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會計準則中基本準則的重大變化及對稅收的影響
(一)新會計準則中基本準則的重大變化
與原準則相比,新會計準則增加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具體會計準則中大量運用了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
會計是稅收的基礎。新會計準則的變化對稅收籌劃有三個空間,即:公允價值的利用空間,會計政策的利用空間,新業務的籌劃空間。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具體表現在如下5個方面:
1 新會計準則規定了更多可供選擇的會計政策,企業在納稅時,可以選擇傾向有益于企業納稅和節稅的會計政策。
2 計量基礎的多樣化。新會計準則提出了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計量屬性。這會影響后期確認的成本、費用等損益結果,從而對稅收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3 收益計量的變化。《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建造合同》、《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等具體會計準則對收益的確定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對企業的核算的收益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收益計量的變化必然導致稅收的變化。
4 引入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由原來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二者選其一,改變為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的改變,無疑會對所得稅核算、企業納稅,企業內部管理行為產生深遠的影響。
5 新業務的稅收影響。新會計準則體系增加了《企業年金基金》、《股份支付》、《職工薪酬》、《生物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政府補助》、《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新的具體會計準則,這些新規定規范了新業務,同時新業務也會存在許多稅收影響,我們必須引起重視。
二、在實踐中運用新會計準則中的基本原則,探求合理避稅之道。為企業謀求利益最大化
(一)摸索符合企業實際情況的核算模式
由于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企業形式呈多樣化發展,如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單一企業和企業集團、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等,它們對會計核算和會計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其次,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資本市場、證券市場等新興市場逐步發展,一些新的業務如投資、兼并、重組、融資,特別是創新經濟業務的出現,會計對象的不確定性增加,企業經濟業務的復雜化要求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在不同的會計原則、方法和程序之間進行選擇。會計人員可以按照交易性質、實質和結果,進行判斷和處理。
例1:1990年,筆者在一家大型進出口公司擔任總會計師期間,根據公司經營機制的變化,明確了“統一領導、二級核算、集中對外”,變原來生產經營時的“一條鞭”管理、“一條龍”服務、“一口鍋”吃飯,為“多元化經營、分塊管理、綜合服務”的核算形式。鑒于該公司工貿一體、內外貿綜合經營的特殊性,在財務管理體制上,提出了“兩有別”,“四同四不同”的“一司兩制”核算模式。“兩有別”即外貿與內貿有別、內地與特區有別。“四同四不同”即會計原理相同,核算方法不同;隸屬關系相同,報賬方式不同;開支范圍相同,開支標準不同;提留內容相同,提留比例不同。如深圳當地規定不準提大修理基金,只準提折舊。我們就將設在深圳的分公司固定資產折舊率由5.2%提高到8.7%,既保證了分公司的核算符合特區要求,又使該公司固定資產修理與更新有足夠的更新改造資金來源。
(二)秉承賬實一致的要求,運用“謹慎原則”處理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減少資產虛賬900多萬元
因為財務情況說明書帶有相當的主觀性,所以新準則取消了財務報表中的財務情況說明書。強化了報表附注的信息披露,從某種意義上說,附注數字的真實性優于報表數字。
例2:1993年,我們在分析公司資產時發現,公司資產大,但應收賬款不小。應收帳款中,兩年以上的、失去訴訟時效的應收款達900多萬元。成了“看起來有米,煮起來沒有飯”的資產虛賬。舉一反三,我們針對進出口公司對外經營存在或有風險的客觀情況,就毫不遲疑地把當今西方會計事務中被普遍采用的謹慎原則“拿來”并大膽實踐。提出了對可能出現的虧損要提風險金;對庫存商品要按歷史成本與可變現值孰低的原則調整實際成本:對固定資產快速折舊,匯差收入暫列往來,不急于進行利潤分配,以規避因美元匯率下調帶來的風險等構思與具體意見。經過與財政溝通,并得到他們的理解與支持,使所在企業多年來掛在資產負債表上,實際收不回來的900多萬元壞賬得到處理。
(三)事先籌劃簽合同,減少稅負241萬元
在簽訂經濟合同時,為了避免經濟糾紛和法律責任,交易雙方往往比較注重合同的格式,注重法律文書的表述方式,卻經常忽略合同與稅收的關系。其實,合同決定了業務過程,而業務過程又決定稅收。可以說,合同是產生稅收的經濟根源。筆者在多年的工作實踐中發現,稅收籌劃不是財務孤軍作戰,必須與業務洽談同步進行。在合同標的基本確定的基礎上,簽訂合同時就可以進入稅收籌劃的實質階段。雖然稅法是比較固定的,但交易方式、合同形式的選擇是比較靈活的,它完全可以通過交易雙方協商確定。
例3:2008年,通過激烈的競爭,筆者所在的其環保工程技術公司拿到了一個合同總額為4428萬元的污水處理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項下有設計、工程施工、設備采購。一般情況下,稅務認定類似總承包合同為混合銷售。以占合同比例大的經濟事項確定稅種和稅率。這個合同項目中,設備采購項目占的比重大于其他兩項業務,肯定要按17%征收增值稅。若按增值稅計稅,設計、土建安裝沒有進項抵扣,這樣一來,整個項目將要承擔419.12萬元增值稅額,增值稅負率為11.07%;加上稅金及附加41.912萬元,綜合稅負率將達到12.18%,這個項目的稅負太重。
簽訂合同時,筆者甲方提出,在總承包數字不變更的前提下,合同形式一分為三,即改總承包合同為分別按設計、土建安裝、設備采購3個項目分開簽訂合同。因為項目不同稅種不同,稅負大小也不同。這一建議得到了甲方的支持與配合。該項目籌劃后的
全部稅負為219.41萬元。比籌劃前節約稅負241.62萬元。詳見表1。
(四)轉變業務模式,即可點石成金
稅收籌劃的本質是在稅制約束下尋找稅收空間,即規則約束之下的變通、轉化與對策。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這種轉化思想不僅體現創新思維,還蘊含著一種大智慧,是沖破稅收環境約束的好辦法。隨著這個業務模式的轉化,所涉及到的業務收入和稅種也會隨之發生轉化,稅負自然不同。財務人員只要鉆研稅法,根據所在企業實際情況進行稅務籌劃,使經營模式符合稅收政策的要求,就能為企業增加盈利,取得點石成金的效果。
例4:2010年,湖南某貿易公司業務從2011年起,原與另一個單位的經營模式將由合作經營改為上下游關系。資金進出、開票均通過湖南公司。資金從河南打往湖南,從湖南打到新疆,稅票從新疆開到湖南,再從湖南開到河南,雖然業務是正規的,但資源的逆向流轉,會無端引起對方稅務的懷疑。
根據新的會計準則中的實質重于形式的基本原則,我們認為:從新疆進煤銷往河南,上下游都是河南公司掌握,湖南公司只是中轉代運,沒有必要由湖南公司收、開增值稅票。所以此項業務以代收代運的模式開展,更符合會計準則中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
更重要的是對方要求湖南公司收的代運費要包含在銷售價格中,按17%的增值稅開增值稅發票。據我們對2009年稅收盤點了解,改革影響最大的是增值稅,優惠最多的是營業稅。而這筆業務是我們利用站臺的優勢為其代運。代運屬于服務性質,在稅收上屬于營業稅的范疇。營業稅按服務收入5%的稅率計收。增值稅以來票銷售收入為基數按17%的稅率征收。如果改變企業的經營模式,運用營業稅種計算稅收,企業就能在符合稅務政策的基礎上獲得更大的利潤。
公司已經按原來的模式與對方達成一致意見并實施。于是,我們按不同經營模式帶給企業的收入、成本、適用稅種、應交稅金、毛利、利潤、利潤率等15個方面內容計算數據,制成不同經營模式經營結果對比表(見表2)。
新模式比原來確定的模式每噸利潤高6.61倍。一年如果代運10萬噸,可以增加152.5萬元利潤,這樣既為公司規避了稅務稽查的風險,又增加了公司的利潤,一舉兩得。詳見表2。
(五)運用契約思維,避開稅收約束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教授認為,公司的實質是一系列契約的聯結。契約是與市場緊密相連的,市場經濟實際上就是契約經濟。稅法也是一種契約,它是依靠企稅雙方對稅法的遵從來維護的。公司與各個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供應商、顧客、雇員等之間存在著微妙的博弈競爭與合作關系,這之間的博弈合作也是靠契約合同來維護的。對于納稅人來說,利用契約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圍內、更主動地實現統籌規劃,并按簽訂的契約統一安排納稅事宜。
200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局頒布的《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一個納稅年度未歸還,且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應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
例5:本公司有一個股東向公司借了300萬元,用于與本公司業務無關的項目。根據財稅[2003]158號文件精神,我們及時告知這位股東,所借資金必須在本年12月30日之前歸還到公司帳戶,請他作好資金準備。否則,如果被稅務機關查實,公司可能面臨要被征收60萬元稅款、還要加征滯納金的后果。還建議,如果公司同意繼續借款給他,年底前300萬元到公司賬后,跨過年可以再簽訂借款合同借出該筆款項。這就是以契約的形式約定,要其每年辦理借款協議。或是轉變契約方,由股東家人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借款,回避(財稅[2003]158號)政策規定的約束,這樣,即使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借款,也不用繳納任何稅款。
三、踐行“新會計準則”的原則,合理避稅,謀求企業利潤最大化應該注意的三點建議
(一)運用“新會計準則”原則要恰當、適當
“實質重于形式”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可靠性的一條很重要的原則。我國會計信息嚴重失真與證券市場對會計信息質量的進一步要求之間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該原則出臺的背景。“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運用得好,有利于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但如果不恰當或不適當或被過分強調,反而會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核實性,甚至為會計人員進行會計處理時主觀臆斷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二)踐行“新會計準則”的原則,一定要“依法誠信納稅”
2011年7月份交通銀行湖南省分行、長沙市地方稅務局、長沙市國家稅務局聯合推出《稅融通》信用貸款。對連續兩年按時、足額納稅且達到一定金額;近兩年內被稅務部門授予A級納稅信用等級單位給與信用額度貸款。我們任職的公司被稅務局作為納稅誠信單位,推薦到交通銀行,經過銀行審查,我公司完全靠信用獲得200萬元一年期循環信用額度貸款。
納稅好記錄,貸款零距離的事實,讓我們看到了依法誠信納稅的信用價值。使我們進一步認識到:企業應當做到“依法納稅,合理籌劃,用好政策,利潤最大。”該交的稅一定要交,能避的稅,要充分發揮我們財會人員的聰明才智,讓它變成企業利潤;企業要做聰明的納稅人,因為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糊涂者漏稅,精明者避稅。
(三)會計人員應關注會計風險,提高會計人員自身素質
當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其外在形式不相一致時,會計人員要如實反映企業經濟活動,就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判斷能力。而個人的專業判斷能力總有高低之分,因此存在即使會計人員運用專業判斷仍有不能如實反映企業的實際經濟活動、真實反映會計信息的可能性,這就是會計風險。
新會計制度給了會計人員一定的獨立精神和專業判斷空間,勢必對會計人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會計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是貫徹新會計準則的可靠保證。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許多交易或事項在經濟實質與法律形式方面不一致,甚至發生背離。這一方面給會計人員帶來了困惑,在選用會計政策時無所適從,因為制度所賦予的不是對交易或事項的絕對的規范,當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與其外在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人員要如實反映企業經濟活動,就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判斷能力。因此,會計人員應注重職業判斷能力的提升,培養高標準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