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金是企業的血液,企業的資金鏈斷裂,經濟效益再好,都可能面臨破產清算的危機。企業要想在一定時間內發展壯大,必須籌集到足夠的資金,即進行融資,但目前很多企業都面臨融資難的問題,企業有必要另辟蹊徑來融資,稅務籌劃就是一個不錯的選擇。筆者認為,最遲納稅和最輕稅負是稅務會計的基本融資原理。
一、最遲納稅的融資操作
在稅務會計實務中,企業可以在遵從稅法的前提下,利用會計政策遞延稅款的繳納時間,增加企業“無償使用”的資金。
(一)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的選擇
按照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可以選擇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4種方法。雖然在整個折舊期間,企業計提的折舊總額相同,即在計算所得稅時允許扣除的總額是相同的,但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因素之后,結果就會不同。折舊期限越短或采用加速法,節稅效果越好;反之,節稅效果越差。在稅法允許的前提下,納稅人應該采取最短的折舊年限或最快的折舊方法,以實現遞延納稅的目的,最大限度地為企業融資。
例1:某船舶廠一大型設備,原價400 000元,預計殘值率3%,折舊年限5年,市場利率10%,所得稅率25%。采用不同的折舊方法,每年的折舊額、每年可抵扣所得稅額,每年可抵扣所得稅額的折現額計算見表1。
從表1可以看出,在考慮貨幣時間價值,折現之后,可抵扣所得稅額的折現額不同,加速折舊法大于直線法,其中雙倍余額遞減法為企業節省5 603元(79 143-73 540)的稅金,年數總和法為企業節省4 654元(78 194-73 540)的稅金,減少的稅金就是通過稅務會計為企業實現的融資。由此可見,加速折舊法在遞延納稅方面好于直線法。因此,納稅人最好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進行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
由于采用加速折舊法而形成的稅收節余(收益)成為產業資金的主要來源,并為發展中的企業創立了幾乎完全是資助性的政府無息貸款。
(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規定,企業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計價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任選一種。無論采用哪種計價方法,從長期看,其實際繳納的總稅額相同,但考慮到貨幣的時間價值,企業的實際稅負會不同。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應該立足于使成本費用的抵稅效應最充分和最快地發揮,以便最大限度地獲得可以“無償使用”的資金。
對于盈利企業而言,企業應選擇前期成本較大的計價方法。當物價水平呈下降趨勢時,納稅人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使先購進的成本高的材料先行結轉;同理,當物價水平呈上漲趨勢時,納稅人可以采用加權平均法。
(三)長期股權投資損益確認方法的選擇
按照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在持有期間,根據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況,分別采用成本法和權益法進行核算。當對子公司投資,或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當對合營、聯營企業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在成本法下,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利潤在宣告分配之前,“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實際已經實現的投資收益,不需要就投資收益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而按照權益法,不論投資收益是否宣告分配,投資企業均應在被投資企業實現利潤的當期,根據所占被投資企業凈資產的份額確認投資收益,同時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可見,兩種方法下,就投資收益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的金額相同,但是投資收益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不同。一般情況下,投資企業采用成本法比采用權益法更能達到幫助企業融資的目的。
例2:A公司2009年1月1日以1元/股的價格購入B公司100萬股股票,占B公司股份總數的25%。A公司的所得稅稅率為25%;B公司是一家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B公司2009年實現凈利潤40萬元。2010年3月1日,B公司分配現金股利40萬元,A公司于當日收到B公司分配的現金股利10萬元。假設A公司除了持有B公司的股權外沒有其他的投資。
方案一:假設A公司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滿足成本法核算條件。2009年B公司實現凈利潤40萬元,按照成本法,B公司2009年沒有分配現金股利,A公司不必作賬務處理。根據稅法的規定,A公司不必就該筆投資收益補繳所得稅。2010年3月1日,A公司收到現金股利10萬元,在2010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就這筆投資收益補繳所得稅1.176 5萬元[10÷(1-15%)×(25%-15%)]。
方案二:假設A公司對B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滿足權益法核算條件。2009年B公司實現凈利潤40萬元。A公司需要確認投資收益10萬元(40×25%),同時在2009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就這筆投資收益補繳所得稅1.176 5萬元。
兩種方案下,A公司補繳的所得稅金額一致,但是方案一投資收益補繳的所得稅在2010年度匯算清繳,方案二補繳的所得稅在2009年度匯算清繳,選擇方案一可以達到合法延遲納稅的目的,1.176 5萬元的資金A公司可以“免費”使用一年。
雖然成本法和權益法的選擇不是隨意的,但是投資企業可以通過調整其在被投資企業中所占股權的比例,以選用有利的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為企業融資。
(四)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開具發票時間的選擇
目前,對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開具發票的時間有兩種選擇:第一種,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期分次開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第二種,發出商品時一次開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對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會計處理的例題中,假定銷售方于發出商品時就全部銷售額開具專用發票,并于當天收到全部的增值稅額。
如果選擇在發出商品時一次性就全部銷售貨款開具專用發票,那么企業在開票當日應當就全部銷售貨款一次性計繳增值稅款,同時企業還需一次性確認收入和成本并據以計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選擇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次開具專用發票,那么增值稅就可以分期計繳,同時收入和成本可以分期確認,從而企業所得稅可以分期計繳。由此可見,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次開具發票可以分期分次繳納增值稅和延遲繳納企業所得稅,以延長企業“免費”使用資金的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利用延遲納稅增加企業營運資金時,必須注意與公司經營有關的稅法變動,考慮邊際稅率的變化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防止延遲納稅給企業帶來的好處被邊際稅率變化帶來的不利所抵消。
二、最少納稅的融資操作
企業應該在稅務會計實務中,選擇最有利的財務決策,使應交稅款最小化,增加企業實際可運用的資金。
(一)資產轉讓方式的選擇
資產轉讓是通過買賣活動在不同納稅主體之間發生資產流動的經濟行為。目前,資產的轉讓主要有兩種方式:直接轉讓和股權轉讓。采用不同的資產轉讓方式,需要繳納的稅種和稅額均不同。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資產轉讓方法,達到最輕稅負的目的,減少資金的流出,間接地為企業融資。
例3:2005年,在高力國際的操作下,新加坡嘉德置地集團將旗下的新茂大廈轉讓給澳大利亞麥格理集團旗下的MGPA管理公司。該項資產轉讓可以采用直接轉讓方式或股權轉讓方式,最后的結果是MGPA管理公司出資8億收購嘉德置地旗下的新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95%股權,另外5%股權則由上海永業集團持有。
下面分析下選擇股權轉讓的原因:在轉讓前,嘉德持有的那部分商用物業的價值約為5億元,轉讓作價為8億元。如果采用直接轉讓方式,所繳納的稅金為:合同印花稅25萬元(5億×0.05%),房產稅2 304萬元(8億×80%×1.2%×3年),營業稅2 500萬元(5億×5%),所得稅9 900萬元(3億×33%),河道管理費12.5萬元(營業稅2 500萬×0.5%),共計14 741.5萬元。如果通過股權轉讓,所繳納的稅金為:營業稅4 000萬元(8億×5%),附加稅350萬元(7億×0.5%),合同印花稅2 100元(7億×0.000 3%),共計4 350.21萬元。兩種轉讓方式稅金相差10 391.29萬元,也就是說,高力國際的該筆操作幫MGPA管理公司節省了一筆巨額資金,這相當于間接地幫MGPA管理公司融資10 391.29萬元。
(二)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對于同一涉稅事項,納稅人身份不同,其承擔的實際稅負不同,繳納稅款導致的現金流出不同。以增值稅為例,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是否健全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嚴格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制度,稅率為17%,一些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貨物實行13%的優惠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為3%。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在征收管理、適用稅率以及應納稅額計算方法上有明顯區別。企業應該根據其具體情況(增值率、抵扣率),選擇最佳的納稅人身份。應注意的是,企業一旦確認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身份,就不可以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身份。
(三)基于稅收優惠政策決策的選擇
2008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鼓勵農、林、牧、漁業、安全生產、節能環保和自主創新等企業的發展,無論什么經濟性質的企業,無論在什么地區,都可以享受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的所得稅優惠。例如,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以按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企業可以通過財務決策的選擇,在購置專用設備時選擇節能環保的設備,以享稅收優惠政策,減少稅款的繳納,最大限度地為企業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