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統計工作是反映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情況的基礎性工作,也是各級政府科學決策的重要依據。而基層基礎工作是統計調查立足之本,是統計人建功立業之基,是統計事業興旺發達之源。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不僅是提高統計調查數據質量的重要環節,更是打造“科學統計、依法統計、陽光統計”,實現“內創和諧,外樹信譽,優質服務”的關鍵所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建設對統計資料需求迫切,化隆鄉鎮統計較好地履行了統計法所賦予的職責,統計環境逐步改善后,統計工作漸入正規,統計人員在完成報表上報任務的同時,在多位抽樣調查、普查中承擔了業務培訓、檢查指導、綜合匯總、審核等實質性工作,其工作業績在日常管理中的作用逐步被黨政領導所公認,但受主客觀條件限制,鄉鎮統計仍面臨著儲多困難和問題。
一、鄉鎮統計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人員缺乏 隊伍不穩定
目前撤鄉并鎮改革以及鄉鎮機構改革,使農村基層統計工作發生了很大變化,由于撤鄉并鎮使新鄉鎮都由以前兩個以上鄉鎮合并而成,在地域、服務對象、經濟總量等方面均有大幅度的增加,統計工作量也成倍增加,工作任務更加繁重。撤鄉并鎮時還由于準備工作不充分,領導工作沒經驗以及人員的變化產生了資料交接不全,統計數字不能銜接等問題。同時由于鄉鎮機構改革機構設置變化,使本來就似有似無的統計站消失的無影無蹤。化隆縣原來的統計工作都是由鄉統計站或農經站承擔。改革以后統計站被取消,農經站工作被弱化,只是在農業綜合服務中心或綜合服務大廳設一個崗位,個別鄉鎮沒有崗位沒有工作人員,更談不上專職的統計人員了,每年的統計工作臨時找人作一天報表就完事了。統計工作人員的缺失和工作隊伍的不穩定造成了統計資料的遺失,統計數字不能銜接,統計人員業務素質不高等現象,嚴重影響了統計工作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
(二)統計方法制度改革滯后,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縣鄉農村經濟發展的多元化,要求統計工作做相應的變化,而多年來,農村統計制度一成不變,相應的農村經濟發展卻今非昔比,一方面現行的農村統計制度只反映農村經濟發展概貌,不能反映符合農村經濟日新月異發展深層次內容,滿足不了微觀要求,另一方面各職能部門為滿足需要,在站所都設有統計人員直線上報,造成成了各行其事,缺乏報表整合和綜合審核,使有限資源被浪費內耗。再者農業統計許多指標季節性較強,產前統計帶有預計性,產后統計卻對產前統計不允許做較大調整或改動,而實際的情況有時卻有很大的出入。這既不能反映農村經濟和農業生產進度,更凸現出統計制度和統計報表呆板,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需要。
(三)領導重視不夠,工作無組織保證
每一項工作的正常開展都離不開各級領導的大力支持。作為一項關系到各級政府正確政策提供參考并反映工作成效的統計工作,有一個現象就是越往基層越不重視,表現在組織保障方面既沒有機構又無專項經
費,在領導方面視統計工作為只滿足上級部門需求,日常工作只是一個年終報表。對于統計工作的重視停留在對年終報表上:就是報表的數據一定要達到并超過鄉鎮與縣委縣政府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上的數字。平時安排鄉鎮統計工作人員從事一些無關統計的鄉鎮其它工作。在統計人員方面,人、財、物都在鄉鎮,絕對服從鄉鎮領導安排,工作多而復雜。而近年來各種統計調查、普查任務越來越多,統計指標越來越細。鄉鎮統計人員身兼數職,一年到頭忙的團團轉,根本就沒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統計工作,從而影響了統計數據的質量和數據報送的及時性。
(四)統計數據處理手段落后,信息化建設進展緩慢
在一定程度上,基層統計人員的工作只局限于一種簡單的報表收集和初級數據匯總整理,而忽視了統計分析和綜合服務的職能。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基層統計人員少,而各種統計調查過多,個人承擔的工作過重,無暇開展統計服務;另一方面,部分基層統計人員業務素質偏低,缺乏應有的綜合分析能力和必要的專業知識。鄉鎮的統計工作是分散的,各項經濟社會統計分別由不同的統計人員承擔,沒有專職的統計人員對全鄉鎮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綜合統計和分析,提供的材料往往是片面的、膚淺的,滿足不了鄉鎮黨委、政府對全鄉鎮經濟形勢全面分析的要求。
(五)統計事業經費嚴重不足,基層工作人員積極性下降
大部分鄉鎮財政、民政、土管、計生等工作人員均有工作津貼和工作經費,而統計部門因自身經費嚴重不足,沒有能力給基層統計人員予以補助,統計人員沒有任何補貼,也沒有事業經費,更談不上什么福利待遇了,甚至連出差的差旅費都要自己承擔。很多鄉鎮的統計工作,還處于八十年代的手抄,算盤,計算器什么的,工作量很大,與社會的進步嚴重脫節,絕大多數鄉鎮未對統計工作配備電腦等先進的工作工具,就算極少數鄉鎮配有電腦,它也是躺在那里“睡大覺”,既沒有必要的培訓,又無運轉經費,工作條件相對較差。而統計工作繁重而瑣碎工作又很清苦,使一些統計工作人員“身在曹營心在漢”,調崗換崗需求近切。
(六)抗干擾能力弱,統計法律意識淡薄
鄉鎮統計人員業務上雖然受縣統計局指導,但人、財、物都歸鄉鎮管理,因此,其工作縣局無法隨時監管;另一方面,少數統計人員工作不實,作風飄浮,不進行調查研究,填報數據靠估計,缺乏統計工作應有的嚴肅性。縣統計局向鄉鎮布置的報表,有的催要才能報,有的上報數據與實際情況相差很遠。此外,對基層一級統計執法檢查也不到位,《統計法》雖然已經頒布2O多年了,但由于《統計法》規定只能對企事業組織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進行經濟處罰,而行政機關不在此列;因此,對鄉鎮政府等行政單位的執法檢查,往往是例行公事,走過場而已;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一些的統計違法行為,特別是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
(七)村級配合程度差,數據源頭缺陷較大
以農業統計為例,前些年的年報,都有鄉政府負責,現在上級要求報表必須到村一級,但目前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村一級一直未設統計人員,統計對象,由原來的一村變為千家萬戶,增加了搜集資料的難度,村一級統計數據完全依靠村長一人提供,因報酬少,其工作積極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有的鄉鎮統計員先向縣統計局報數據,再把已定案的統計數據分到各村,使村錯誤地認為統計數據上不上報無關緊要。因此,現在上報到鄉統計站的農業報表,有的指標只有總數,沒有到村的數據,其質量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