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成本成為現代企業越來越關注的問題,因為環境成本可以幫助企業制定正確的價格,確保和規章標準的一致,節約潛在的成本。自80年代起,環境會計(亦稱綠色會計)作為一個新的會計分支而興起,并逐漸擴大影響,進入90年代以后,一些國際組織積極推動環境管理,環境會計及環境審計方面的研究,制定和發布有關規劃或標準。
提出環境成本這一概念無非是想引起人們對環境與經濟增長之間以及環境與社會發展之間的相互關系的認真思考,因為日益嚴重的全球生態環境危機是由于以往經濟活動對環境不負責任的行為。企業是環境的責任主體,應該對環境負責,而為了使企業能夠具有這種自覺的責任感覺并且實際地擔負起這種責任,就應該把維護治理和改善環境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消耗統統計入企業成本中。
但是會計處理過程包括確認計量。如何準確地加以確認是件很困難的事。根據環境成本的不同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如果說環境成本是指在某一項商品生產活動中,從資源開采,生產,運輸,使用,回收到處理,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需要的全部費用。可并不是所有的環境成本是這樣引起的。再者由于計量是會計的屬性,因此作為環境成本也必須是可計量或可估計的。而水污染,空氣污染的治理費用就只能合理的估計。環境成本的確認是環境會計的基礎,無法進行準確地計量,就不利于環境會計的核算。舉個例子,采礦企業所生產的礦渣及礦坑污染,難道能簡單的用每年需支付相應的回填,覆土,綠化的費用進行確認嗎?顯然這是不合理的。因為它所發生的環境成本遠遠大于這些費用。
當前我國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制定了一系列的環境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基礎標準,環保方法標準和環保樣品標準。企業要達到這些標準要求,必然要發生一些環保設備投資及營運費用。社會環境保護公共工程和投資建設,維護更新費用中由企業負擔的部分。企業環保部門的管理費用等。有些國家實施環境稅,征收環境保護基金。對超標準排污企業征收排污費,企業每年向環境保護局支付的排污費。
既然環境成本這么難以確認,為什么一定要在會計學領域討論環境問題?企業進行年度環境報告就是一個很好的選擇。以斯堪的那維亞(北歐)航空集團公司(SAS Group,由瑞典,挪威,丹麥三個國家的若干航空公司組成,均為上市公司)為例看,1995年SAS單獨編制并發布其第一份年度環境報告,該報告涵蓋其航空運輸業的機場,機上貿易業務的相關環境信息(旅館業務的環境信息另外處理),與公司的年度報告同時發布。這份年度環境報告的內容非常詳細,主要包括:SAS的環境戰略; SAS在飛行,機上服務,地面服務的各種活動對環境的影響(環境平衡表,分為投入與產出兩方);總裁就環境事項的年度總結;董事會就環境事項的年度總結;分別各種業務的環境信息;對大氣影響的專題分析;公司環境管理實務;為減少對環境的不良影響而進行的新技術開發工作;各種有關的知識欄目;公司環境管理機構及通訊聯系等等。
雖然我們知道,公司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其年度報告,其中與財務會計有關的內容均需經過注冊會計師進行獨立審計并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報告)。但是不一定對于公司發布的環境信息(特別是與財務會計有關的環境信息)非要提出環境會計法規及環境審計問題。不必花太多時間,精力,人力,物力來計量環境成本,還能達到保護環境,控制成本的作用。考量環境成本說到底就是使發展真正實現由“環境換取增長”向“環境優化增長”轉變,運用綜合手段推進產業,企業進行技術重置,建立健全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環境補償制度。
既然有其他更好地方法實現這一目標,又何必固執地來研究環境成本。我的看法是不必去單獨地考慮環境成本。這樣說并不意味著忽略企業發展對環境的影響,而是通過其他途徑來另辟蹊徑。實行環境管理目標責任制,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實行環境管理目標責任制,做到“一個杜絕,兩個堅持,三個到位,四個達標”。即杜絕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堅持環境“三同時”制度,堅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工作必須責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做到廢水,廢氣,廢渣,噪聲達標排放。在實施環境管理目標的同時,建立健全環境管理制度,做到真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大力推行無污染的清潔生產工藝。對于那些資源消耗較大,污染嚴重,環境成本較高的必需品的生產項目,除加強企業管理以及最大限度地提高資源,能源的利用率外,最重要的是淘汰那些落后的技術工藝而采用先進清潔的生產工藝等等。
我相信即使不從環境成本這一制度上完善相關宏觀調控體系出發,經濟依然能在環境容量承載的限度內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使得發展進程真正做到經濟建設與生態建設一起推進,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一起考核,物質文明與生態文明一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