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美國《關稅法》,正常價值NV是外國相同產品在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第一次在正常貿易中的銷售價格。美國商務部DOE對正常價值的選擇有三個可能:外國相同產品在出口國市場(即母國)首次銷售的價格;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結構價值CV。其中前兩種的構成項目基本相同,在例題中作為一類加以考慮。出口價格EP是商品在美國的首次銷售價格,并且生產商(或出口商)與美國的銷售商之間是非關聯方。結構出口價格CEP與EP的區別是生產商(或出口商)與美國的銷售商之間是關聯方。傾銷幅度DM數量上等于正常價值減去出口價格,再除以出口價格。
一、加權平均NV與加權平均EP比較(模式一)
假設中國的x公司對一個非關聯的美國零售商Y銷售空調,匯率為1$=7.55RMB。
第一步,計算加權平均NV。
(1)加權平均NV=加權平均母國價格3000-加權平均折扣5-加權平均母國內陸運費5.35-加權平均母國內陸保險費1.15-加權平均母國傭金和搬運費7.55=需進一步調整的加權平均母國價格2980.95RMB。
傾銷幅度=(加權平均正常價值-加權平均出口價格)/加權平均出口價格×100%
本例中加權平均正常價值$419.90<加權平均出口價格$465.15,不存在傾銷。
為了使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的比較在盡可能公平的基礎上進行,DOC考慮到了需要進行銷售環境差異的調整(cos)。調整項目包括:與審議中的特定銷售直接相關的銷售費用,如傭金、信用費用、擔保等;銷售商代表購買者假定的銷售費用,如廣告費用;當審議中的一個市場支付傭金而另外一個市場不支付傭金時,對其他銷售費用的一個合理的補助。在調整過程中直接和間接銷售費用得到正確的確認十分重要,因為個別費用的分類將實質性地影響EP或CEP與NV比較的結果。
二、加權平均NV與加權平均CEP比較(模式二)
假設中國x公司對一個關聯的美國零售商Y銷售空調,其他條件同模式一。
第一步,加權平均NV計算同模式一第一步的(1)和(2),經折算后的加權平均NV為$383.90,不需要再進行第(3)步。
第二步,計算加權平均CEP。
傾銷幅度=(383.90-350.65)/350.65×100%=9.48%
三、加權平均CV與加權平均EP比較(模式三)
假設中國x公司對一個非關聯的美國零售商Y銷售空調,且DOC認為出口國或第三國市場的銷售價格都不能作為正常價值,并由財務分析師計算得出CV,假設計算得出的CV金額比上例中的NV增加了30%(2980.95×130%)。
第一步,計算加權平均CV。
(1)未經調整的CV=生產費用+管理費+銷售費+一般費用+利潤+包裝費用=3875.24RMB。
第二步,加權平均EP的計算公式同模式一,EP=$465.15。
傾銷幅度=(542.32-465.15)/465.15×100%=16.59%
四、加權平均CV與加權平均CEP比較(模式四)
假設x公司與Y公司之間是關聯方,其他條件同模式三。
加權平均CV計算同模式三第一步的(1)和(2)步,經折算后的加權平均CV為$506.32,不需要再進行第(3)步計算。
加權平均CEP的計算公式同模式二,CEP=$350.65。
傾銷幅度=(506.32-350.65)/350.65×100%=44.39%
比較模式一和模式三(或比較模式二與模式四)的計算結果,在數據基本一致的前提下,傾銷幅度的計算結果取決于在正常價值計算中使用的是NV還是CV。如果在反傾銷應訴中,不能由母國(或第三國)的銷售價格出發來計算正常價值,尤其在應訴方不能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情況下,DOC傾向于使用CV來計算傾銷幅度,而在CV計算中相應的原材料和勞動力單價使用的是替代國市場價格。反傾銷調查方由主觀意愿選擇的替代國往往與我國沒有可比性,由此可能造成計算的CV偏高,從而產生模式一中NV與EP比較沒有傾銷行為,但模式三中CV與EP比較存在傾銷行為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
模式一與模式二(或模式三與模式四)的區別在于:如果生產商(或出口商)將商品銷售給非關聯的美國銷售商,用于比較的出口價格是EP,如模式一和模式三。如果兩者是關聯方,則用于比較的價格是CEP,如模式二和模式四。計算時CEP除了需要經美國銷售環境COS調整之外,還需要扣除CEP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