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鄉鎮勞管站 職責權限 法制化 規范化 制度化
最近幾年,各地為解決經濟發展后勞資糾紛增加、勞資矛盾突出的問題,紛紛建立鄉鎮勞動保障管理站(所)(以下簡稱勞管站),授權委托勞動保障管理和監督的職能,從而,為緩解各地勞動保障工作任務繁重的壓力,維護一方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在法律法規上尚未對鄉鎮勞管站在監察工作中的職責權限予以明確,因此,各地在建立和發揮鄉鎮勞管站的作用時,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有的放得過寬,鄉鎮勞管站既承擔了大量的辦案任務,同時也引發了許多行政訴訟案;有的收得過緊,既束縛了鄉鎮勞管站的手腳,也使鄉鎮勞管站在勞動保障管理和監督工作中無所作為,形同虛設。對此,筆者就鄉鎮勞管站在監察工作中的職責權限問題談點粗淺的認識:
一、現狀分析
從目前各地建立鄉鎮勞管站,賦予鄉鎮勞管站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職責權限的探索和試行情況看,大致有三種情形:
(一)等待觀望型
一部分地區建立鄉鎮勞管站后,一直未把監察工作的職責權限委托給鄉鎮勞管站,鄉鎮勞管站的主要職能只是負責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和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以及其他勞動保障方面的組織、協調工作。在如何賦予鄉鎮勞管站監察工作的職責權限問題上,把握不準,持等待觀望態度。究其因:一是認為法律法規尚未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缺乏法律依據;二是擔心鄉鎮勞管站工作人員素質跟不上,怕委托授權后會覆水難收,弄巧成拙,因此不敢輕易委托放權。
(二)穩步推進型
部分地區設置鄉鎮勞管站監察工作中的職責權限時,則持積極慎重的態度,亦放亦收。委托鄉鎮勞管站在監督檢查時,可對企業下達限期改正的指令書。如逾期不改的,由上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依法進行處罰。雖然鄉鎮勞管站僅有下達限期改正指令書的權限,但比起“等待觀望型”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究其因,其基本想法與“等待觀望型”相差不多。
(三)積極探索型
部分地區在積極探索鄉鎮勞管站監察工作中的職責權限上步子邁得比較大,主要是將縣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全部職責權限委托給鄉鎮勞管站,鄉鎮勞管站既有對企業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監督檢查權,又有以派出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權,從而大大強化了鄉鎮勞管站的職責權限和職能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不可避免的問題,即由于鄉鎮勞管站的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辦案質量難以保證,由此造成委托機關被“民告官”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大量增加。
二、職權設置
如何設置鄉鎮勞管站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的職責權限?關鍵還得從建立鄉鎮勞管站的目的和作用來分析。首先從建立鄉鎮勞管站的目的來看,一是為了加強對鄉鎮所屬各類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工作的管理、服務和監督;二是為了延伸勞動保障管理工作,為人民群眾提供辦事方便;三是為了解決勞動保障管理工作事(案)多人少的矛盾。實踐證明,鄉鎮勞管站所發揮出來的作用遠比設想的還要充分和有作用。因為有了這支隊伍,鄉鎮村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保障管理工作實現了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使鄉鎮的各類勞動保障工作以及勞資糾紛和爭議基本做到了就地解決,妥善處理,維護了當地正常的生產和社會秩序,促進了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
其次,我們在法規規章上也可找到依據。原國家勞動部于1996年9月27日頒布的第1號令《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中第十條明確規定:“鄉鎮勞動管理機構受派出機關的依法委托,有權以派出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這里所說的行政處罰,在其第五條中規定為:“勞動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等。由此可見,按照部頒1號令規定,作為派出機關可以依法委托鄉鎮勞管站以派出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職責權限已經十分明了。
再次,鄉鎮勞管站在職責權限的使用上,能否合法正確和公正,能否避免因用權的過錯,給派出機關帶來無盡的行政復議和訴訟的問題。對于這一問題應該一分為兩來看,我們應看其主流,對由此可能產生的弊病,理智的做法應當是積極地想方設法地去克服、去避免,對于如何避免問題,應當把好三個關:一是要把好人員的入口關。要通過公開招考,擇優錄用的原則,選配文化高、素質好、年紀輕、勤奮能干的同志來擔任這一工作;二要把好人員培訓關。要對鄉鎮勞管站人員進行嚴格的上崗前的系統化培訓,實行上崗資格證書管理,未取得上崗證者不得上崗;三要把好辦案的監督關。對鄉鎮勞管站的辦案情況,要進行跟蹤監督,實現電腦網絡化管理,對每一件案件的辦理,要做到事前有匯報,事中有詢問,事后有檢查,一環緊扣一環,嚴把鄉鎮勞管站的辦案關,以切實提高鄉鎮勞管站的辦案質量。
三、趨勢探討
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和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與推進,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與之相配套的勞動保障管理人員也要求隨之增加。因此,建立鄉鎮勞管站既是形勢發展之所需,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和趨勢。而賦予鄉鎮勞管站在監察工作中的職責權限,是保證鄉鎮勞管站活力與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鄉鎮勞管站權威和希望之所在。從發展趨勢看,筆者以為鄉鎮勞管站的職責權限應該更加法制化、規范化和制度化。
(一)職責權限的法制化
目前,有關鄉鎮勞管站在監察中的職責權限問題,雖然在部頒規章中已有規定,但由于部頒規章在法律效力上大大低于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因此,以其低下的法律效力,勢必影響其職能的正常發揮和社會認知度的提高。鑒于此,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明確鄉鎮勞管站的法律地位,使鄉鎮勞管站在勞動保障監察中真正名正言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職責權限的規范化
由于鄉鎮勞管站在勞動保障監察中職責權限的局限性,委托的結果鑄成其有職權而無責任,它可以在委托的權限內行使一切權利,做好了成績是委托機關的,做壞了責任由委托機關承擔。如此運作程序,勢必挫傷了兩方面的積極性。委托機關擔心鄉鎮勞管站辦錯案、出亂子,怕自己承擔行政訴訟責任;鄉鎮勞管站覺得權責不明確,關系不順,工作積極性不高。因此,必須在明確鄉鎮勞管站職責權限的同時,明確其相應承擔的責任,真正做到有職有權,責任落實,實現規范化操作和管理。
(三)職責權限的制度化
委托也好,授權也好,一旦鄉鎮勞管站在勞動保障監察中擁有了行政處罰權,上一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就必須對其辦案過程、辦案程序、辦案質量、辦案要求等實行制度化管理,切不能一授安之,一托了之。要制定統一、明確的辦案規則,做什么,怎樣做,哪些應該做,哪些不應該做,獎懲措施有哪些,等等,都要有明確的規定,使鄉鎮勞管站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法律的規范下辦案,在規范的制度下操作,從而,充分發揮鄉鎮勞管站在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中的職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