費等;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取得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6月14日,國務院批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衛生部、社保基金會制定的《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在建立健全各項基本社會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針對人們不同的社會保障需求,落實和完善稅收支持政策,積極穩妥發展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完善慈善捐贈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
  7月11日,國務院發布《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完善就業援助政策,加大資金投入,完善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開發社區服務、養老服務、助殘服務、交通協管、保潔和綠化等公益性崗位。(二)對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給予稅費優惠。(三)落實殘疾人按照比例就業、安置殘疾人單位稅收優惠和殘疾人個體就業扶持等政策。(四)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民辦機構,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享有平等待遇。(五)完善慈善捐贈的法律法規和稅收減免政策。
  7月19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財政部等7個部門報送的《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意見中提出:見義勇為人員所得獎金和獎品,按照現行稅收政策免征個人所得稅。
  9月1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意見中提出:經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授權,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需要,及時向民政部門提供納稅等方面的信息。
  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修訂以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該法中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財政、稅費、土地和融資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勵、扶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運營養老、老年人日間照料和老年文化、體育活動等設施。
  八、科技、教育、文化、宣傳、衛生和體育
  1月13日,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中國遏制與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動計劃》。計劃中提出:發展改革、財政、海關和稅務等部門要繼續對進口和國產的抗艾滋病病毒治療藥品實行稅收優惠。
  1月1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2年至2015年,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和氣象臺(站),地震臺(站),高校和科研機構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從中國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進口的拷貝、工作帶,免征關稅,不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科普單位以其他形式進口的自用影視作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3月14日,國務院發布《“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方案中提出:進一步改善執業環境,落實價格、稅收、醫保定點、土地、重點學科建設和職稱評定等方面的政策,對各類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給予優先支持,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向高水平、規模化的大型醫療集團發展。
  4月5日,國務院公布《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條例中規定: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7月10日,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意見》。意見中提出: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按照規定享受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10月8日,國務院發布《衛生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規劃中提出: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營利性醫療機構稅收政策。
  11月12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科技部、民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以科學研究為目的,在合理數量范圍以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研用品,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九、區域發展
  1月12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了下列稅收措施:(一)完善和落實促進勞動者自主創業的小額擔保貸款、稅費減免、場地安排等政策,支持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下崗失業人員和農民自主創業。(二)進一步推進資源稅改革,適當提高部分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其他非金屬礦原礦的稅率標準。(三)研究完善水電稅收政策,進一步使當地分享開發成果。(四)航空航天、電子信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和新能源等產業的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其固定資產可以加速折舊。
  6月15日,根據國務院2011年11月18日發出的《關于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營業稅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注冊在平潭的航運企業從事平潭至臺灣的兩岸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注冊在平潭的保險企業向注冊在平潭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服務取得的收入和注冊在平潭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營業稅。注冊在平潭的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可以按照現行試點物流企業營業稅政策差額征收營業稅。
  6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發開放有關政策的批復》。批復中作出了下列稅收規定:在國家稅制改革框架下,支持前海在探索現代服務業稅收體制改革中發揮先行先試作用。(一)在制定產業準入目錄和優惠目錄的基礎上,對前海符合條件的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二)對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規劃產業發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取得的暫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內地與境外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給予的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三)注冊在前海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現代物流企業,可以享受現行試點物流企業按照差額征收營業稅的政策。
  6月28日,國務院發布《關于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統籌研究將贛州列為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問題。
  8月27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大力實施促進中部地區崛起戰略的若干意見》。意見中提出:加大財稅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積極推動將煤炭、部分金屬礦產品等納入資源稅改革試點;支持農村信用社進一步深化改革,落實涉農貸款稅收優惠等優惠政策。
  十、其他重要稅收政策和制度調整
  1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12年至2014年。
  2月7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和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以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4月9日,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消費稅納稅人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消費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但是不在同一縣(市),經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審批同意,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5月30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執行期限為2011年至2015年。
  7月31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通知中規定的新舊稅制轉換時間為:北京市9月1日,江蘇省、安徽省10月1日,福建省、廣東省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和湖北省12月1日。
  十一、稅收法制和稅收管理
  1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運輸部發出《關于進一步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3月2日,財政部公布《財政部門監督辦法》。辦法中規定:財政部門依法對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和稅收收入、政府非稅收入等政府性資金的征收、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6月6日,根據稅收征管法、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規,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自當年8月1日起實施。
  6月1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新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上述部門發出的《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08]10號)同時廢止。
  6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1元以下應納稅額和滯納金處理問題的公告》,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納稅人負擔,自8月1日起,稅務機關開具的繳稅憑證上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1元以下的,應納稅額和滯納金為零。
  9月25日,經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同意,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25個單位發布《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辦法中規定:持有中國發給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在所得稅方面,按照中國稅法和稅收協定履行納稅義務;在中國境內取得的收入,依法納稅并持有稅務部門出具的對外支付稅務證明以后,可以兌換外匯匯出中國境外。
  11月9日,國務院公布《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決定中修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部分條款,廢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
  12月19日,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要求,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出《關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包括稅務機關收取的發票工本費。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于取消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完)S
  

服務熱線

400 180 8892

微信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