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高考移民”移的是考生的希望,移的是考生的未來。它既是對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權利的追求,又是對欠發達地區優質教育資源的剝奪。面對著現有階段我們無法有效解決“高考移民”這一亂象的事實,不如,“放愛一條生路”,承認高考移民的合法化,并為其提供發展的空間。借此,來實現高考制度的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關鍵詞:“高考移民”、機會成本、博弈論、憲法、平等
一、高考移民的歷史分析
“高考移民”自古就有,只是那時不將其稱為移民,而稱之為“冒籍”,即冒充別處的籍貫參考,其實質和今天的高考移民并沒有兩樣。 時至明朝,鑒于南北兩方卷紙的差異(主要體現為“北易南難”),很多南方學子選擇了“冒籍”參加應試。鑒于當時的懲罰措施并不是很嚴密,一時間,“冒籍”現象十分普遍。
現而今的“高考移民”現象,則體現地更為復雜。在我國目前高考錄取制度下,不少考生希望通過“高考移民”的方式,即通過由錄取分數線高的地區向錄取分數線低的地區遷移戶籍的方式,來獲取最佳高考錄取權利。但由于我國現行戶籍制度的規定,公民戶籍不能自由遷移。因此,無論高考考生主觀想法如何,客觀上大部分考生是不可能將其戶籍自由遷移到錄取分數線低的地區合法參加高考的。盡管如此,“高考移民”現象仍然在不少地方出現。并由此,牽涉出政治腐敗,戶口買賣,房價上漲等一系列社會問題。
二、“高考移民”的經濟學分析
機會成本就是指在資源稀缺的條件下,由于選擇某種東西而必須放棄的東西。試問,高考移民的成本有多少?有人會說:“用錢鋪道,以金砸門”。其實,高考移民還有另外一種成本——機會成本。如果沒有選擇高考移民,而是選擇正規的渠道考上理想的大學,那么,高考完你拿到理想大學錄取通知書的結果,就是沒有選擇高考移民的機會成本。人生即選擇。由于資源是稀缺的,把資源投入到一種選擇上,就不得不放棄其他選擇。機會成本在此處可分為物質機會成本、精神機會成本和法律投機機會成本。
第一,物質機會成本,即沒有選擇高考移民所不必要付出的金錢代價。時至今日,高考移民主要分為兩大類,即國際高考移民和國內高考移民。國際高考移民主要由各類留學中介承辦,這些中介創辦已久,經驗豐富,對這種形式的移民有著規范法、合法化的操作方式。但價格不菲,往往承辦費用就需要以萬元為單位來計算。同時,國際高考移民出國的費用更是不菲,按正常獲取學士學位的年限來算,單是去新加坡,馬蘭西亞這樣的國家就需要花費80萬元,而要選擇去美國,英國這樣的發達國家,花費往往都是在百萬以上。而國內高考移民則是沒有充足的法律支持,一般視為非法行為。這種移民由私人承辦,利用各種政策漏洞,來實現委托人的“跨城市,跨省際,跨民族,跨留洋背景”的移民。這種操作方式往往牽扯到腐敗問題。牽扯的費用也是不小,但遠遠低于國際高考移民,因而許多人往往鋌而走險,選擇這種方式獲取個人高考的最佳權力。
第二,精神機會成本,即沒有選擇高考移民所不必要付出的精神方面的代價。面對著現有生活學習方面的突然改變,選擇高考移民的考生往往需要面對前所未有的精神壓力。尤其是選擇了國內高考移民的考生,往往還需要面對事情一旦敗露來自于法律和道德雙方的懲罰和譴責,其精神壓力更是不敢想象。而選擇了國際高考移民的考生,一旦獲取錄取通知后,更是要面對文化、語言、宗教、法律等方面的差異與沖突。
第三,法律投機機會成本。即被法律發現懲罰的危險系數。高考移民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它的產生既有法律的內部原因,也有法律的外部原因。從法律的外部來看,主要是我國高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基礎教育發展不均衡等問題所產生的矛盾在高考中的一種集中反映或者說集中體現。從法律內部來看,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平等地受教育權利。這條規定,即為國內高考移民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據,卻又把這種移民方式宣判了死刑。這與國內高考移民的性質是分不開的。國內高考移民既是對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權利的追求,又是對欠發達地區優質教育資源的剝奪。國內高考移民的行為,與其說是對地方政策漏洞的鉆營,不如說是對現行法律制度的投機。這是何等的悲哀與不幸,這種類似于對聯式的悲歌,也只有儒家思想模式才能得以寬恕,“痛,則通。不痛,則不通。”
第四,其他機會成本分析。即能否考上理想大學的系數。通過高考移民的方式,雖然享有了最佳高考錄取的權力,但之后是否能被自己心儀的大學錄取卻又是另外一回事。一旦沒有被錄取,不僅之前付出的努力全部化之泡影,而且還要面臨著復讀與提前進入社會參與社會工作的艱難選擇。此番代價之大,令常人難以承受。
三、“高考移民”現象的解決方式分析
高考移民實摘 要:“高考移民”移的是考生的希望,移的是考生的未來。它既是對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權利的追求,又是對欠發達地區優質教育資源的剝奪。面對著現有階段我們無法有效解決“高考移民”這一亂象的事實,不如,“放愛一條生路”,承認高考移民的合法化,并為其提供發展的空間。借此,來實現高考制度的更加人性化、合理化。
關鍵詞:“高考移民”、機會成本、博弈論、憲法、平等
一、高考移民的歷史分析
“高考移民”自古就有,只是那時不將其稱為移民,而稱之為“冒籍”,即冒充別處的籍貫參考,其實質和今天的高考移民并沒有兩樣。 時至明朝,鑒于南北兩方卷紙的差異(主要體現為“北易南難”),很多南方學子選擇了“冒籍”參加應試。鑒于當時的懲罰措施并不是很嚴密,一時間,“冒籍”現象十分普遍。
現而今的“高考移民”現象,則體現地更為復雜。在我國目前高考錄取制度下,不少考生希望通過“高考移民”的方式,即通過由錄取分數線高的地區向錄取分數線低的地區遷移戶籍的方式,來獲取最佳高考錄取權利。但由于我國現行戶籍制度的規定,公民戶籍不能自由遷移。因此,無論高考考生主觀想法如何,客觀上大部分考生是不可能將其戶籍自由遷移到錄取分數線低的地區合法參加高考的。盡管如此,“高考移民”現象仍然在不少地方出現。并由此,牽涉出政治腐敗,戶口買賣,房價上漲等一系列社會問題。
二、“高考移民”的經濟學分析
機會成本就是指在資源稀缺的條件下,由于選擇某種東西而必須放棄的東西。試問,高考移民的成本有多少?有人會說:“用錢鋪道,以金砸門”。其實,高考移民還有另外一種成本——機會成本。如果沒有選擇高考移民,而是選擇正規的渠道考上理想的大學,那么,高考完你拿到理想大學錄取通知書的結果,就是沒有選擇高考移民的機會成本。人生即選擇。由于資源是稀缺的,把資源投入到一種選擇上,就不得不放棄其他選擇。機會成本在此處可分為物質機會成本、精神機會成本和法律投機機會成本。
第一,物質機會成本,即沒有選擇高考移民所不必要付出的金錢代價。時至今日,高考移民主要分為兩大類,即國際高考移民和國內高考移民。國際高考移民主要由各類留學中介承辦,這些中介創辦已久,經驗豐富,對這種形式的移民有著規范法、合法化的操作方式。但價格不菲,往往承辦費用就需要以萬元為單位來計算。同時,國際高考移民出國的費用更是不菲,按正常獲取學士學位的年限來算,單是去新加坡,馬蘭西亞這樣的國家就需要花費80萬元,而要選擇去美國,英國這樣的發達國家,花費往往都是在百萬以上。而國內高考移民則是沒有充足的法律支持,一般視為非法行為。這種移民由私人承辦,利用各種政策漏洞,來實現委托人的“跨城市,跨省際,跨民族,跨留洋背景”的移民。這種操作方式往往牽扯到腐敗問題。牽扯的費用也是不小,但遠遠低于國際高考移民,因而許多人往往鋌而走險,選擇這種方式獲取個人高考的最佳權力。
第二,精神機會成本,即沒有選擇高考移民所不必要付出的精神方面的代價。面對著現有生活學習方面的突然改變,選擇高考移民的考生往往需要面對前所未有的精神壓力。尤其是選擇了國內高考移民的考生,往往還需要面對事情一旦敗露來自于法律和道德雙方的懲罰和譴責,其精神壓力更是不敢想象。而選擇了國際高考移民的考生,一旦獲取錄取通知后,更是要面對文化、語言、宗教、法律等方面的差異與沖突。
第三,法律投機機會成本。即被法律發現懲罰的危險系數。高考移民是一個非常復雜的法律問題,它的產生既有法律的內部原因,也有法律的外部原因。從法律的外部來看,主要是我國高等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基礎教育發展不均衡等問題所產生的矛盾在高考中的一種集中反映或者說集中體現。從法律內部來看,我國憲法明文規定我國公民享有平等地受教育權利。這條規定,即為國內高考移民提供了合理的法律依據,卻又把這種移民方式宣判了死刑。這與國內高考移民的性質是分不開的。國內高考移民既是對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權利的追求,又是對欠發達地區優質教育資源的剝奪。國內高考移民的行為,與其說是對地方政策漏洞的鉆營,不如說是對現行法律制度的投機。這是何等的悲哀與不幸,這種類似于對聯式的悲歌,也只有儒家思想模式才能得以寬恕,“痛,則通。不痛,則不通。”
第四,其他機會成本分析。即能否考上理想大學的系數。通過高考移民的方式,雖然享有了最佳高考錄取的權力,但之后是否能被自己心儀的大學錄取卻又是另外一回事。一旦沒有被錄取,不僅之前付出的努力全部化之泡影,而且還要面臨著復讀與提前進入社會參與社會工作的艱難選擇。此番代價之大,令常人難以承受。
三、“高考移民”現象的解決方式分析
高考移民實質上反映了中國內陸各地經濟、教育水平的差距,同時也是對國家實行歧視性的地域差別待遇的一種適應性策略。從現階段的高考移民方式來看,選擇高考移民的考生不僅有著雄厚的經濟資本,還有著出色的人脈關系網,同時還有著高于遷入地區的個人受教育水平。面對著現今高考移民“只堵不疏”的法律防范手段和“不查不究”的執法亂象來看,“高考移民”根本是難以管制。既然如此,不如“放愛一條生路”。基于我國憲法大綱的基礎之上,承認高考移民的合法化。把現有形式的“高考移民”公開化,合理化,透明化。由政府有關部門一手承辦,同時提高高考移民方式要求,把高考移民的范圍縮小化,危害內部處理化。
同時,繼續鞏固“高考移民”遷入熱門省份的教育水平,不斷提升省內整體的教育水平。必要時,可以結合“高考移民”來進行一定程度的“養狼計劃”,利用外省優秀人才參與本省的高考來加劇本省高考的競爭,提高本省教育水平。同時,在外省人才利用這樣制度享有優秀教育權力之后,反哺與本省,服務于本省有關教育工作,以此來提高本省的整體教育水平。
還有,就是要淡化現有家長和學生關于高考“一考定終身”的思想觀念。利用現行的體制機制,為高考中沒有取得理想成績的學生提供更能令其施展空間的工作崗位和更為合理的薪酬。就像考得上好的高中不一定能上好的大學一樣,好的大學也不一定能與好的社會工作相關聯。淡化這種長期以來的思想觀念,不僅有利于學生自身的成長,也有利于社會的長足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