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我國現行營業稅存在著營業稅計稅依據所引起的重復征稅現象,營業稅增值稅征收也相對混亂。本文就幾大納稅行業的重復征稅問題和營業稅增值稅交叉業務征稅做了詳細分析,根據這些情況,本文給出了解決思路。
關鍵詞:營業稅 征稅 解決方案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所引起的重復征稅現象日益突出
所謂重復征稅是指同一征稅主體或不同征稅主體對同一納稅人或不同納稅人的同一征稅對象進行兩次或兩次以上的征稅行為。營業稅計稅依據所引起的重復征稅就是指對同一商品或勞務流轉額的部分組成課征兩次或兩次以上的稅收。以下重點就營業稅幾大納稅行業的重復征稅問題進行分析。
(一)交通運輸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分析
對交通運輸業征收的營業稅,是因為交通運輸業在境內提供了應稅勞務,而對于應稅勞務,它的計稅依據基本都是交通運輸企業的收入全額。這里就存在了重復征稅問題。交通運輸業的應稅勞務,產生的收入繳納營業稅,為提供該應稅勞務發生的成本費用如果已經繳納過相應的流轉稅,則重復征稅就產生了。作為生產制造環節的延伸,交通運輸業涉及到的增值稅抵扣項目比較多,交通運輸企業外購貨物主要有通訊導航器材、備品配件、輪胎和低值易耗品、燃料潤料、修理用材料等;外購資產主要有鐵路運輸的機車、軌道、橋梁、涵洞、隧道,公路運輸的車輛、場站,水路運輸的船舶、碼頭,航空運輸的飛機、跑道、停機坪,裝卸搬運的機械設備、集裝箱等。外購勞務主要有外購裝卸費、修理費、港口費等。這些都構成了交通運輸業涉稅收入的一部分,目前,除了外購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外購貨物以及固定資產都要繳納增值稅,也就是說收入中的這些部分都已經繳納過類似的流轉稅,如果不對這些成本費用的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扣除,就是重復征稅。
(二)建筑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分析
建筑業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建筑業的營業額,建筑業的營業額為承包建筑、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銷售的不動產是營業稅確定的基本征稅范圍。對于建筑業征收的營業稅,是因為建筑業在境內提供了應稅勞務,而對于應稅勞務,它的計稅依據基本都是建筑業企業的收入全額。這里就存在了重復征稅問題。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對于外購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購買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的建筑業納稅人在購買時已經承擔了營業稅稅負,同時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繳納營業稅,這也出現了重復征稅。
(三)金融保險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分析
金融保險業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金融保險業的營業額,金融保險業的營業額是指提供金融保險服務等活動所取得的全部收入,如金融業的一般貸款、轉貸業務、金融經紀業、典當、辦理初保業務等中介服務,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額或手續費收入全額確定為營業額。金融保險業的涉稅收入中含有固定資產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費、辦公費、差旅費、消耗各種低值易耗品、業務材料和用品等,金融保險業購進的動產基本都已經繳納過增值稅,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對于外購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購買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的金融保險業納稅人在購買時已經承擔了營業稅稅負,同時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繳納營業稅,這也出現了重復征稅。
(四)娛樂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分析
娛樂業以收入全額為營業額,不得從中作出任何扣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銷售的不動產是營業稅確定的基本征稅范圍。對于娛樂業征收的營業稅,是因為娛樂業在境內提供了應稅勞務,它的計稅依據基本上是收入全額。這里就存在了重復征稅問題。娛樂業的涉稅收入中含有固定資產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費、辦公費、消耗各種低值易耗品、業務材料和用品等,娛樂業購進的動產都已經繳納過增值稅,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對于外購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購買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的娛樂業納稅人在購買時已經承擔了營業稅稅負,同時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繳納營業稅,這也出現了重復征稅。
(五)文化體育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分析
文化體育業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文化體育業的營業額,文化體育業的營業額是指納稅人經營文化業、體育業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中包括播映收入、其他文化收入、演出收入、經營游覽場所收入和體育收入。文化體育業的涉稅收入中含有固定資產和行政工具、用具使用費、辦公費、差旅費、消耗各種低值易耗品、業務材料和用品等,文化體育業購進的動產都已經繳納過增值稅,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對于外購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購買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的文化體育業納稅人在購買時已經承擔了營業稅稅負,同時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繳納營業稅,這也出現了重復征稅。
(六)服務業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分析
服務業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服務業的營業額,服務業的營業額是納稅人提供服務業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服務業的在涉稅勞務過程中會實際購買固定資產,消耗各種低值易耗品、燃料油料、業務材料和用品、動力、配件、專用用具等,產生修理費、租賃費、郵件運輸費、業務費等費用支出。服務業購進的動產都已經繳納過增值稅,由于營業稅是價內稅,對于外購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購買勞務、受讓無形資產以及購買不動產的服務業納稅人在購買時已經承擔了營業稅稅負,同時由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納稅人繳納營業稅,這也出現了重復征稅。
(七)銷售不動產營業稅重復征稅問題分析
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計稅依據為銷售不動產的取得營業額,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時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由于是對增值額征稅,基本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假設對持有期間發生的成本費用忽略)。
二、營業稅增值稅征收混亂現象不斷顯現
(一)兩個稅種的課稅對象及其交叉內容分析
增值稅的課稅對象是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行為。營業稅的課稅對象是提供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勞務和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兩個稅種課稅對象的交叉內容多為混合銷售行為,所謂混合銷售行為指的是既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銷售行為。這就形成了兩個稅種課稅對象的一種交叉。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等條文已經明確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方法。但是在實際稅收征管過程中,由于增值稅征管歸屬國稅系統管理,而營業稅征管歸屬地稅系統管理,這就會引起兩個稅務征管系統的征管混亂,不利于征管權力的清晰以及稅收征管成本的降低。
(二)交叉內容的確認
1.建筑業銷售貨物與安裝中存在交叉。盡管經常被統稱為建安企業,建筑業的建筑和安裝兩個行業比較相似卻屬于完全不同的兩種營業稅納稅人,建筑是對建筑物或是構筑物進行工程作業,由于其施工成果是不動產屬于營業稅的課稅對象;安裝是對各種設備所進行的安裝作業,由于安裝成果是設備,如果安裝公司以有償轉讓包工包料方式完成的安裝工程就相當于銷售貨物,屬于增值稅的課稅對象。這樣在實際操作中就形成了兩個稅種征收混亂的現象。
2.電信線路維護維修及電信終端維修中存在交叉。從事維修電信系統又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經營活動,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電信業務包括代維修電報電路設備、代維修廣播電路、電視信道等維護維修業務。從這一個角度來講,該行為應該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但是,由于《營業稅稅目注釋》并沒有一一列明具體包括哪些設備、線路或是終端,而且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設備修理修配,從這個角度上講,該行為又可能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這樣就形成了兩個稅種征收混亂的現象。
3.現行稅制對于兩個稅種課稅對象交叉業務征稅規定存在的缺陷。近年來,國家相繼出臺了許多相關稅收政策以解決現行稅制中明確出現的課稅對象交叉業務的征稅問題,但是這些稅收政策規定都沒給業務定性,都是就事論事、就現象說現象,也存在部分政策規定不嚴謹、前提條件不清楚、理由不充分等問題。這都造成了營業稅增值稅征收混亂現象不斷顯現,究其本質來講,增值稅營業稅屬于同一性質、同一環節、同一原理的稅種,本來應該合二為一,但是,在我國稅法法律中,兩者又屬于相互排斥的稅種,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機構管理,這就必然造成征收混亂現象的出現,以上三種現象最具有代表性。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分工的細化,兩個稅種課稅對象交叉業務會不斷的出現,僅僅靠一個個就事論事的規定來解決問題顯然已無法滿足當前的經濟要求,從這個角度上講,營業稅改革也就迫在眉睫。
三、營業稅缺陷的解決方案
(一)營業稅計稅依據所引起的重復征稅問題的解決方案
針對營業稅的重復征稅問題,通常來講,解決方案有兩種:一種是稅務機關將征收上來的重復稅收收入返還納稅人,這樣可以維持現有的營業稅制度;另一種就是在確定計稅依據時,直接扣除已經交過稅收的部分,這就完全可以將營業稅并入增值稅,從而簡化稅制。第一種返還方案的優點是可以比較簡單地計算應納稅額,缺點是沒有解決增值稅抵扣鏈條斷裂的問題,增值稅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的重復納稅額返還的交易成本比較大;第二種抵扣方案的優點是可以從根源上解決重復征稅問題,減少了返還環節,可以節省交易成本,缺點是需要實施力度大的改革措施,一旦營業稅并入增值稅的改革完成,應納稅額的計算也比較簡單。
(二)順應第三產業發展要求改變營業稅稅率體系的方案
由于營業稅稅負的最終承擔者是最終消費者,營業稅稅率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一個行業發展的市場前景,我國當前營業稅征稅范圍中,除了金融保險業的營業額不涉及到最終消費者,其他可以轉嫁稅負到最終消費者的納稅人的稅率需要統一的低稅率,對于金融保險業由于其盈利能力高,但是卻不能夠轉嫁稅負,需要根據行業發展制定稅率制度。
所以,順應第三產業發展要求改變營業稅稅率體系的方案比較簡單,一種是保留營業稅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改革稅率體系,另一種是改變營業稅基本制度的過程中改變稅率體系。在保留營業稅基本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改革稅率體系的優點是可以節省改革成本,缺點是盡管稅率體系沒有了問題,由于營業稅基本制度不變,納稅人承擔的重復征稅額仍舊扭曲了行業的健康發展,破壞產業結構發展的均衡態勢,不利于產業經濟的發展,所以必須在解決重復征稅問題的前提下才能解決稅率問題,那么,在營業稅并入增值稅的過程中改變稅率體系也就成為了占優選擇。
(三)解決營業稅增值稅征收混亂現象的方案
一般來講,解決營業稅增值稅征收混亂現象的方案有兩種:一種是在維持營業稅基本制度前提下,繼續實行發現問題——出臺措施——再發現問題——再出臺措施的方法;另一種是將兩個稅種合二為一,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很明顯,為了避免更多的問題出現以及交易成本的不斷提升,后一種方案更適合使用。
營業稅的立法原則主要有三個:財政收入功能、宏觀調控手段、市場機制作用。如果營業稅并入增值稅,這三個原則依然沒有改變,依舊發揮作用,由于營業稅并沒有取消只是與增值稅合并,財政收入功能基本不會改變;由于增值稅也有稅收優惠政策,宏觀調控手段依然發揮作用;由于營業稅并入增值稅以后各行業的稅率依然不變,市場機制作用依然存在。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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