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 從古至今,食物都是關乎每個人生命和健康的頭等大事。但是關注一下我們的日常生活,你就會發現發生在我們身邊的食品安全問題每天都有,而且是無處不在。如2011年發生的“自殺”西瓜、染色花椒、毒血旺、毒豆芽、雙匯瘦肉精事件、染色饅頭、回鍋油、地溝油等等。
看看如今的中國,為什么食品安全問題會如此的嚴重?我想,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這與食品企業自身的誠信意識、道德水平有關。食品企業誠信意識缺失,企業社會責任的缺乏是直接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個原因。其次,這與整個市場氛圍有關。企業缺乏誠信意識,生產問題食品也已經不是一兩家企業的個別問題,而成為整個市場普遍存在的問題,甚至造成了一種“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再次,這與國家相關方面的法制建設、國家機關的監督有關。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這給不法商家制造了有利可圖的機會,同時由于執法機關監管的不力也進一步降低了他們的違法成本,促使更多的企業鋌而走險。最后,這與消費者的維權行為、媒體的監督行為有關。由于維權意識、維權成本等因素的影響,消費者勇于站出來與商家對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的并不多。而媒體在這一問題上沒有很好的發揮其輿論監督的力量,也是造成這一問題的原因之一。
針對不斷曝光的食品安全問題,終于到了讓國人忍無可忍的地步。上到國家領導人,下到各級政府、各部門都一再的強調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把保障食品安全作為工作之重??墒牵@就是我們想要的嗎?這就能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嗎?其實不然。領導人的重視,行政權(政府機關)的加大監督力度,固然可以使現存的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但是這只是一個暫時的,治標不治本的辦法,它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問題,解決企業誠信缺失問題。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的最佳方案為通過法律制度構建與完善,形成一種社會運行與管理的常規法律機制,以法律來規范和調整企業的行為,進而影響到人們的思想道德范疇,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經濟秩序、誠信氛圍。
一、完善信用立法
一套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首先依賴于完善的立法。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是第一位的,沒有立法,何來執法與守法。西方國家20世紀初就將誠實守信原則引入法律體系,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與信用管理直接相關的法律,只是散見于一些有關的法律當中,如《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票據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強調了食品的安全問題。
這種零散立法造成的一個嚴重問題的就是法律沖突的形成、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由于不同的法律有其不同的立法宗旨、所要追求的目的也不同,所以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也就會有所不同。就拿監督機構來說,在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監管的部門有農業部門、質檢部門、工商部門、商務部門、衛生部門、食品藥檢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等10多個部門。這些監管部門看似職能分工很細,實則職責權限關系不清,重復監管和漏管等現象比較普遍,協調配合難度較大。
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存在的另一突出問題就是對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的懲戒不嚴。從我國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大多數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來說,主要是以罰為主,而且罰沒的程度并沒有對他們產生恫嚇的效果,違法成本相對較低。
所以在今后的處理中,我們應重視相關立法的完善工作。要適當加大對問題企業的處罰力度,使法律起到一定的震懾效果;同時可以考慮建立一種市場禁入制度,對查出存在誠信問題的企業、個人禁止他們進入與民眾生命健康密切相關的行業,如食品生產行業。另一方面要協調現有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落實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與權限,有效解決重復監管和漏管等現象,使各部門既能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有效的實施監管,在需要時又能積極有效的與其他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充分發揮監管效率,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加強監督,嚴格執法
有了完善的立法之后,如果我們不以實際行動將它落實,再完美的法律也僅僅只是一疊疊沒有生命的紙張,無法發揮它應有的效果。雖然我國現在不像西方國家那樣有著一整套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但要說我們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這也是說不過去的。就日益嚴重的食品安全問題,我國還在2009年專門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予以特別強調。但何以食品安全問題在我國還是如此頻發、如此的嚴重?這可能就要歸結于我們的執法和司法問題。
現實情況是,我們的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對有關食品安全問題存在著監管不嚴、執法不力的情況。這與政府部門和司法人員的監管意識有關也與現行的監管體制有關。部分監管人員監管責任意識薄弱,沒有意識到監管的重要性,同時由于地方保護主義思想的影響,一些地方監管部門為了當地經濟利益而和政府、企業“政企合謀”,置消費者權益于不顧。而我國現行監管體制存在的多頭監管、權責不清等問題又進一步的制約著監管效率的發揮。
要妥善解決食品安全問題,建立市場誠信,政府部門、司法機關的監管、執法行為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增強政府對食品安全監管的責任意識,嚴格執法,維護群眾的生命健康,維護市場誠信,建立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其次,要強化現有分工,對監管方面存在職能和部門交叉重復之處予以明確,對無人監管的盲區確定監管部門,加強個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達到監管資源效率的最大化。最后,在執法的過程中還要特別注意一個選擇性、跳躍性執法問題。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在履行監管職責執行法律時,不能因為領導的重視,不能因為處在非常時期就特別對待。行政司法機關應嚴格執行法律,保證法律應用的前后一致性,使法律常態的發揮作用,樹立政府的公信力、法律的權威。
三、兼顧道德,加大誠信教育
用法律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有了完善的立法、嚴格的執法還必須牢固樹立誠信的守法意識,這就需要加強公民誠信教育。要通過廣泛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使公民自覺做到遵法、守法、護法。要使公民自覺遵守法律,首先要樹立法律的尊嚴。而在這其中,政府行政、司法部門起著重要的示范作用。法律權威要通過嚴格遵守和落實法律來樹立。國家要建立良好的誠信氛圍,首先自己就要示民以信。司法機關擔負著執行法律之責,嚴格遵循法律、履行法律所賦予的職責,才能樹立起國家誠信,對社會產生好的示范作用,并贏得社會的普遍尊重。
同時,法律的規范作用不是萬能的,需要與道德相結合,要通過廣泛的誠信教育、宣傳活動和理論研究,認真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倡導言行一致、有信無欺的道德情操。
這幾個方面的措施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沒有完善的立法,執法和守法就沒有了依據,就無從談起。而制定了相關法律法規之后,如果沒有司法機關的嚴格執法,及時出面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給予懲罰,法律只能成為貼在墻上的裝飾,沒有生命。而政府機關的執法和司法行為必然影響著民眾的思想與行為。當法律白紙黑字并且必然發生實際效力的時候,人們也會尊重法律,養成守法的習慣,良好的誠信氛圍自然能夠形成。
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已日益嚴重,需要我們引起足夠的重視。而我們的重視不應僅僅停留在口頭上的宣講,而應落實到具體的法律、法規,落實到各監督執法部門的具體制度、措施,落實到每個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質,只有這樣才能徹底改善我國的誠信氛圍,解決好誠信缺失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