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引 言
在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失業保險非常注重其生活保障的作用,并沒有過多地考慮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會影響到失業人員的就業欲望,一些國家的失業人員可以得到很可觀的物質幫助,因為這些國家一般都奉行“失業保險金應基本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的原則。比如,在德國,許多失業者可以拿到原工資60%的失業津貼,將近25%的人可以得到原凈工資75%的失業津貼,加上失業保險金不用納稅,失業者基本上可以維持與在業時相差不大的生活水平。如此之高的失業津貼,加上可以充分享受閑暇,嚴重阻礙了失業者的就業愿望,失業保險制度因此而養了一大批懶漢。由于當時經濟形勢好,失業率低,這種高水平的失業保障標準尚未形成對政府財政的威脅。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爆發后,席卷西方世界的經濟危機使得西方各國失業率急劇上升,高標準的失業保險金支付日益膨脹,成為政府財政的巨大包袱。在這種情況下,各國開始重新審視失業保險制度,力主將促進就業作為其根本目標。
另外,失業保險促進再就業目標的確立其實也是就業權發展的結果。失業保險產生之初,之所以沒有強調促進再就業的目標,與就業權相比生命權產生更晚是分不開的。起初,人們把就業視為一種謀生的手段,相應地,也就沒有獨立的就業權,就業權被生命權所涵蓋,但是,隨著人們生產和生活資料的不斷豐富,人民生活不再極力依賴即時勞動,人們對就業的認識逐漸提高。就業不再僅僅是謀生的手段,而且是自我價值實現的一種方式;就業不再僅僅是一種義務,它也是一種權利。這樣,就業權逐漸地從生命權中分化出來。既然就業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國家和社會就有促進就業的義務,自然地,在失業保險中也應該體現促進就業的這一目標,規定失業人員有接受就業服務的權利。當然,就業權并不意味著國家是唯一的義務主體,要使就業權變為公民的一項真正的權利,勞動者個人也應履行相應的義務。
2 國外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方面的具體做法
一些主要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后,經過多次對失業保險制度的改革,逐漸將失業保險制度由單純的失業后的生活救濟轉而傾向于失業預防和就業促進。為此,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具體做法如下。
2.1 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稅制度
國外實行的浮動性失業保險征稅制度,對抑制雇主在企業不景氣時大批解雇雇員,保持企業員工工作崗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緩解社會失業壓力、降低失業率有良好效果。在這方面,美國實施的浮動失業保險稅率制度,即“經驗稅率”制度最具代表性,美國實行的“經驗稅率”制度是指按照雇主解雇雇員的多少來確定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稅的稅率的高低,按照聯邦政府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失業保險稅的基本比率一般為企業工資總額的5.4%,但同時規定,失業保險繳稅率可隨失業率的提高而提高,有些州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總額的10.5%。
2.2 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時間不易太長
失業保險制度經過一百多年的實踐證明,失業保險基金的給付不可能是無限期的,應該按照平均失業時間來合理確定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時間,否則會抑制失業人員尋找工作的積極性,造成“養懶漢”的現象。因此,一些發達國家將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壓縮到12個月之內,并且還有縮短的趨勢。這樣做的目的,一方面可以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有利于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尋找工作,盡快實現再就業。
2.3 實行失業保險待遇與再就業行為掛鉤辦法,激勵失業者盡快再就業
如阿根廷規定失業在4個月以內的,可獲相當于原工資收入100%的失業保險給付,而失業期超過4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便逐月降低,直至64%;還有不少歐洲國家的失業保險機構對于愿意從事比自己能力低下的工作的失業者,均給予一定的工資補貼來促進就業;英國對參加培訓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失業人員,分別按資格等級增加失業保險待遇;意大利對參加培訓的失業人員提供生活補貼等。
2.4 失業保險基金按其功能分賬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1995年,韓國《就業保障法》設立就業保險基金賬戶、穩定就業計劃基金賬戶和職業技能發展計劃基金賬戶,并實行分類管理。其中的鼓勵創業計劃作為就業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以資助有條件和能力的失業人員創辦小企業,有效促進了失業者再就業。
2.5 失業保險基金優先用于促進就業,而不是生活保障
很多發達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明確規定失業保險基金按比例用于促進就業和預防就業方面,而且用于促進就業方面的資金比例在不斷地提高,這一點已經得到很多國家的認同。更為突出的是,一些國家提出了促進就業優先于失業后的生活保障這一觀點。如瑞典在20世紀70年代首先提出了“就業第一”而不是“失業津貼第一”的指導思想,通過職業培訓、勞動力流動和就業安排等,實現所有愿意工作的人“人人有工作”,把失業救濟作為最后手段。
3 國外失業保險制度在促進就業方面對我國的啟示
綜上所述,在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方面,國外一些國家的具體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值得我們借鑒。
3.1 實行浮動性的失業保險費率
我國失業保險一直實行統一費率制,即無論企業解雇了多少員工都交納統一的失業保險費率,造成了解雇率低的企業對解雇率高的企業進行無償單向補償的現象,從而降低了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和福利水平。因此,我國可借鑒國外和我國工傷保險費率的設計經驗,在確定企業費率時采取差別費率的方法,對解雇人員較多、解雇頻率較高的企業,適當提高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率,從而在企業解雇員工時產生壓力,起到降低失業率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解雇人員較少的企業,則適當降低企業繳納失業保險費率,刺激企業有效安置就業人員形成對用人企業的激勵機制。
3.2 確定合理的失業保險金給付期限,促進失業人員積極就業
目前世界各國的給付期限多在0天到1年之間,而我國目前規定最長為2年。實踐經驗證明,失業保險金的支付期限過長,容易使失業者延遲就業,加重失業保險基金的負擔,降低失業保險金的使用效率。鑒于我國失業保險金給付時間過長,適當縮短失業保險金的給付期限,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
3.3 實行遞減式的失業保險待遇,促進就業優先
我國《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各地執行的過程中,大多地方政府所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期間沒有呈現出遞減的趨勢,無法有效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的功能。如2012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區,失業人員第一年每月可領取失業金840元,第二年每月可領取失業金735元。為此,我們借鑒國外的有效做法,根據失業期長短支付失業保險金,失業前期支付的失業保險金額較高,失業后期支付較低的失業保險金。在給付期內找到持續一年以上工作者,可以直接領取剩余的失業保險金。這樣有利于促進失業人員盡快實現再就業。另外,在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上,應將失業保險基金首先用于促進失業人員就業方面,在促進就業無果時再實施其生活救濟的功能。
3.4 逐步實現失業保險基金分賬戶管理
失業保險制度的功能在不斷地擴大,但大多數國家的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并沒有按照其功能劃分賬戶,尤其是我國,對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方面的資金所占的比例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為了更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的功能,我們應借鑒韓國的經驗,將失業保險基金按照其功能劃分為生活保障賬戶、職業介紹賬戶、職業培訓賬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