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會大背景下,如何實現住有所居已成為黨和政府著手解決的問題和廣大群眾關注的焦點。現階段,我國正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尤其是公租房的建設,但廉租房作為保障性住房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仍然不可忽視。本文通過分析我國廉租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完善廉租房建設的相應對策,以期廉租房成為真正利民惠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關鍵詞:保障性住房 廉租房 分配
1 前言
住房是民生之要,住房建設產業鏈長,關聯度高。在當前形勢下,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既能增加各方投資,帶動相關產業,又能刺激居民消費和民生改善,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要舉措。2009年面對美國金融危機導致全球經濟衰退的挑戰,我國政府果斷出臺了4萬億元的投資計劃,其中9000億元將投資于保障性住房建設,這一舉措具有增加投資、保就業、促增長、改善民生等多重功效。此外,從我國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演進可以看出,廉租房供給日益受到重視,足見廉租房建設在我國保障性住房體系中的地位。
2 我國保障性住房體制中廉租房的建設
2.1 廉租房的特點及定義
廉租房,一般具有保障性公共性定向性非盈利性的特點,是指由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或由私人機構開發經營,政府提供補貼的商品住房。
2.2 我國廉租房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廉租房在整體的發展態勢上,與居民的期望和長遠目標有一段不小的差距。我國廉租房建設自起步以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運行中依舊存在有一些問題。
2.2.1 收入線難以劃分,難以保障廉租房分配的定向性
現在各地的廉租對象一般為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而隨著廉租對象范圍逐步擴大,就需要重新劃分一個合理的收入線,據此來科學地確定廉租對象。但劃分收入線要作詳細的調查統計,工作量很大,而且一些隱形收入也難以搞清。因此,目前還缺乏科學、合理地確定收入線的方法。收入線不明確,必然給實行住房分類供應造成很大困難。
2.2.2 廉租對象覆蓋面過于狹窄
根據目前的規定和各地的做法,廉租房的分配對象主要是具有城市戶口的雙困難戶家庭,在廉租房體系的培育初期對社會的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一個社會中總會存在有過渡性的夾心階層,我國的夾心階層目前主要是指家庭收入水平和住房標準超過廉租房消費保障范圍,而又無能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一些超越了最低收入線的低收入家庭就屬于這個范圍。他們無力負擔購買經濟適用房屋的首付款,屬于目前住房體系被忽略的一個階層。另外,從目前的社會弱勢人群的定義所覆蓋的范圍來看,隨著社會的轉型,城市打工者、進城民工、城鄉結合部土地被征后的農民是一個不可忽略新的住房弱勢群體。這個群體的形成不但有歷史的因素,而且在中國這個二元結構的社會,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個群體還將不斷地擴大。如果不對他們的住房問題給以充分的重視,這將給城市的發展帶來不小的沖擊。
2.2.3 供應手段匱乏
從各地的實踐來看,廉租房的供給主要由政府承擔。企業并無直接的驅動力向廉租家庭提供住房。而由市場上的其他企業供給廉租房,企業出于利潤的考慮,也很少參與政府的廉租房消費保障體系的運作。另外,廉租房不同于商品房,也不同于經濟適用住宅。廉租房只能租給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居住,其租金實行政府限價,租金標準較低,無法形成建設資金投入產出的良性循環,因此,政府若沒有一定的鼓勵辦法的話,一般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不愿從事廉租房的開發建設的。而由政府和單位兩個主體同時供應廉租房,容易產生以下問題:一是不能對廉租房實行統一開發建設和統一管理;二是不利于促進住房社會化,各個單位會留有一塊自管住房,造成新的房改遺留問題;三是由于兩個供應主體責任邊界不清,容易引起兩者協調困難,甚至互相推諉,造成廉租家庭的利益受損。
3. 完善廉租房制度的建議
3.1 成立相應組織機構
住房保障是政府的公共職能,因此,在相當一部分國家和地區,住房保障是由政府直接經辦的。依據我國的國情,也應以各級政府直接經辦為宜。各城鎮要有相應的組織機構進行日常工作,以目前的政府職能劃分,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承擔此任,與民政部門的低保對象銜接,切實做好住房保障對象和保障住房的管理工作。
3.2 保障資金、降低成本
財政預算安排資金的穩定及穩定增長是十分重要的,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將住房保障資金從財政、從公積金增值部分中單列出來,計劃使用。同時,拓展其他資金渠道。可否考慮從福利彩票中切出一塊,用于住房保障。此外,降低成本也是很重要的,特別是管理成本。各城市設置的住房保障辦事機構,要防止機構臃腫,工作效率低,行政經費不斷增加的現象。
3.3 完善進入退出機制
制定出本市、縣的管理細則,嚴格劃分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線和面積標準等。在實施過程中,收入線的制定應以民政社保對象為主,從嚴考慮其邊緣雙困戶;在住房面積標準方面,應嚴格掌握,不宜放寬。同時,對住房保障對象予以動態管理,增加進入退出機制的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3.4 強化監督機制
各城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要有專門機構監督住房保障工作,每年參與討論住房保障工作的預算,檢查、評估住房消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及整體效益,以達到住房保障工作正常運行的目的。
4 總結
筆者認為,雖然目前公租房建設受到高度重視,但仍然不可完全替代廉租房的作用。本文重點分析了廉租房供給中的問題,認為廉租房建設需要保證資金來源,公平分配以及建立完善的退出、監督機制。誠然,我國保障性住房體制中還包括公租房,兩限房,住房公積金等多種形式,隨著我國保障性住房體制的完善和決策者的不斷探索,還會有更多的更符合現實需要的保障方式的出現,但由于作者能力和文章篇幅的限制,無法面面俱到,這些遺憾和不足希望能夠通過以后的進一步努力來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