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引言
2006年財政部發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CAS 22)在很大程度上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發布的《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IAS 39)。根據2010年財政部發布的《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持續趨同路線圖》(《路線圖》),CAS未來的建設方向是在現有成果的基礎上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持續趨同。與此同時,IFRS也在不斷修訂中,IASB于2009年宣布加快改進金融工具準則的步伐,并著手實施“替代IAS 39項目”,項目分為三個階段,分別修訂金融工具的分類和計量、金融資產減值以及套期會計準則,相關成果再加上金融工具終止確認項目的成果,陸續寫入新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FRS 9),最終徹底取代現行的IAS 39。根據《路線圖》的導向,IFRS的若干變化很可能在CAS中有所體現。對于我國上市公司而言,可能發生的新一輪會計準則變化將如何影響其財務報表呢?要回答這一問題,必須先了解IFRS9和CAS22的具體差異以及我國企業執行現行準則的現狀。本文正是圍繞以上問題進行分析。
二、IFRS9與CAS22比較與文獻綜述
(一)IFRS9與CAS22比較
2009年7月,IASB發布了降低金融工具會計準則復雜性綜合項目第一階段成果的征求意見稿IFRS9,并于2009年正式發布,IFRS9中關于金融工具分類和計量的條款與我國現行CAS22相比,主要有以下方面差異:第一,金融工具分類標準。IFRS9和CAS22對金融資產的分類標準均有兩點,前者包括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的特征,后者包括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能力和管理層意圖。“業務模式”是IFRS9中的新概念,是指主體持有金融資產的目標是收取合同現金流而不是在合同到期前將其出售獲取利得,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則是指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只能在特定日期獲得本金及未到期本金的利息。第二,金融工具的類型。根據上述分類標準,IFRS9將金融資產分為兩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以下簡稱A類)與以攤余成本計量(以下簡稱B類)兩大類,前者又可進一步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以下簡稱A1)以及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以下簡稱A2)兩類,而CAS22則將金融資產分為四類: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進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下簡稱Ⅰ類)、貸款和應收款項(以下簡稱Ⅱ類)、持有至到期投資(以下簡稱Ⅲ類)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下簡稱Ⅳ類)。第三,公允價值選擇權。CAS22規定適用公允價值選擇權的情形包括:以消除或減少資產負債處理不匹配引發的相關利的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嵌入式衍生金融工具作為單獨的衍生工具處理。IFRS9僅保留其中第一點,取消了后兩點。此外,嵌入式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不再需要拆分確認,而是根據混合工具的整體合同現金流量特征進行判斷。第四,重分類標準。CAS22禁止會計主體在初始分類后在Ⅰ類和其他三類金融資產間進行重分類,IFRS9規定如果主體有關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發生改變,可以在A類和B類金融資產之間進行重分類,但不允許A1和A2之間重分類。第五,公允價值變動的確認。IFRS9規定企業制定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即使將來出售該筆權益投資,也不得將售價與持有成本的差異轉入當期損益。CAS22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并允許在金融資產出售時將其轉出至當期損益中。
(二)金融資產分類準則文獻綜述
該領域相關理論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兩方面:
(1)會計準則理論研究。從國內相關理論研究來看,對IFRS9在國內的適用性,存在一些爭議。有一些理論研究分析比較了IFRS9和IAS39的異同,如:孫曉民、汪裕川(2009)、袁皓(2009)、楊大治、劉曉佳(2010)、王芷萱(2010)等,其中楊大治、劉曉佳(2010)在差異比較的基礎上還闡述了IFRS9對我國商業銀行的影響,具體包括資金業務盈利模式、監管指標、信息披露和系統建設四方面。還有一些理論研究分析了IFRS9本身的優缺點及其在我國的適用性,正面的觀點如:劉永澤、王玨(2010a)探討了金融工具兩分類的優點,具體包括:符合分類、確認和計量的內在規律并能降低操作的復雜性,能適應金融工具不斷創新的需求、預期能提供更相關的財務信息,在此基礎上,作者就保障會計準則的持續趨同,進一步完善非活躍市場條件的公允價值計量以及財務指標的改進等方面提出了建議。相對的,也有不少學者對IFRS9在我國的適用性存在疑慮:廖懋嘉(2010)認為,盡管IASB放松了對金融資產分類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國企業執行CAS22的時間不長,對金融資產分類的職業判斷能力較差,同時公允價值這一指標在我國的發展不似發達國家般穩定。因此,我國現階段應保持CAS22的穩定性,暫不執行金融工具重分類限制放松的規定。陸建橋、朱琳(2010)在肯定IFRS9修訂方向的同時,也對IFRS9部分內容未考慮到新興市場特殊情況以及金融資產預期損失減值模型的可操作性不強等方面提出了質疑。
(2)金融工具分類研究。從研究對象來看,較多理論研究針對抽樣或特定行業數據開展,也有一些研究針對全樣本的多年數據開展。劉穎莎、陳敏(2009)從2008年所有A股上市的公司中隨機抽取15%的上市公司,對其金融資產的劃分和信息披露進行了三方面的研究,包括:各類金融工具占上市公司資產或負債的比重;2007與2008年上市公司某類金融工具持有量的變化;金融工具分類的行業比較。他們的研究發現,2008年我國股市相對低迷,大多數企業在2008年前半年的Ⅰ類金融資產呈明顯上升趨勢。此外,他們還給出了一部分上市銀行所持有的金融工具占總金融資產比重的情況以及相互持股的葛洲壩和交通銀行兩家上市公司對金融資產的分類,兩者都把向對方的投資劃分為Ⅳ類金融資產。孫�(2010)對2008年27家金融類上市公司的金融資產分類情況進行了統計,并以國金證券為例,闡釋了上市金融企業在不同年份對同一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時很可能采用了不同的劃分標準,此外,與金融資產分類相關的會計信息披露也未提及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內容。鄭欣(2010)的研究表明,運用IFRS9之后,保險公司中原先被劃分為Ⅳ類的金融工具很可能被劃分到Ⅰ類,可能會增強利潤表的波動性。劉永澤、王玨(2010b)比較了金融類上市公司和非金融類上市公司分別采用CAS22和IFRS9的金融資產構成結構,得出如下一些研究結論:金融工具分類標準的轉換對金融業上市公司的總體影響不大,而對非金融業上市公司的金融工具構成和金額都會產生較大影響;如果采用新的分類標準,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比例和金額都將大大上升;重大影響以下的長期股權投資從成本法轉變為以公允價值計量,可能會對損益和所有者權益帶來較大影響。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與數據來源
本文選擇在深交所和上交所主板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從2006年到2009年的新CAS下的財務信息為研究對象,其中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數據來源于銳思金融數據庫,由于該數據庫提供的證監會行業分類未充分考慮上市公司主營業務變更的情況,通過查詢2006年至2010年間上市公司行業分類變更或重大事項公告等,對個別情況進行了修正,將行業代碼恢復到變更之前各年所對應的行業分類。此外,考慮到首次公開發行股份時可能有較強動機出現盈余管理,因此剔除上市公司提供的上市前財務信息。根據IFRS9的規定,以歷史成本計量的“重大影響”之下的“長期股權投資”要變更到以公允價值計量,從而成為IFRS9的一類金融資產,從理論上看,這部分的權益性投資也應當成為本文的研究對象,但是,一方面,我國目前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允價值衡量機制尚不健全,以怎樣的計量基礎作為公允價值的替代指標尚不明確;另一方面,數據庫中只列示了“長期股權投資”的總額,未明確“重要性程度”。此外,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兩部分,但是此次修訂的IFRS9中僅涉及到金融資產的部分。最終本文將研究對象限定在CAS22的“金融資產”部分,不包括“長期股權投資”,也不包括“金融負債”。考慮到金融行業上市公司和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的年報項目和列報格式有所差異,本文中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中,Ⅱ類金融資產對應“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款項”三者合計數,金融行業上市公司中,Ⅰ類金融資產對應“交易性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二者合計數,Ⅱ類金融資產對應“投資-貸款及應收款項”項目,其余類別金融資產可直接從資產負債表中找到。
(二)研究方法
本文分以下四部分探討IFRS9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的影響:第一部分探討IFRS9對上市公司整體的影響程度,此處的“影響程度”以持有金融資產的上市公司家數的絕對額和相對額作為衡量指標,分別列示該指標的年度分布情況。第二部分探討IFRS9對上市公司金融資產結構的影響,此處的“資產結構”以金融資產的相對額作為衡量指標。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在列報資產時區分為流動資產和長期資產,其中Ⅰ類和Ⅱ類金融資產屬于前者,Ⅲ類和Ⅳ類金融資產屬于后者,而金融行業上市公司在列報資產時則并不區分資產的流動性,只提供資產合計數。因此,對于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分別考察如下四類指標:Ⅰ類和Ⅱ類金融資產占流動資產比例、Ⅲ類和Ⅳ類金融資產占長期資產比例、四類金融資產分別占金融資產總額的比例以及四類金融資產分別占資產總額的比例;對金融行業上市公司,考察如下兩類指標:四類金融資產分別占金融資產總額的比例以及四類金融資產分別占資產總額的比例。第三部分探討IFRS9對上市公司收益結構的影響,由于Ⅰ類和Ⅳ類金融資產的處置收益計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則分別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Ⅱ類和Ⅲ類金融資產的收益則很可能計入“財務費用――利息費用”的貸方,從利潤表的角度看,較容易辨析出其中的“扣除對聯營和合營企業收益之后的投資收益”和“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兩部分,因此此處的“收益結構”以前兩者的相對額作為衡量指標,考察前兩者分別占核心利潤、經營利潤、利潤總額以及Ⅰ類金融資產價值的比例,“核心利潤”采用“營業利潤”扣除公允價值變動凈收益、投資收益和匯兌收益三者之后的余額計量。第四部分探討上市公司目前對金融資產的財務信息披露狀況,一般而言,如果公司持有Ⅰ類金融資產的,應當在利潤表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項目下確認相應數據,此處的統計也正是基于前兩者的這一內在聯系展開的。
四、統計結果分析
(一)金融資產持有種類
本部分以所有A股主板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考慮到非金融行業和金融行業上市公司持有金融資產種類上的差異,表(1)和表(2)分別列示兩者的具體情況。從表(1)的結果來看,一半以上的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僅持有一種以下的金融資產,進一步研究可以發現,所有僅持有一種金融資產的情況,除2008年山東九發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600180)僅持有Ⅰ類金融資產,2008年重慶東源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000656)僅持有Ⅳ類金融資產外,其余都為Ⅱ類金融資產。大多數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種類為兩種,很少有公司的金融投資涵蓋四項。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表2)的結果表明,有九成左右的金融行業上市公司持有兩種以上金融資產,進一步研究可發現,即使是僅持有一種金融資產的情況,六例中有三例為Ⅰ類金融資產,兩例為Ⅳ類金融資產,一例為Ⅲ類金融資產,公司持有金融資產的類型比較豐富。
(二)金融資產的種類結構
本部分以各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項金融資產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由于非金融行業和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項目存在一定差異,此處分別列示兩者的金融資產結構,此外,考慮到目前我國金融業的分業經營特點,在列示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統計結果時,另外又以主營業務范圍為依據,將其劃分為證券保險業等和銀行業兩類。從表(3)的“中位數”一列來看,在2006年至2009年間,超過一半的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并不持有Ⅰ類、Ⅲ類和Ⅳ類金融資產;從“最大值”一列來看,Ⅰ類金融資產占流動資產的比例在2006年較低,2007年至2008年呈高速增長狀態,到2009年有所回落,但這一比例始終未高于37%,與此相對的,Ⅳ類金融資產占非流動資產比例的最大值則保持在八成以上的較高水平,此外,這兩類金融資產在所有金融資產中的占比通常也是前者低于后者,由此可見,非金融業上市公司更傾向于將其所持有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劃分到Ⅳ類,這也佐證了劉穎莎、陳敏(2009),葉建芳、周蘭等(2009)的結論。徐先知、劉斌(2010)等學者的研究結論。從表(4)的結果表明,半數以上的證券保險行業公司不持有Ⅱ類金融資產,即使持有,比例也相當低,大多數證券保險公司選擇分散性地持有其他三類金融資產,其中以Ⅰ類和Ⅳ類為主,相比之下,銀行的金融工具品種全面,其中以Ⅲ類和Ⅳ類為主,Ⅰ類比重相當低,主要是由于我國不鼓勵銀行投資權益工具,例如銀監會2009年6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銀行理財資金不能直接投資在A股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或基金,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未上市公司股權,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等。
(三)金融資產的收益結構
本部分以各年度中至少持有一項金融資產的A股主板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剔除“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未披露或等于零的公司。在所有的四類金融資產中,只有Ⅰ類金融資產可能產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表(5)的樣本觀測值表明,從2006年到2008年,越來越多的選擇持有Ⅰ類金融資產,這很可能是由于2007年和2008年中國股市波動幅度較大,更多公司選擇將金融資產作為短期資產,待價而沽并隨時拋售獲利。此外,從整體上看,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利潤表影響不如投資收益的影響大,但是從最大值和最小值的情況來看,兩者都可能對企業的盈利狀況產生質的影響。與之相反的,表(6)的結果表明金融行業上市公司持有Ⅰ類金融資產的情況較穩定,無論是從整體上看,還是從極端情況看,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都很少對企業的盈利狀況產生巨大影響。另一方面,從金融行業內部來看,證券保險公司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盈利狀況的影響程度要遠遠高于銀行,這很可能是由于前者持有的Ⅰ類金融資產遠超后者所致。
(四)金融資產的信息披露 本部分以各年度中持有Ⅰ類金融資產的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此處的兩表不僅有助于探討信息披露狀況,也是對前文表(5)和表(6)中的觀測值進行解釋,具體來看就是將持有Ⅰ類金融資產的上市公司總家數減去持有資產卻未披露公允價值變動或者公允價值變動為零的公司加上披露了公允價值變動卻未披露Ⅰ類金融資產金額的公司。通過表(7)和表(8)的對比可以看出,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對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信息披露存在較大問題,在2006年和2009年股市低迷的年份,上市公司選擇性地不披露或少披露Ⅰ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信息,與之相反的,金融行業在金融資產的信息披露方面相對較嚴格。
五、結論
本文通過統計分析得出如下結論:第一,IFRS9與CAS22在金融資產分類上存在較大差異,企業如果要過渡到IFRS9的分類標準則需要重新審視現有的金融資產,結合“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的要求對現有金融資產分類進行調整,通常而言,CAS22標準下的Ⅰ類可能調整為IFRS9標準下的A1類,Ⅳ類可能調整為A2類,Ⅱ、Ⅲ類可能調整為B類,前兩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分別計入當期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后兩者以攤余成本計量,適用“預期損失減值模型”。從表(1)和表(2)的統計結果來看,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所持有的金融資產品種較少,且大多數公司僅持有Ⅱ類金融資產,而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的金融資產品種較多,因此,如果僅從金融工具會計分類的角度來看,IFRS9對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資產負債表結構的影響可能小于其對金融行業上市公司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持有較多可能會被IFRS9劃分為B類金融資產的項目,需要采用“預期損失減值模型”,這一減值模型與現行金融資產減值模型有很大差異,會廣泛影響到金融資產的初始計量、后續計量以及后續計量期間的收益。相比之下,金融行業上市公司中,只有銀行的Ⅱ類金融資產較多,受減值模型變化的影響有限,但是考慮到上市銀行受到證監會和銀監會的雙重監管,目前的會計準則目標和金融監管目標并不一致(楊樹潤等2010),銀行采用新的減值模型計量可能對相關的金融監管指標產生影響(陸建橋、朱琳 2010;楊大治、劉曉佳 2010)。第二,根據《CAS30――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2007年起Ⅳ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以下簡稱Ⅳ類變動)應當列示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各項利得和損失,在處置資產時調整回當期損益。根據《CAS解釋第3號》,2009年起在利潤表中增列“其他綜合收益”,反映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各項利得和損失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由此可見,CAS試圖增加Ⅳ類變動的信息披露透明度。IFRS9則規定Ⅳ類變動在處置資產時不得調回損益中,這就切斷企業利用Ⅳ類變動進行自利性盈余管理的渠道。從表(3)和表(4)的統計結果來看,不少上市公司傾向于將權益性投資劃分為Ⅳ類,采用IFRS9之后,這部分企業不得不選擇將其劃分到A1中,從而承受損益波動增大的成本(鄭欣,2010),或將其劃分到A2中,從而不再享受“損益蓄水池”的好處(葉建芳等 2009),無論是哪種選擇都會對企業目前或未來的盈利狀況帶來一定的沖擊。第三,如前所述,CAS22中的Ⅰ類很可能調整為IFRS9中的A1類,Ⅳ類中有一部分也可能調整到A1類,根據IFRS9的規定,A1類公允價值變動將計入當期損益。從表(5)和表(6)的結果可以看出,盡管從整體上看,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投資收益對上市公司利潤影響不大,兩者可能會對公司的凈利潤產生決定性的影響,這在非金融行業表現得尤為突出。對金融行業上市公司而言,尤其是對證券保險公司的影響更大,在只有Ⅰ類變動計入損益的情況下就有如此大的影響,如果再加上Ⅳ類變動,很可能導致某些非金融公司或證券保險公司的損益波動程度加大。第四,IFRS9提出了“業務模式”和“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的標準,其目的就是為將企業劃分金融資產類型的標準客觀化,在IFRS9的標準下企業有必要提供金融資產分類標準的支撐信息。從表(7)結果看,目前我國非金融行業上市公司在對金融資產的確認和報告環節上存在較大不足,一方面由于公允價值的獲取較難,另一方面是企業出于自身利益而有選擇性的披露有利信息。在這樣的現狀之下,IFRS9勢必會增加一些企業的信息披露成本,迫使原先“隨意”披露的企業不再“隨意”對金融資產進行確認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