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近年來,隨著互聯網技術的飛速發展,網購已與大眾的生活越來越緊密的聯系到一起,隨之而來網購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與傳統購物相比,網絡購物快速、方便并廉價,但網絡購物的風險性和安全性并沒有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進步而進步,反而產生了大量不可調和的矛盾。這對我國民商法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關鍵詞:網絡購物;虛擬性;責任倒置;雙贏
網絡購物悄然興起,已經成為大眾生活不可缺少的一種購物方式。可分為三類:一類是在商場的大型門戶網站。如搜狐,新浪,網易,;一類是各家公司及個體自己建立的銷售網站。第三類是交易平臺,如易趣、淘寶、一拍。與傳統購物相比,網絡購物便捷、時尚、廉價,給人們帶來輕松愉悅的購物經歷。但是,“網絡的虛擬性、開放性、無區域性,使得網絡購物的同時也產生了大量的法律問題。”只有使用法律手段使網絡購物能夠“揚長避短”。
一、網絡購物的優點與缺點
(一)網絡購物比較于傳統的購物具有的優點
網絡購物的魅力,首先,對于消費者來說,購物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可避免現金丟失或遭到搶劫;價格較一般商場的同類商品低; 其次,對于網絡上的商家來說,網上銷售沒有實際庫存的壓力、經營成本低、店面規模不受限制。可以更高的效率實現資源配置。
(二)網絡購物的缺點:
第一、消費者交易的對象模糊,知情權難以保證。《消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在網絡環境下,消費者只有通過經營方提供的信息了解對方,至于商品信息及店家信息是否真實根本不能確定。網購時,消費者獲取信息的方法是圖片、文字說明,商品信息的知情權是部分缺失的。
第二、格式合同的制約性。網上購物的特殊性,經營者往往利用特權制定一些復雜的條款,使用模棱兩可的語言。消費者就算讀了。也領會不到其中的微妙。
第三、交貨延遲,退換貨困難,售后服務更加不完善。《消法》23條規定: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無故拖延或者無理拒絕。”。而遇到問題商家總是互相扯皮推諉,許多問題得不到實質解決。甚至有很多網民認為在網上購物沒有售后!
第四、網絡購物中的隱私權很難保證。一些商家將以前消費者的信息建立數據庫,不停轟炸消費者的郵箱及手機;甚至將消費者的信息賣給他人!
二、網購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網絡購物中的弊端必然導致產生一些不調和的糾紛,有糾紛就會產生法律問題。而網購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糾紛后,要想實現自己的權利,面臨著“三難”。歸納一下,有三點最突出。
1 、責任主體的確認難。商品一旦發生損壞或不能滿足消費者需求,消費者不清楚該找網站經營者、商品生產者還是廠家。事實是此三方總是相互推諉,導致交易中出現問題時消費者感到很無奈。
2 、確認管轄糾紛的司法部門難。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 4 條作了如下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網絡購物引發的訴訟糾紛中,被告者的住所地確認十分困難,當事人要選準管轄地,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對消費者來說很不劃算,而最后卻有可能是白費力氣;且電子交易不需要運費,若買方在外地打開郵箱,履行地難以確定!
3 、矛盾產生后舉證困難。《民事訴訟法》第6 8 條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節錄本。” “消費者在網上購物是通過互聯網完成一系列交易的,一旦形成糾紛,負有舉證責任的消費者就不得不從電腦上調取這些數據憑證。而這些通過電子形成的證據,能否作為原件?在理論界認識不一。”眾所周知,只要具備一定的電腦操作知識,對網絡數據進行刪改并不是難事,那么即使消費者下載或復制一些證據舉證,也不敢保證其真實可用。
三、網購中產生法律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結合司法實踐聯合各部門盡可能凈化消費者的網購環境。網絡欺詐已成為凈化網絡購物環境的絆腳石,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政府應當加強查處和懲治力度,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網絡購物環境。
(二)盡快增加網絡糾紛方面的立法。《消法》中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應當特別增加網上消費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建議完善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兩個方面:網上消費的消費者權利包括知情權的完善、安全權的完善、公平交易權的完善、求償權的完善。網上消費的經營者的義務包括提供詳細的商品信息的義務、商品質量保障及售后服務義務、保護消費者個人數據的義務。”
(三)確立先行賠付機制。先行賠付在某些國家已有實行,這是國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體現。我們應該正視網絡購物,鼓勵發展電子商務,但是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可以建立一個先行賠付機構。從事網絡經營的個人或法人,交付一定的保證金,網上交易出現侵權問題時先行賠付,再由專門機構向網絡經銷者索賠。
(四)確立網絡購物消費者的訴訟管轄原則,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管轄原則上,只能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辦。而網絡購物產生糾紛后,消費者往往是處于弱勢地位,為鼓勵消費者通過訴訟途徑維護權益,建議可以確立消費者所在地管轄原則,并將舉證大部分責任交給經營者完成。這樣有利于消費者的訴權能夠很好地實現,而最大限度地減少消費者訴訟成本。
網上購物在現階段來說確實還是一把“雙刃劍”,既然還是“寶劍”我們就一定要用,但是要用好,需要我們多方努力。對消費者來說自身要有一定的網絡常識,購物時盡量選擇知名網站,妥善保留購物憑證;商家則應本著對消費者負責的原則,做到誠信經商;政府則應該專門設立網絡監管部門。共同為消費者提供更好的網絡購物環境,是消費者“購物無憂”。我們應該理清網上購物中出現的新法律關系,將之納入我國消費者法律保護的體系中,使網絡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可靠的保障,從根本上保證網絡購物的平穩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