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綠色信貸現狀
內蒙古連續多年在國內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等指標的年增速進入全國前列,節能減排也取得較好進展。2009年,內蒙古污染物減排指標繼續保持“雙降”,經環保部核定,全區二氧化碳排放量為139.88萬噸,比2008年的143.1萬噸下降2.25%;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為27.85萬噸,比2008年的28.01萬噸下降0.55%,分別完成“十一五”減排目標的102.06%和92.27%;均超額完成了2009年自治區人代會確定的減排目標。據統計,“十一五”以來,內蒙古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已退出產能過剩和落后產能行業客戶達到77戶,累計資金達45.6億元。以烏海市為例,烏海市焦煤資源豐富,中小型焦煤化企業較多,環境污染非常嚴重,在內蒙古銀監會及部分商業銀行的支持下,烏海市在煤焦化行業中開展了大規模的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升級的活動。截至到2009年底,烏海市已關停了所有設計年產能60萬噸以下的煤焦化項目,全部改造升級為產能100萬噸,淘汰產能745萬噸。目前,烏海市的煤焦化行業的廢水零排放、資源利用率基本上實現了由過去的不足70%提升到90%以上,不但實現對煤焦化產業的調整升級,又取得很好的經濟、環境和社會效益。同時,內蒙古各大商業銀行緊遵政策指導,全面推進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加大對新能源等產業的支持力度,積極介入并努力開拓優質綠色信貸市場。其中,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等國有銀行開展的綠色信貸業務在區內取得了較為突出成績。
近年來,內蒙古銀行業金融機構圍繞我區能源、化工等特色產業,積極開展綠色信貸,現已支持了一大批循環經濟、煤炭高清潔轉化、風力發電以及節能減排等清潔能源項目,項目具體貸款余額如表1所示:
數據來源:《我區銀監局推動綠色信貸扶持地方轉變發展方式成效顯著》 新華網內蒙古頻道
綜合計算,截至到2010年5月末,內蒙古銀行業金融機構支持節能減排項目、清潔能源項目、環保項目共達790.1億元,占同期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10.7%。
2 制約綠色信貸發展的因素
2.1 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目前對綠色信貸中涉及到的準入、技術、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環利用能力等標準,尚沒有完備的規定,這使銀行在控制“三高”企業貸款時難以識別和界定。同時,其標準缺少具體的綠色信貸指導目錄、環境風險評級標準等,使得商業銀行難以制定相關的監管措施及內部實施細則,從而降低了綠色信貸措施的可操作性。
2.2 信息缺乏時效性
我區商業銀行過度依賴環保部門提供信息,希望環保部門能提供貸款企業的名單。但如果一味地依賴環保部門所提供的信息,必然會造成信息的滯后與不準確,因為企業是處于發展狀態的,環境先進企業和環保先進企業不是一成不變的,環境狀況也是處于動態的,環保部門曾經定位的名單不是永遠成立的,環保部門提供的信息不能適應銀行審查信貸申請的具體需要,商業銀行如果過度依賴環保部門提供的信息與企業的名單,會導致信息針對性不強。
2.3 缺少激勵機制
我區綠色信貸剛剛起步,全面促進綠色信貸發展的外部環境尚未建立起來,因而導致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收益與風險的不匹配。同時,我區仍采用“三高”經濟發展模式,而模式的調整與轉變不能一蹴而就,商業銀行在經營理念等方面不能較好地適應經濟轉型,因此短時間內在綠色信貸方面這難以盈利,所以商業銀行缺乏投身于環保行業的積極性。對環境保護做得好的企業缺少更多的鼓勵性政策,不能有效吸引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影響了企業對銀行綠色產品的需求。
2.4 相關業務人員儲備不足
我區的金融體系結構單一,主要是銀行類金融結構,銀行作為信貸資金的發放方,在執行綠色信貸過程中首先要掌握相關政策法規和環保理論,對企業和項目的環保行為進行貸前調查,貸后全程跟蹤,這些工作都應有專門的部門和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而大多數執行綠色信貸的銀行都沒有設立具體的部門,這會直接影響政策的執行效果。從當前我國銀行業人才結構來看,環境評估人才還非常缺乏,還不能有效地為綠色信貸業務開展提供環境評估智力支撐,這一因素制約著我區綠色信貸的深入開展。
3 發展綠色信貸的建議
3.1 政府方面
3.3.1 健全和完善各項政策法規
政府在制定可再生資源發展、環境保護等政策、行業標準時,要考慮金融方面的因素,并結合多方力量制定與國際接軌的項目環保的標準、環境風險評級等專業標準。政府要綜合運用費用補貼、財政貼息、稅收優惠等政策方式,加大碳排放權交易的政策扶持力度,分散金融結構對環境保護項目融資支持的信貸風險。
3.3.2 強化信息傳動機制
不定期地將自治區產業發展目錄、節能減排項目標準和工作目標等信息收集起來,提供給各銀行機構,在自治區經濟主管部門和銀行機構之間搭建了一個高效通暢的信息平臺,實現了信息資源的共享。
3.2 銀行方面
(1)形成低碳文化。商業銀行內部自上而下地形成低碳文化,培養信貸促銀行、銀行促金融、金融促經濟的低碳一體化理念。全員要充分認識綠色信貸對經濟金融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綠色信貸的政策要求,牢固樹立綠色信貸的理念,全面加強綠色信貸建設。
(2)加強產品創新,建立節能減排和生態環境治理專項貸款,加大對節能減排項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兩高”行業的節能減排和技術改造,支持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大容量低能耗的火電項目及水電、風電等清潔能源項目,支持工業污染防治、城市環境保護、農村環境保護、流域區域污染治理、生態環境保護等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提供靈活多樣的綠色信貸融資模式,在貸款規模、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門檻等方面予以政策傾斜,給予環保企業更靈活的選擇。
(3)加強貸后風險控制,強化企業環保信息管理。加大對企業環保信息的跟蹤監測力度,建立定期訪察制度,及時發現企業在環保方面存在的問題,防范環境違法突發事件帶來的信貸風險;指定專人負責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貸款風險預警工作,建立重點行業信貸風險監測制度,實行動態管理;加強與地方環保部門的聯系,建立有效的環保信息溝通機制,完善企業環保信息的信貸監控制度。
3.3 企業方面
企業要認識到推行綠色信貸絕不是對企業的限制,而是有效引導企業的發展方向、防范企業投資風險。企業應積極主動地披露相關信息,這樣可以充分地讓信息使用者了解自身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信息。同時企業要積極配合新的產業政策,加強綠色產品的生產,從源頭上促進綠色信貸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