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最早由英國學者謝爾頓提出,此后,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討論便此起彼伏。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問題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廣泛關注。在國際上,聯合國于2000年正式啟動了“全球契約”計劃。該計劃號召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 環境及反貪污方面的十項基本原則。國際標準化組織于2004年啟動了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26000的制定工作,2010年11月1日,該標準正式對外發布。相比其他社會責任國際指南與標準而言,ISO26000的內容體系更加全面,更接近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十項原則”的要求。一些跨國公司紛紛制訂社會責任生產守則,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出現了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全球性新趨勢。根據權威的全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網站Corporate Register 的統計,1992年全球只有26家企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截止到2011年1月,該網站已經收集了全球范圍內31600份社會責任報告。
我國也越來越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公司法》第五條明確要求“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2008年1月4日,國資委發布了《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第一次通過系統性、綱領性文件對我國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出要求,提出了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八大領域。2008年5月,上交所也發布了《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暨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鼓勵公司根據《證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及時披露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績,并在披露公司年度報告的同時在本所網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會責任報告。國資委的《指導意見》和上交所的《通知》發布至今已有四年,我國企業目前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如何?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是否都公布了了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二、文獻綜述
宋獻中(1992)提出了三種社會責任信息報告模式:簡單模式、中級模式和高級模式。簡單模式主要包括敘述性反映、在現有報表中添加新項目和附注,中級模式主要包括污染報告、社會責任年度報告和環境交易報告,高級模式主要包括社會收益表、社會-經濟營運表、綜合社會效益-成本模型、增值表和社會資產負債表。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主要通過財務會計體系,采取企業自愿的原則進行披露,披露內容零散分布于企業財務報告內。因此,國內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研究大多是以企業年報中的信息為基礎,對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研究相對較少。宋獻中、李詩田(2009)以2005年至2007年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作為研究樣本,對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行業、時間、形式等進行統計分析,總結了我國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相關規律。溫素斌等(2009)對當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四種社會責任報告模式進行了比較,認為全球報告倡議(GRI)是最合理并且易于執行的社會責任報告模式。孟晨(2009)分析了我國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現狀,指出了我國企業在編制、披露社會責任報告時應注意的問題。俞震、姜子葉(2009)對14家上市銀行2008年社會責任報告進行了研究,發現我國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整體良好,主動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銀行履行情況明顯優于首次應規發布的銀行。崔秀梅(2009)以2008年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346家上市公司為研究樣本,分析了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影響因素。許家林等(2010)以125家央企為研究對象,對其2006年到2010年間公開披露的100份社會責任報告進行了詳細分析。何麗梅、朱明(2011)以有色金屬行業上市公司2008年、2009年的社會責任報告為樣本,對其環境績效信息披露現狀及影響因素進行了研究。高文亮、張正勇(2011)通過對中國石油和殼牌石油2006年至2009年度社會責任報告在形式和內容上的比較,分析了中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的異同之處。周曉惠(2011)以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房地產公司作為研究對象,采用指數法對其在2007年到2009年間公布的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研究,發現該行業充分披露的整體水平較低。
三、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披露現狀分析
(一)樣本選取 在企業社會責任研究中,眾多學者都考慮了行業因素對信息披露的影響。Cowen等(1987)的研究表明,公司所屬的行業會影響企業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某些行業披露的信息明顯多于其他行業。Wood和Jones(1995)也得出了同樣的結論。Hackston 和Milne(1996)發現對公司形象要求比較高的行業更傾向于高的社會責任披露。Gray(2001)認為公司所屬行業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是顯著相關的。Deegan和Gordon(1996)、Bewley和Li(2000)指出受關注程度越高的行業更傾向于高的環境信息披露。所以本研究將重點關注于單個行業,以強調研究的內部有效性。本文以在上海證�交易所上市的制造業中的金屬、非金屬行業為對象,選取公司發布的2007年至2010年社會責任報告為研究樣本,分析其社會責任報告披露情況。截至2011年8月,上海證券交易所金屬、非金屬行業上市公司共有70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行業分類,金屬、非金屬行業包括黑色金屬、有色金屬、水泥三大板塊。這類行業屬于高風險高污染行業,在經營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資源,對環境影響較大,如廢氣廢水、粉塵污染、噪音污染等,因而社會公眾更期待他們能切實履行好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社會責任報告電子版來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司網站以及百度搜索引擎。
(二)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分析
本文從以下方面分析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披露情況
(1)社會責任報告年份分布。2007年至2010年企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情況見表(1),可以看出,2007年至2010年,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逐漸增多。發布2007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有3 家,2008年增加到24家。截至2011年5月,70家上市公司中有29家發布了2010年社會責任報告,其中28家發布了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1家將社會責任報告作為年報的附件與年報同時發布。從時間序列上來看,與2007年相比,發布2008年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出現了大幅度的增加,2008年前后樣本公司的披露出現了顯著的變化。可見,2008年國資委頒布實施的《指導意見》和上交所的《通知》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確實起到了很大的促進作用,推動了上市公司發布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
(2)社會責任報告依據及結構。2007年至2010年,金屬、非金屬行業共發布81份社會責任報告,其中只有22份報告明確提出編制的依據,編制的依據包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制指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全球報告倡議組織頒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社會責任國際標準頒布的ISO26000。在分析中發現,有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編制的依據并非以一種指引為依據,其中最具影響力的是《<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制指引》,有18家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以此為依據編制。
學術界一般將社會責任報告模式分為三種:第一種,利益相關者模式,如2006年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上市公司社會指引》,該指引把社會責任分為股東與債權人權益保護、職工權益保護、供應商、客戶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公共關系和社會公益事業。第二種,GRI模式,全球報告倡議組織2006年發布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被認為是全球使用范圍最廣的社會責任報告標準,該指南認為社會責任報告應包括戰略概括、管理流程和業績,而業績則分為經濟業績、環境業績和社會業績。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制指引》規定公司在編制社會責任報告時,應至少關注促進社會、環境及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等三個方面,該指引也可以歸入GRI模式。第三種,其他模式,有些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沒有固定模式,沒有確定的規律,且缺乏科學性、清晰性和準確性。從社會責任報告的具體結構來看,我國絕大部分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是按照第三種模式披露的,結構多樣,內容可比性差。
(3)上市公司的特征比較。按照是否公布社會責任報告將所有樣本公司分為兩組,比較這兩組公司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當年在規模、凈資產收益率和資產負債率等特征方面有無顯著的差異。結果如表(2)所示。可以看出,公布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以總資產表示的規模顯著大于沒有公布社會責任報告的公司,但在凈資產收益率和資產負債率方面沒有顯著差異。
四、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披露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責任報告披露意識淡薄
從披露數量上看,金屬、非金屬行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比例還是有些偏低,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披露意識淡薄。盡管從時間分布上看,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在2008年上證所《通知》出臺后有了明顯改善,發布獨立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明顯增加,但總體而言,企業披露情況有待改善,70家上市公司僅有29家發布了2010年的社會責任報告。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并沒有通過法律要求強制性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因此無論是在國內還是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大都屬于自愿性披露。可見,在沒有強制性披露要求的情況下,企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積極性比較低,年報成為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徑。由于年報內容比較零散,信息使用者需要在企業年度報告的不同部分(如董事會報告、財務報表、報表附注等部分)進行查找,不利于信息的使用。同時Dan Dhaliwal等(2010)認為,與年報相比,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包含的內容更加的全面具體,并且包括更多的重要細節。
(二)社會責任報告多是積極信息并非客觀反映 從信息披露的質量上看,報告的內容大多是積極的信息,很少有公司對負面信息進行披露,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報告的可信度。如2010年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只有廈門鎢業、福耀玻璃、福建水泥三家公司在報告結尾披露了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待加強的地方,但基本上也是一些遠景目標的描述,缺乏對自身不利信息的詳細披露。公司在報告中都披露企業除了對股東負責外,還積極履行對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包括對員工、客戶、供應商、債權人、社區等的責任,向社會公眾展示了一個積極的企業形象。特別是在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每個企業都花大筆墨來描述自己如何加強能源管理,節能降耗,如何加強環境治理,改善環境質量,而對企業自身不利的信息只字不提。同時,企業披露的大多是絕對數,如污染物的排放量、濃度,缺乏對比數據,如行業平均水平,這顯然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對企業作出一個客觀的評價。
(三)社會責任報告的名稱、內容及詳細程度差異較大 從信息披露的模式來看,社會責任報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不便于同行比較。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內容及詳細程度差異較大,如寶鋼集團有限公司2009年社會責任報告名為“這是我們的責任”,頁數有80頁。該報告是境內企業第一份主題式社會責任報告,闡述了寶鋼股份與經濟、環境、社會的關系,系統總結了寶鋼股份2009 年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所做的工作,進行了較為充分地披露。而最短的社會責任報告只有3頁,籠統地闡述了企業對員工、客戶、供應商等的責任,多為定性描述,定量指標較少。在已公開披露的的81份社會責任報告中,只有15份報告按照《<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制指引》的要求提供了公司每股社會貢獻值。自愿報告由于缺乏統一的報告模式和要求,因此很難判斷一個公司是否比另一個公司更有社會責任感或在社會責任方面履行地更好。此外,從報告名稱來看,名稱各不相同, 有環境報告、公司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如2010年發布的報告中,有27家公司名為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有2家公司名為可持續發展報告。
(四)社會責任審計缺失
從第三方審計來看,我國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缺失。由于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的審計準則,因此只有個別企業的社會責任報告經過了第三方審計,顯然,這些報告的可靠性和相關性難以讓公眾信服。
五、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本文通過對金屬、非金屬行業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統計分析,得出以下結論:總體而言,金屬、非金屬行業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數量還是比較少的,70家上市公司中僅有29家發布了2010年社會責任報告。從時間分布來看,發布獨立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數量在2008年有了明顯增加,說明國資委頒布實施的《指導意見》和上交所的《通知》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規模明顯大于未發布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但本文只進行了相關描述性分析,并不能因此認為企業規模是影響社會責任披露的決定因素之一,還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統計分析來驗證。社會責任報告沒有統一模式,信息缺乏可比性。由于現行社會責任報告缺乏強制性的第三方審計制度,報告內容可信度偏低。
(二)建議
本文建議,政府應進一步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建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詳細程度等進行規范。關于政府是否應當強制要求企業披露社會責任報告一直存在爭議。由于編制社會責任報告需要投入包括人力物力在內的各種資源,增加企業成本,因此,強制性披露受到了一定的抵制。但正如前文所言,由于沒有強制披露的要求,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比較隨意,信息可比性較差。因此,政府應加強規范要求,可以先在高污染行業進行試點,要求強制性披露,然后逐步展開。200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所有納入“上證公司治理板塊”的樣本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的公司及金融類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必須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公司定期披露社會責任報告。同時,為了加強社會責任報告的可信度,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審計標準來規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的審計,從而提高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