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企業員工收入水平逐漸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有利于減少納稅支出,減少偷稅、漏稅行為,就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而言,我們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探討。
一、扣除非稅項目收入
根據現行稅法,非稅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繳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休工資、退職費、離休生活補助費、離休工資、;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等等。全面了解員工個人收入中非稅收入部分,扣除符合稅法規定的項目。
二、工資薪金均衡發放
許多企業年終考核結束后,將年終獎金和福利補助一次性發放,個人所得稅計算是按7級超額累進稅率按月計算的,收入越高,稅率就越高,納稅也就越多。這樣,就可能造成發放當月納稅增多的現象。因此,要盡量避免累計一次性發放獎金和補助的現象。可以考慮將按年考核改為按季度考核甚至按月考核,并按月兌現收入,那么,職工的稅負就會下降。
【案例1】某企業員工,2012年12月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性收入3200元、年終獎24000元,計算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應納個稅=0
年終獎應納個稅=(24000-300)×10%-105=2265(元)
全年共納稅個稅=0+2265=2265(元)
【案例2】若上例中獎金平均到12個月發放,其他條件不變,計算全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應納個稅=(5200—3500)×10%-105=65(元)
全年工資應納個稅=65×12=780(元)
可見,分月發放獎金節稅2265-780=1485(元)。
但是,當員工的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達到起征點以后,將年終獎金或補助分攤到季度或月度發放有時稅額會比一次性發放高。
【案例3】某企業員工,2012年12月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性收入6100元、年終獎18000元,分解到每月發放。
工資應納個稅=(6100+18000÷ 12-3500)×10%-105=305(元)
全年共納個稅=305 ×12=3660(元)
【案例4】若上例中獎金平均到12個月發放,其他條件不變,年終獎18000元到年底發放。
工資應納個稅=[(6100-3500) × 10%-105] ×12=1860 (元)
年終獎應納個稅=18000×3%=540 (元)
全年共納個稅=1860+540=2
400(元)
可見,年底發放節稅3660-2400=1260(元)。
三、提高職工社會保障性福利
有些企業提供給職工的收入較高,卻沒有按照政府部門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障性款項和住房公積金等,使得可以稅前扣除的項目不能扣除,這就增加了一些稅收負擔。如果按照政府部門的規定將其中的一部分收入,通過繳納社會保障性款項和住房公積金等,不僅符合規定,還可以減少部分稅收,而且也沒有減少企業及個人利益。
四、部分應稅收入轉化為費用
這些費用可作為企業的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同時,稅法規定上又不會作為個人所得處理,這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籌劃方法。如將直接發放的電話費補助改為話費票據報銷、將直接發放交通費改為實報實銷交通費、將誤餐補貼和差旅費津貼按實際出差天數據實發放等等。
五、適當統籌年終獎稅負
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征收個人所得稅時,達到稅率臨界點時,稅負會反向變化,多發獎金后適用的稅率也提高了,多繳納的稅收要超過多發放的獎金。所以,在發放年終獎金時,應做適當統籌,讓職工真正得到政策的實惠。
【案例5】某企業員工,2012年12月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性收入5200元、年終獎 18000元,計算12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工資應納個稅=(5200-3500)×10%-105=65(元)
年終獎應納個稅的計算:18000÷12=1500 (元)
年終獎應納個稅=18000×3%=540(元)
【案例6】某企業員工,2012年12月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性收入5200元,年終獎18001元。計算12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應納個稅=(5200-3500)×10%-105=65(元)
年終獎應納個稅的計算:18001÷12=1500.08(元)
年終獎應納個稅=18001×10%-105=1695.10(元)
由此可見,年終獎多1元,個稅多繳1155.10元
由于個人所得稅稅率有7檔,在每個臨界點與平衡點之間形成了6個“盲區”。因此,找出每一級稅率對應的“盲區”,就能有效地避開“多發少得”的情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計算,這6個“盲區”分別為:[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因此,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適當注意避開個稅稅率中的幾個“盲區”,若發現員工年終獎數額落入“盲區”范圍,可與員工溝通,適當減少年終獎,以“舍”來減輕負擔;員工也可以適當進行公益性捐贈,既能扶助弱勢群體,又能減少部分個人所得稅,取得“雙贏”的結果,避免出現“企業多給,員工少拿”的現象。
六、勞務報酬與工資薪金轉化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比例稅率20%,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少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較低,因此在可能的時候可雇傭為企業的員工,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可少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