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業綜合經營一般是相對金融業的分業經營而言的,主要是指金融機構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向客戶提供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種類金融服務的經營方式。“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積極穩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試點,這是順應全球金融業發展趨勢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我國金融業整體綜合實力的重要舉措。
一、我國金融機構綜合經營的現狀
我國的金融機構一直以來都是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但2006年,國家通過的“十一五”規劃綱要和次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均提出“穩步推進金融業綜合經營的試點”,逐步放開對綜合經營的限制。業界逐步形成了四種不同的綜合經營模式:一是以商業銀行為主的綜合經營模式,依靠銀行的客戶資源、銷售渠道和管理經驗,以銀行的業務單元或非銀行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多樣化的金融服務,如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等;二是以非銀行金融機構為主體的綜合經營模式,其中以中石油、銀河金融控股公司和新希望公司為代表,它們中有的以金融為主,有的以實業為主;三是完全的金融控股集團模式,主要有中信集團、光大集團、招商局集團,在保險機構中則有平安保險,母公司一般情況下不從事具體的業務,主要是對旗下的子公司進行統一的規劃、管理,而不同種類的子公司則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務和其他非金融服務;四是區域性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上海國際集團、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等。
二、金融業綜合經營的風險特征
(一)金融綜合經營帶來的經營管理風險
綜合經營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和單一金融機構一樣,面臨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同時由于它本身的特殊性而需要應對一些特殊的風險。
1.內部交易風險。金融控股公司及各跨業經營的子公司間由于相互持股、相互擔保、資金和商品的相互劃撥、相互轉移利潤等復雜的資金與業務往來關系,容易導致非銀行業務的風險直接或間接傳遞到銀行業務,造成風險在機構內部放大。
2.信息披露風險。跨行業的綜合化經營,內部組織架構和管理框架趨于復雜和多元,針對不同金融業務和機構的會計核算規定不同,造成金融控股公司與綜合經營子公司財務數據、重大事項等信息的披露范圍寬、披露難度大、披露要求高,導致綜合化經營中的信息披露風險。
3.風險傳染風險。風險傳染主要指財務風險的相互傳遞與蔓延。由于集團成員之間有著密切的關聯,可以想象當其中一成員面臨破產的境地時,其他成員能夠完全不受其負面影響。因此,當一個集團成員陷入財務困境時,過去的資金往來會使其他集團成員為避免更大的損失而選擇救助,也因此會卷入更多的資金,愈發不可收拾導致牽一發而動全身。
4.子公司的經營不規范風險。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較為嚴格,而對綜合經營子公司跨行業經營的監管缺位,造成綜合經營子公司的業務違規。如超授信額度放貸,或金融控股公司通過綜合經營子公司變相對國家宏觀調控行業如“兩高一剩”行業、政府融資平臺、房地產行業等進行信貸投放。
(二)金融綜合經營帶來的金融監管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下屬各子公司的業務往往會涉及多個行業,不同行業有著不同的監管機構、監管標準和監管手段,這就難以避免各監管機構在監管的過程中發生摩擦、碰撞,而彼此之間又缺少直接有效的信息溝通渠道,因此難以掌控集團整體的經營風險狀況,一些金融機構也容易借此疏漏逃避監管。另外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往往遍布世界各地,而各國的金融監管內容又不盡相同,協調金融控股公司的跨國監管也就成為擺在金融監管部門面前的又一個難題。
三、發展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的政策建議
金融綜合經營必然是中國金融業發展的趨勢。西方國家金融綜合經營的模式必將對中國金融業現行的分業經營制度帶來強烈的沖擊。近年來,國內金融法規的不斷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綜合經營的風險;與此同時新的會計準則和信息披露機制的完善也為金融綜合經營的規范化提供了相應的保障。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通過漸進的方式逐步實現綜合經營,是我國穩步推進綜合經營的途徑。風險的控制成為推進金融綜合經營進程的關鍵問題,采取嚴格監管和政府推動相結合的發展模式,并通過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和有效的金融監管機制來控制風險。
1.采取嚴格監管和政府推動相結合的發展模式。政府推動型的金融綜合經營發展模式是指在政府的主導下為了實現趕超或者為了脫離經濟困境而進行的金融體制改革。在金融改革創新的過程中,政府部門出臺的相關政策往往是能夠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也離不開企業自身的探索。金融創新是必須的,但不容忽視的是中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一個不斷變化的轉軌階段,因此控制風險更為重要。政府的相關部門必須在這一過程中發揮更積極充分的作用。
2.加強金融監管和完善法律法規。對于商業銀行的綜合經營活動,發達國家已經形成了風格各異、相對完善的監管機制,這本身就能為我國的金融綜合經營提供很多借鑒。比如,美國對進行綜合經營的銀行采取基于分業監管的“主監管人”模式。我國則依據“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形成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并根據主業比重的份額確定監管的主要機構,這種模式的優勢就是能夠提升監管的專業水平。但由于這三家監管機構彼此并沒有從屬關系,因此在信息溝通和協同監管上的合作還是比較有限的,不能夠適應金融綜合經營的新體制。考慮到我國綜合經營的主要形式是金融控股公司,首先應建立健全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必將會涉及到金融行業的基本法和分業經營制度的重大調整,需將公司法、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法規中的相關部分匯總修改,以達到對金融控股公司監管有據可依的目的。
3.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西方商業銀行建立健全了金融綜合業務的運營模式,這些突出表現在精良的內部組織設計、有效的風險防范體系、獨立的審計制度以及復雜的外部監管制度上。在政府有效的監管下,相應地減少了綜合經營的風險,才能最大地顯示出綜合經營的優勢。總的說來,我國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較為落后,內部監管制度不完善,風險監控體系也不健全,不能夠有效地對綜合經營風險進行監控。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應包括健全的董事會、科學的決策機制、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尤其是目前各大金融機構在董事會下通常會設立關聯交易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等,給防范關聯交易及相關風險提供了良好條件。因此,合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機制對于防范綜合經營的風險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