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票回購對中小股東權益侵害的表現形式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余所得的積累資金(即自有資金)或債務融資以一定的價格購回本公司已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將其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以達到減資或調整股本結構的目的。股票回購能對資本市場產生積極的作用:它有利于公司股價的穩定,有利于建立員工持股制度和股票期權制度,是公司股利分配的替代手段及公司實施反收購策略的有力工具。但是其對資本市場的消極影響也不容忽視,實施股份回購可能增加市場操縱的風險、增加內部交易的可能性、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由于大股東與中小股東存在信息和利益的不對稱,在股票回購中可能導致中小股東的權益遭到侵害,其主要表現在:
(一)股份回購中信息的不對稱
現代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典型形式,使得中小股東越來越遠離公司的最終控制權,相對控股的股東而言,中小股東因持股比例低而處于較弱的地位,從而在對公司內部重大的信息的掌握上就處于劣勢,這就決定了他們維護自身利益的難度。例如,某礦產公司對中小股東隱藏了它發現新礦的信息,同時又在進行股票回購,則中小股東在不知內情的情況下出售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最終結果必定是中小股東利益受損,而早已了解內情的大股東坐收漁利。從另一方面來講,由于回購中信息不對等,股票回購往往被急于套現出局的大股東所利用。以開啟2011年A股回購先河的健康元為例,今年2月15日,健康元召開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實施回購公司部分社會公眾股份的議案,公司獲準以不超過3億元自有資金回購上市股票,回購價格不超過12元/股,預計回購股份不超過2500萬股,約占總股本的1.8976%。然而,到7月31日時,健康元已經累計回購268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約2.038%,回購最高價為每股11.33元,最低價為每股8.60元,支付總金額約為28227萬元(含印花稅,傭金)。由于公司過早觸及回購金額限制,自8月以后沒有再進行回購,而在這期間,大盤一路下跌。為此,吃虧的都是中小股東(廣州、河南、深圳、太原等)。因為在沒有及時了解到健康元已經“高位滿倉”,股票將一路下跌的情況下,中小股東期待股票價格能夠繼續上揚于是就大量涌入,然而他們持續的時間和交易量恰好滿足了機構和大股東減持出局的要求,目前原前十大股東無一在榜,全部出局。由此看來,健康元的股票回購被大股東為減持而利用,而未出售股票的中小股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自身利益嚴重受損。
(二)股份回購中價格的不公平
股票回購的核心是定價,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權一般掌握在大股東手中,所以中小股東通常只是回購價格的被動接受者。當公司回購股份的價格高于實際價值時,未被回購的股東的股價就相應地被稀釋了,相反,當回購的價格低于實際價值時,則剩余股份的價值就被相應地提高了。下面用具體公式來說明。
假設不考慮個人所得稅和交易費用,公司以固定價位要約。設一個均衡價位P*,在這個價位上,愿意拋售股票的股民和繼續持有股票的股民所得利益是一樣的。則公司的要約價格應該為:
P*=(S×P)/(S-n)
其中,S=回購前流通股股數,P=回購前每股市價,n=回購股數
為了方便說明,假設某上市公司有800萬股流通股,現在市價為每股36元。公司準備回購100萬股,均衡的回購股價應為:
P*=(8 000 000×36)/(8 000 000-1 000 000)=41.14 (元)
如果要約價為44元,愿意拋售的股東將獲益,而那些繼續持股的股東將損失。相反,如果要約價為38元,拋售股票的股東將受損,繼續持股者會收益。而在41.14元這個價位,雙方都一樣。但是,在實際中由于中小股東在定價上沒有決定權,所以他們是被動地接受回購價格,最終以不公平的價格出售或繼續持有股票,因而利益嚴重受損
(三)股票回購中風險的轉嫁
股票回購中,公司只能取得已發行股份總數的一部分,若公司不按股東持股比例回購自己的股份,而是恣意地從一部分或一個股東回購自己的股份,則勢必導致股東間機會不平等。機會不平等使得部分股東獲得出資返還,退出公司,剩余股東則因公司資本減少而承擔較大的風險。尤其是在公司經營不善、發生危機時,若不按比例回購股份,則等于將被回購股份所承擔的風險轉嫁于其他股東。這種不公平的現象經常在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中出現,尤其是在公司股價連跌時,大股東們利用自己在上市公司中的權利優勢,就會迅速減持出局,將風險轉嫁給中小股東。
二、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對策
(一)完善股份回購信息公開制度
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整個回購規則制度的重要環節,是防止股市操縱和內幕交易的重要措施。公司進行股份回購時,應嚴格執行信息披露的有關規定,充分、及時地披露各種信息,諸如真實的回購目的、回購資金來源、回購價格的確定原則、回購的時間、回購的方式及具體程序、公司當時財務狀況、預測回購后的財務結果、回購結束的條件、公司董事會就股份回購對所有股東是否公平以及對公司利益的影響所做的說明等。針對2008年10月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并施行的《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定》中的第二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3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十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在此提出兩條建議。一是建議將信息披露的時間提前,建議提前5天,即“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7日,將董事會公告回購股份決議的前一個交易日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前十名股東的名稱及持股數量、比例,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這樣可以使中小股東及早了解到公司內部情況,并有充足的時間去分析考慮,從而做出正確的決策;二是建議相關監管部門作以下規定:規定上市公司在股票回購期間將每日持股比例變動幅度較大的前十名持股人的名稱、持股數量、比例,以及這些持股人與該上市公司的內部關聯關系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予以公布,這樣不僅可以加強對內幕交易的監管,更重要的是可以使中小股東在回購期間及時了解到大股東的動向,進而可以深入地掌握到公司的目前狀況,并做出正確的決定。
(二)確定股份回購的合理定價原則
回購價格是否合理,不僅關系到利益分配在出讓股東與不出讓股東之間是否公平,而且還直接關系到股份回購的順利進行,所以,回購價格要盡可能使各方利益,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得到切實保障,同時防止內幕交易的發生。在進行股票回購時,上市公司應該根據股票的類別及回購目的的不同來制定公允的回購價格。
1、 國有股(包括法人股)回購價格的確定
在確定國有股回購價格時,應該考慮保證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證券市場的狀況和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鑒于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7年第32號文規定,國有股權轉讓不能低于其凈資產,因此對于國有股回購的價格的基準應是每股的內在價值。國有股的內在值等于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加上溢價,國有股溢價是每股國有股將來的預期凈收益的貼現值,國有股每股凈資產值反映了國有股現在的價值,國有股的溢價反映了對企業未來贏利能力的預期。
2、 社會公眾股回購價格的確定
在確定社會公眾股回購價格時主要考慮目前的股價、最近一段時間股票的平均收盤價、股價的波動情況、股票回購的期限及目的。其中,對于回購后轉讓給員工,用于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的股票回購,回購價格應該是市場價格,根據回購期限內的市場狀況決定回購價格;對由于公司財務和經營以外的因素,證券市場發生連續暴跌,使公司股票價格非理性下跌,為了維護公司信譽和股東權益而回購股份的情況,其回購股票的原因是當前的股票價格未能反映其價值,則應以股票的價值作為股票回購價格的基準。
因為定價問題并非公司單方面所能決定,因此,確定公允的股份回購價格是實施回購的關鍵所在。上市公司在制定股票回購價格時應該堅持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則,這樣中小股東就能以一個公平的價格出售或繼續持有其股票,權益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
(三)改革流通股股東表決模式
股東對公司有關決議事項表決時,按照一股一權的方式,根據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的多少來表達自己的意志,然而,中小股東持股數量少,表決力小,顯然對中小股東不利。所以,對此建議,實施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必須嚴格按照2005年4月29日中國證監會向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保薦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下發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明確規定:股東大會就董事會提交的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做出決議,必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即使大股東同意某個于己有利的議案,表決權股份占絕大多數,只要小股東(流通股股東)中同意通過該議案有表決權股份達不到特定比例,則不得通過該項議案。這樣就可以使中小股東的權益得到基本保證。
(四)規定公司違法回購股份的法律效力與責任
違法回購股份在司法上具有何種法律效力,在學界一直存在爭論,概括起來國內外學術界主要有以下四種不同的觀點:一是有效說,二是無效說,三是相對無效說,四是可取消行為說。我國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是不判定回購行為無效,而是采取罰沒違法所得以及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行政制裁等措施。筆者認為,我國現有的有關公司回購股份的法規存在不足,尤其是對違法取得的手段的隱蔽性和多樣性認識不足,鑒于此,確有必要對現行的制度進行檢視,予以修正和完善。筆者認為,隨著現代公司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從保護安全交易的立場出發,相對無效說的理論則更為合理。該學說分別公司以自己或他人名義,買方善意或惡意加以防范。依照這種理論,非法的股份回購行為原則上無效,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有效。因為在股份轉讓中通常不知受讓人是誰,一般中小股東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股份回購交易中的出讓方,其自身沒有過錯,判定交易無效則會對無過錯的出讓方有失公允。由于公司取得本公司股份的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通過公開的證券交易市場完成的,只要出讓方出于善意,即不知道真正的交易相對人為公司時,該交易行為應被認定為有效。當然,如果交易雙方均存在惡意,出讓方已經事先了解到非法股份回購的幕后真相,該交易應被判無效,雙方還應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過程中,廣大中小股民的作用不容忽視,他們是證券市場繁榮穩定的堅實基礎。然而,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侵害卻成為了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巨大障礙。在股票回購中,信息披露不完全、定價不合理、內幕交易經常發生、大股東和機構投資者更是在證券市場上翻云覆雨,操縱股票市場。作為證券市場上的弱者,中小股東的權益屢屢被忽視,這不僅有悖于我國進行股票回購,加快股權分置改革的目標,也不利于社會穩定。因此,我們必須加強對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研究和監管,采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確定股份回購的合理定價原則,改革流通股股東表決模式,根據不同回購方式采取不同程序限制,規定公司違法回購股份的法律效力與責任,來加強對股份回購中的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