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現有農村金融機構構架
隨著農村經濟的不斷發展、壯大,在廣大的農村地區,除原有的國有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之外,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農村金融即是薄弱環節又是最具活力的區域。
(一)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發展的主力軍
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農信社是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不僅關系自身長遠發展,而且關系地方經濟特別是“三農”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農村信用社總體經營狀況。經過一段時期的發展,農村信用社已經成為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在部分省份,農信社已經成為省級第一大金融機構,特別是經過體制改革,農村信用社改革所取得的效果可以概括為“四增一降一落實”,法人治理結構進一步增強,資本金總量顯著增加,不良貸款比例大幅下降,專項票據置換不良貸款的處置清收工作進一步增強,經營管理水平逐步增強。
2.農村信用社存在的問題。一是經營實際與合作金融的本質脫節。農村信用合作社是中國農村合作金融的載體,新中國成立后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背離了合作金融的基本特征,即國際公認的“羅虛戴爾原則”,由于合作社性質和職能的變化,可以看出其在農村金融的地位越來越像商業銀行在農村的附屬機構,而非理論意義上的非贏利性質的合作金融組織。二是管理模式模糊不清。農村信用合作社多年的改革,主要經歷了三種模式的管理體制。一種是由農業銀行代替人民銀行對信用社管理和領導,第二種是將信用社劃歸地方政府領導,第三種是信用社自成系統,上有中央機構,中有系統管理,下有自主經營,直接受人民銀行總行和人民銀行各級機構領導。我國現在的農村信用社管理結構模糊不清,不是上述三種模式的任何一種,但又存在三種模式任何一種的影子,即國家在管,各省也在管,可都不是有效的管理。三是法人治理結構不能有效落實。法人治理結構目前卻存在諸多問題,權利制衡機制缺乏。
(二)中資全國性商業銀行――基層網點整合,農村金融業務持續萎縮
自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國有商業銀行在降低成本的驅動下,實施逐步撤離農村市場的策略,本著利潤最大化的原則紛紛將業務向大中城市轉移。在“商業化”轉化過程中,國有商業銀行更加注重集約化經營,不少縣域內的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大量撤并,紛紛撤出農村市場。其中,農業銀行市場定位和經營策略發生改變,農村金融主導地位弱化。作為商業銀行,農行從追逐利潤最大化原則出發,市場定位和經營策略發生了變化。目前農行業務經營范圍與其它國有商業銀行基本無異,長期保持的農村金融主導地位正在逐步弱化。從全國來看,1999年以來四家中資全國性商業銀行從農村逐步撤出,基本取消了縣一級分支機構和放款權,截止到2007年,共撤消了33000多個縣級以下營業網點。各國有商業銀行在縣及縣以下區域的分支機構在數量上減少的同時,各國有商業銀行在資源配置上,將內部的人才、資金、技術裝備等不斷向金融資源聚集的城市轉移;在管理機制上,經營重心城市化,核算單位上移,基層營業機構及縣支行的貸款審批權限和財務權上收,在業務對象上,將重點放在開發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上,很少考慮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
(三)農業發展銀行――服務品種單一,影響有限
農業發展銀行資金來源不足,業務單一,政策性金融作用有限。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由于其市場定位、資金來源等局限性,對農村金融發展的貢獻有限。作為政策性銀行,農發行資金應主要來源于財政無償撥款和有償貸款。但由于財政撥付資金有限,且常常不能按時到位,農發行實際上不得不主要通過向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和向中央銀行借款來籌集資金,使籌資成本上升,與農發行的優惠貸款形成了巨大的利差缺口。按照國際慣例,這個缺口應由財政補貼,但至今我國政策上沒有這個規定,而是要求農發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這就使農發行舉步維艱,根本無法承擔起農村政策性業務的重任。原來規定農發行對農業提供基本建設和開發性貸款,由于農發行無力顧及,又劃歸農業銀行經營,目前農發行只是在農產品收購方面發揮著政策性金融組織的作用。據調查,部分地區農業發展銀行在非農副產品主產區不設支行,委托農業銀行或信用社辦理,即使在農副產品生產區設立支行,但在縣以下農村也不設立機構,業務實行委托代理辦法。在業務上主要經營糧棉油等收購資金的封閉管理,其他支持農村經濟開發等多種專項貸款已經停止,資金使用量極度萎縮。
(四)郵政儲蓄銀行――吸納農村金融資源與支持農業發展功能不匹配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是在改革郵政儲蓄管理體制的基礎上組建的商業銀行。經過幾年的發展,郵政儲蓄銀行已形成了以本外幣儲蓄存款為主體的負債業務;以國內、國際匯兌、轉賬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保險及證券業務、代收代付、代理承銷發行、兌付政府債券、代銷開放式基金、提供個人存款證明服務及保管箱服務等多種形式的中間業務;以及以債券投資、大額協議存款、銀團貸款、小額信貸等為主渠道的資產業務。郵政儲蓄銀行依托郵政網絡優勢,按照公司治理架構和商業銀行管理要求,不斷豐富業務品種,不斷拓寬營銷渠道,不斷完善服務功能,為廣大群眾特別是廣大農民,提供更全面、更便捷的基礎金融服務。郵政儲蓄銀行成立以來,充分發揮其網點多、覆蓋面廣的優勢,農村金融業務迅速發展,在許多地區已經成為金融機構吸納農村資金的重要渠道。與此同時,受其成立時間較短、業務發展還不完善等因素影響,郵政儲蓄銀行在農村地區的支農、惠農的力度還有待進一步的提高。
(五)民間融資――農村金融市場的需要與內在金融意識的萌發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經濟主體和經濟活動日益多元化,全省GDP穩步增長,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斷提高,民間融資活動,民間融資作為社會資金流通的一個組成部分,已逐步融入社會體系。所謂民間融資,是指出資人與受資人之間,在國家法定金融機構之外,以取得高額利息與取得資金使用權并支付約定利息為目的而采用民間借貸、民間票據融資、民間有價證券融資和社會集資等形式暫時改變資金所有權的金融行為。由于民間融資具有借貸手續靈活簡便、融資主體多元化等特點,近年來民間融資總規模呈現不斷擴張的趨勢。據相關部門測算,在部分地區,由于企業規模與信用等級難以滿足正規金融機構融資的條件,民間融資總量有時相當于銀行信貸規模三到五成。
民間融資作為一種內在金融意識的萌發,在一定時期內對彌補部分正規金融的缺失、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看到,民間融資畢竟是一種有利于金融監管與宏觀調控之外的金融活動,其融資風險大、利率高、削弱了宏觀調控效果等特點,使其始終處于灰色地帶。進一步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引導與管理,將是今后一段時期促進農村金融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六)小額貸款公司――草根金融的原生態發展
作為新型小額信貸組織,小額貸款公司在運行機制、制度約束上進行了大量創新,較好地支持了“三農”和微型企業發展。開辦5年來,小額貸款公司在全國的發展已初具規模。小額貸款公司的快速發展,對擴大轄區“三農”信貸投入、緩解中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資金緊張局面、規范民間借貸、促進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據相關部門披露,全國除了西藏、海南、湖南等三個省區,全國其他省區均有小額貸款公司,排在前五位的省區分別是內蒙古、河北、安徽、浙江、山西。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業務主要投向私營經濟等微型企業,并為個體工商戶、農戶提供信貸服務。
1.小額貸款公司的出現,對建立完善全民平等的普惠金融體系意義重大。一是投資主體創新,產權結構明晰。二是服務對象創新,“三農”貸款為主。三是利率定價靈活,體現經濟規律。四是貸款形式多樣,手續簡便高效。五是風險控制有效,資產質量優良。另一方面,作為試點期間監管機構的各級人民銀行貫徹“非審慎監管”原則,制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監測辦法,有效開展了現場和非現場監測指導,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監測體系,有效地規避了業務風險。
2.小額貸款公司運營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小額貸款公司運行以來,雖然各市均積累了不少經驗,但缺乏一套成功的管理體系,特別是法律、法規未予明確其市場定位和定性的情況下,導致小額貸款公司無法可依、無規可循,摸著石頭過河。一是難以承擔支持弱勢經濟群體的社會責任,不能享受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優惠補貼政策。二是業務經營與商業銀行呈現同質性,貸款集中度較高。三是后續資金融入難,稅費負擔重,共同擠壓小貸公司生存空間。四是潛在風險隱患較大。五是監管主體不明確,對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指導意見”政策精神的經營行為,不論是政府部門,還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都苦于缺乏明確的監管、處罰依據。六是配套政策不到位,沒有正式的法律、法規明確其發展方向、業務經營的合規性。七是缺乏征信平臺,信息不對稱。八是市場定位、定性不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是否歸入金融序列還是僅僅是普通的企業法人?發展到什么程序可轉化為村鎮銀行?未來發展的規劃和目標是什么?這些急需權威亟待去明確界定。九是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難以有效防范業務運作過程中內控風險及道德風險。
(七)村鎮銀行――民間金融向規范金融的轉型
村鎮銀行是銀監會主推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實行增量改革、推行以市場化為導向的商業性金融來解決農村地區金融問題的創新之舉。發展村鎮銀行的目的是為了解決農村地區微小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戶的貸款難問題,村鎮銀行發展定位主要集中在“貸農貸小”(即面向農村、農業、農民,發放小額貸款)上。村鎮銀行已經成為民間金融向規范金融轉型發展的典型示范。根據銀監會發布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2009――2011年工作安排》,截至2011年末,全國總共將設立村鎮銀行1027家。
村鎮銀行作為新型農村金融組織,在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提高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滿足不同金融需求等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一是有利于增加農村金融供給,緩解農村資金外流現象。二是有利于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三是有利于為民間資本提供一種新的增值途徑。村鎮銀行的出現,允許民間資本入股,為民間資本進入正規金融機構打開了大門。與此同時,村鎮銀行在其發展過程也存在從業人員匱乏、網點少、結算渠道不暢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村鎮銀行的進一步發展。
(八)農村合作銀行――傳統農村信用社的再發展
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與農村商業銀行不同,農村合作銀行是在遵循合作制原則基礎上,吸收股份制的原則和做法而構建的一種新的銀行組織形式,是實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這種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三農”服務功能和商業功能相結合的產權制度,對我國“二元經濟結構”比較明顯的廣大農村地區的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來說,是一次新的、大膽的嘗試。
農村合作銀行的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務。目前,農村合作銀行在我國仍屬于起步階段,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組建農村合作銀行僅60家,部分省份只有一兩家。但隨著農村合作銀行的不斷發展壯大,它將為當地“三農”經濟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提供更強有力的金融服務和信貸支持,成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九)農村資金互助社――農村金融領域的星星之火
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由鄉鎮、行政村農民和農村小企業自愿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業務。農村資金互助社是獨立的法人,對社員股金、積累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農村資金互助社與農信社的區別在于:農村信用社屬于金融部門,其業務會面向農村、農業。而農村資金互助社是以村或村委會為單位構成,沒有存貸款職能,只是一種內部互助形式。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其靈活、便捷等特點受到了廣大農民的歡迎,隨著相關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作為農村金融領域的星星之火,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必將迎來燎原之勢。
二、農村金融發展特征
綜合分析現有金融機構構成特點,現有農村金融體系的缺陷重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金融服務功能弱化
一是機構設置減少。縣級金融機構大撤。國有商業銀行紛紛撤并在農村的經營機構和部分縣支行,導致農村金融體系嚴重萎縮。一些偏遠貧困地區金融服務出現了“真空”,組織結構單一在大多數地區,在鄉鎮以下只有信用社一家金融機構,成為當前農村金融的主力軍,農業發展銀行機構設置不到位,有些省份和地區由農行代理業務,農村證券、信托、保險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缺乏。二是資金外流嚴重。作為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的農村信用社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合作金融性質體現不多,在目前改革中,農村信用社商業化趨勢明顯,經營趨于以利潤為主要導向,出現“嫌貧愛富、離鄉進城”的現象,資金運用顯示非農化特征。三是金融產品匱乏。農村的金融產品少,金融服務種類單調,農民的金融福利水平很低,分享不到金融改革和金融發展的成果。農村信用社目前的服務方式、技術手段還比較落后,在經營服務中存在能力弱、素質低的缺陷,不能適應農戶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金融機構構成不合理
一是不配套的正規金融壟斷經營。除糧棉油等政策性收購業務放款由農發行承擔外,當前農村的金融供給實際上形成了農村信用社一家“獨木難成林”的局面。二是不協調的非正規金融無序經營。一些地方私人錢莊、高利貸的存在,由于不具備合法地位,無法實現規范發展,難以有效地滿足農村經濟主體的資金需求。
(三)政策支持金融發展不足
一是政府財稅支持嚴重不足。農村金融機構普遍存在虧損狀況,不良資產率高,政府不能從稅收減免、利息補貼等方面全力支持,缺乏優惠政策和財政補助。二是政策性金融支持嚴重短缺。農業發展銀行由于其支農范圍狹窄,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支農作用的有效發揮,其他政策性銀行對農村基本沒有任何投入。
三、構建農村多元化金融體系的路徑選擇
現有農村市場中的存量金融機構顯然已無法有效破解中國農村金融的發展難題。破解當前的中國農村金融困局,關鍵是要解決“小供給”和“大需求”之間的矛盾,真正從中國農村市場的內部去推動新興金融元素的培育和增長,促進具有“內生性”特征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形成,逐漸擺脫基于原有體制的“復制性增長”的慣性依賴。
(一)構建市場化運作農村正規金融體系
積極推進農業銀行面向“三農”的市場化改革,真正發揮服務“三農”的骨干和支柱作用;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轉換經營思路。圍繞著建設“綜合性農業開發金融機構”的目標,積極開發新的涉農金融產品,進一步擴大農村經營范圍,不斷提高支農服務水平;郵政儲蓄銀行應成為市場化運作的“農村金融超市”,為廣大農村地區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積極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推動農村信用社的地方化和商業化改革。
(二)建立完善農村非正規金融體系
農村資金需求大多具有規模小、頻率高的特點。必須健全由小型化、合作化、社區化的小額貸款組織、小型金融擔保公司等機構組成的非正規金融體系。例如:建立以“入股自愿、互助合作”為基本原則的具有真正“合作互助”屬性的新型社區性小型金融機構(簡稱“合作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區域性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立民間借貸管理機制,促進民間金融健康發展。
(三)重塑“三農”政策性金融扶助體系
進一步完善農發行政策性支農功能。根據農發行的現實優勢,建議將農發行改造成具有“實行特殊金融監管制度、專門執行國家農業產業政策的,以支持三農經濟發展為主、適度辦理農村地區商業性貸款”的政策性農業開發金融機構,大力支持農村地區基礎設施、龍頭企業、優勢和特色農業等的項目;提升廣大農村地區地方財政的支農服務水平;推動民間農業發展基金的組建工作;健全農業保險體系。
(四)大力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積極開展農村征信體系建設,盡快建立農戶信用檔案和信用數據庫;繼續開展農村信用工程建設,加強信用鄉、信用村和信用戶的評定工作,為農村金融發展掃除障礙;加強農村金融法律制度建設,為促進“三農”經濟發展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