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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底稿中權益法調整商榷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的應用有完全權益法和非完全權益法之分。合并財務報表底稿中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權益法調整,我國準則講解在2008年的第一次修訂中仍采取與修訂前相同的非完全權益法,即沒有對集團內部交易損益等進行調整;而在2010年版的第二次修訂中,準則講解比照《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4 號)中對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完全權益法做法,對集團內部交易損益也要求進行權益法調整。本文認為,2010版準則講解中對集團內部交易損益的權益法調整在以下方面值得商榷:第一,對集團內部交易損益的權益法調整中沒有區分銷售方向,并將所有內部交易損益作為子公司凈利潤的重新調整數,這是對完全權益法的誤用;由此還導致了對“少數股東損益”和“少數股東權益”等項目確認上的差錯;第二,講解對完全權益法下,抵銷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時的新平衡關系認識不足,導致抵銷分錄有關項目余額的可理解性較差;最后,合并底稿中對集團內部交易損益的權益法調整是否具有必要性本身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綜合利弊分析,筆者認為該調整弊大于利。
  一、準則講解(2010年版)中會計處理分析
  [例]20×7年1月1日,P公司用銀行存款3000萬元購得S公司80%的股份,為非同一控制合并,合并日,S公司股東權益總額為3500萬元,其中股本為2000萬元,資本公積為1500萬元,盈余公積為0元,未分配利潤為0元;S公司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存在差異僅有一項,即A辦公樓,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為100萬元,按年限平均法折舊,剩余折舊年限20年。
  20×7年度,S公司實現利潤、分配利潤以及集團內部交易事項如下:(1)S公司實現凈利潤1 000萬元,提取法定公積金100萬元,向P公司分派現金股利480萬元,向其他股東分派現金股利120萬元,未分配利潤為300萬元。S公司因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資本公積的金額為75萬元;(2)P公司對S公司的內部應收賬款為500萬元,個別資產負債表中應收賬P公司對該筆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為25萬元;(3)S公司20×7年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中有1000萬元系向P公司銷售商品實現的收入,其銷售成本為800萬元,該商品的銷售毛利率為20%。P公司購進后全部未實現對外銷售;(4)S公司以300萬元價格將其產品銷售給P公司,銷售成本為270萬元。P公司購買該產品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使用,按300萬元入賬。假設P公司對該固定資產按3年的使用壽命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0。假定P公司該內部交易形成的固定資產當年按12個月計提折舊;(5) P公司將其賬面價值為130萬元某項固定資產以12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S公司仍作為管理用固定資產使用。S公司對該固定資產按5年的使用壽命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預計凈殘值為0。該固定資產在20X7年按6個月計提折舊。
  準則講解針對以上案例的處理中,值得商榷的有以下幾項:
  (一)完全權益法的誤用 準則講解[例34-1]稱:“……以S公司20×7年1月1日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等的公允價值為基礎,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后,重新確定的S公司20×7年凈利潤為:1000-(1000-800)-(300-270)+10+(130-120)-1-5 =1000-200-30
  +10+10-1-5=784(萬元)”。隨后,準則講解按重新確定S公司凈利潤作如下權益法底稿調整分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S公司627.2萬(784×80%),貸記投資收益――S公司627.2萬。當年集團內部有三筆未實現損益:(1)業務3中的存貨交易(逆銷)未實現收益200萬; (2)業務4中的固定資產交易(逆銷)未現實收益20萬(300-270-10);(3)業務5中的固定資產交易(順銷)未實現損失9萬(130-120-1);5萬為固定資產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差的折舊調整。在完全權益法下,對于集團內部順銷交易的未實現損益,并不影響子公司凈利潤確定,不影響少數股東損益和少數股東權益確定,因此,需要對未現實損益全額調整(即全部由母公司股東承擔);對于集團內部的逆銷交易的未實現損益,在實體理論下需要在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之間進行分攤,即影響到子公司凈利潤的確定問題(如例中的業務3和業務4),從而影響少數股東損益和少數股東權益確定,那么,就在按完全權益法調整時按控股權比例對未實現損益調整;在實務中,也可以按母公司理論簡化處理,即按順銷業務一樣,對未實現損益調整予以全額調整,如果這樣,即使是逆銷業務,也不影響少數股東損益和權益。
  準則講解并沒有對其處理進行具體理論說明和解釋,但從其計算之后按控股比例進行權益法調整未實現損益的分錄可以看出,是實體理論的做法。但是,這里的明顯錯誤是,將順銷業務5中未實現損益9萬也調整為S公司凈利潤,進而按控股比例進行權益調整的做法,實在是找不到任何理論依據來進行解釋之。因為,在權益法下,對于順銷業務的調整總是全額調整。
  (二)未實現損益的權益法調整與公司凈利潤的公允價值基礎調整計算錯誤 對子公司凈利潤中應享份額的權益法確認與對集團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的調整是兩筆不同性質的業務,前者嚴格遵循按控股權比例確認,后者只有在逆銷且按實體理論的前提下才按控股比例調整,其他情況下都需要全額調整。準則講解中將順銷和逆銷業務一并計算調整子公司利潤后全按控股比例調整的做法,導致了對權益法應用的出現了令人費解的錯誤。針對準則講解前述兩方面的不當處理,本文認為正確的處理應該如下:
  (1)計算S公司按公允價值基礎的當年凈利潤,并在底稿中做權益法調整分錄:1000-5=995(萬元)(式中5萬為固定資產折舊按公允價值的調整數)
  借:長期股權投資 796
   貸:投資收益 796
  (2)對當年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進行底稿中的權益法調整:在調整中采取實體理論的做法,則應調整數=[(1000-800)+(300-270-10)]×80%-(130-120-1)=176-9=167(萬元)。按實體理論,式中對逆銷內部收益按控股比例調整,對順銷內部損失始終100%調整,然后,作底稿調整分錄如下:
  借:投資收益 167
   貸:長期股權投資 167
  對于本例中分得股利480萬元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的資本公積的權益法調整60萬元,與準則講解相同),本文的調整合計數為629萬元(796-167),與準則講解調整數627.2萬元不同,差異1.8萬元是對順銷業務的處理不同導致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調整余額=3000+796-167-480+60=3209(萬元);投資收益權益法調整后余額=480+796-167-480=629(萬元)。
  (三)子公司凈利潤重新確定的錯誤導致少數股東權益和損益的錯誤確認 準則講解[例34-2]中稱“S公司經調整的20×7年12月31日股東權益總額為3859萬元,具體調整如下:股東權益賬面余額3975-調整前未分配利潤300+(調整后凈利潤784 - 分配的現金股利600-按調整前凈利潤計提的盈余公積100)+A辦公樓購買日公允價值高于賬面價值的差額100萬元 =3675+84+100




  =3859(萬元),S公司股東權益中20%的部分,即771.8萬元(3859萬元X20%)屬于少數股東權益,在抵銷處理時應作為少數股東權益處理。”準則講解[例34-12]中稱“……S公司本期少數股東損益為156.8萬元(784×20%)。”準則講解計算中對順銷未實現收益9萬不當調整,導致S公司股東權益多計9萬,從而少數股東權益多計1.8萬。正確的計算如下:按公允價值基礎并考慮逆銷未實現損益后的S公司股東權益=股東權益賬面余額3975+固定資產公允價值高于賬面的凈額95-內部逆銷損益220萬=3850(萬元),少數股東權益=3850×20%=770(萬元)。同樣,準則講解對S公司凈利潤高估9萬,導致少數股東損益多計1.8萬元。正確的計算如下:少數股東損益=(公允價值基礎調整后凈利潤995-內部逆銷未實現損益220)×20%=775 ×20%=155(萬元)。
  (四)抵銷分錄編制中的缺陷 準則講解[例34-2]和[例34-12]中稱:“……股東權益調整后余額3859萬元,…..未分配利潤84萬元(784-分派的現金股利600-按調整前凈利潤計提的盈余公積100……在合并工作底稿中抵銷分錄如下:
  借:股本 2000
   資本公積――年初 1600
   ――本年 75
   盈余公積――年初 0
   ――本年 1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84
   商譽 12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207.2
   少數股東權益 771.8
  借:投資收益 627.2
   少數股東損益 156.8
   未分配利潤――年初 0
   貸:提取盈余公積 100
   對所有者(或股東)的分配 6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84
  準則講解將之前對S公司股東權益項目的“計算”結果視同為“調整”結果處理,上述抵銷分錄中對S公司的年末未分配利潤按84萬進行抵銷。實際上,在合并底稿中,S公司的年末未分配利潤并沒有被調整減少過,仍然為300萬。這300萬也確實在講解的合并底稿中。準則這種表述容易引起誤導。但是,合并日后的抵銷調整中,子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潤項目在上述兩筆抵銷分錄中只是個過渡性項目,起平衡過渡作用,這是我國合并實務中采取“分段抵銷 ”法的結果,因此,即使按準則講解中的84萬抵銷,也不影響合并后未分配利潤項目的準確性。
  筆者認為,準則中按表外計算后的84萬來編制抵銷分錄,存在理解上的缺陷,而導致該缺陷的原因是對完全權益法下“分段抵銷”分錄編制方法的不當應用。“分段抵銷法”是指合并底稿的上半段項目(即利潤表項目和利潤分配項目)的抵銷調整(如上述分錄2)和底稿下半段項目(資產負債表項目)的抵銷調整(如上述分錄1)分別編制兩筆合并分錄的做法。其主要優點是大大減少了合并分錄的數量,不容易遺漏抵銷調整項目,將底稿分段抵銷調整的做法感覺也更為順手。其缺點是由于分段進行抵銷調整,兩筆分錄需要借助于一個中間過度項目(即“未分配利潤――年末數)來達到各自的平衡,這使得合并分錄本身的理解難度增加。在完全權益法下,由于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項目調整了內部未實現損益,這樣,在嚴格的分段抵銷法下,必須將內部交易業務的抵銷一并考慮,抵銷分錄方能取得平衡。以本例為例,應按如下方法編制:(1)抵銷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確認少數股東權益、抵銷子公司股東權益,同時,調整資產負債公允價值和抵銷調整內部交易業務涉及的資產負債表項目(底稿下半段項目):
  借:股本 2000
   資本公積――年初 1500
   ――本年 75
   盈余公積――年初 0
   ――本年 1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300
   固定資產(S) 95
   固定資產――原價 9
   商譽 12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209
   少數股東權益 770
   存貨 200
   固定資產――原價 20
  抵銷母公司投資收益、子公司利潤分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確認少數股東損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基礎的損益項目和抵銷調整內部交易業務涉及的損益表項目(即抵銷底稿中利潤表和利潤分配項目段):
  借:投資收益 629
   營業收入 1300(1000+300)
   少數股東損益 155
   未分配利潤――年初 0
   貸:營業成本 1070(800+270)
   管理費用 4(-5+10-1)
   營業外支出 10
   提取盈余公積 100
   對所有者(或股東)的分配 6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300
  說明:本文上述兩筆抵銷分錄中,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余額較準則講解多1.8萬,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較準則講解各少1.8萬;資本公積較準則講解少100萬,是由于講解將固定資產公允價值增值不通過調整分錄而直接在底稿中增加資本公積,本文通過調整分錄方式,這不構成實質差異;本文嚴格遵循分段抵銷法,在完全權益法對內部損益以及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影響進行調整后的情況下,必須將因此而涉及的底稿損益項目和資產負債表項目分別并入分段抵銷分錄中進行,否則分段抵銷分錄將無法平衡。而準則講解由于沒有這樣處理,所以出現了未分配利潤按84萬抵銷的情況,這使得分錄的可理解性大打折扣;由于已經將內部損益以及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影響在分段抵銷中消除,因此,無須再單獨編制內部交易抵銷分錄。可見,在嚴格遵循分段抵銷法的情況下,抵銷分錄的平衡性并不因為內部交易的權益法調整而喪失。如上抵銷分錄中,子公司報表項目也嚴格地按其在底稿中的原有賬面余額消除,增加了可理解性。




  二、合并底稿中集團內部交易損益權益法調整的必要性
  (一)母公司個別報表采用成本法下完全權益法調整不具實際意義 在新準則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改為成本法核算之前,我國準則的權益法核算只是非完全權益法要求。在母公司個別報表采用完全權益法核算的情況下,在西方教材中也稱之為“單行合并”法,母公司個別報表始終站在合并主體的角度,通過完全權益法完全消除了合并主體角度應該消除的各類損益,這樣母公司個別報表凈利潤始終等于合并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母公司股東權益等于合并報表中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股東權益,體現了完全權益法的校驗功能。需要指出的是,在完全權益法下,除了要對內部交易損益進行調整之外,因集團內部債權計提的壞賬損失、集團內部債券持有中的推定損益等等全都進行調整,否則,完全權益法的校驗功能不能成立。
  新準則中將控股合并中的股權投資改為成本法,這樣,即使在合并底稿中用完全權益法進行調整,由于底稿分錄不影響個別報表記錄,從母公司個別法人報表角度看,沒有任何改變,則上述完全權益法的校驗功能并不存在。那么,10版準則講解對集團內部損益按完全權益法調整的意義僅僅在于――與財會〔2007〕14 號文對聯營和合營的投資處理相統一。但是,本文認為,追求這一處理方法的統一是自欺欺人的做法,因為合并報表底稿中的調整與否對個別報表和合并報表最終結果沒有任何影響。而對聯營和合營的完全權益法處理,直接影響投資方個別報表結果。
  (二)內部交易進行權益法調整不合適 從合并報表底稿權益法調整的目的看,只是為了建立起相關抵銷調整項目之間的平衡關系而已;再從完全權益法的處理過程看,遠比非完全權益法復雜,因為如果考慮到長期資產內部交易的情況下,完全權益法的調整將是長期而更為復雜。與其為了追求權益法應用統一性,而增加合并調整的復雜性,是得不償失的。此外,由于我國合并實務中習慣于分段抵銷的方法,從前文可以看出,在完全權益法調整后,分段抵銷分錄中必須將大量內部交易項目調整一并納入,否則,無法編制平衡,這也會增加抵銷分錄的復雜性。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我國合并報表中對集團內部交易損益沒有必要采用權益法調整。我國準則講解2006版和2008版按非完全權益法進行抵銷調整,前文中的例題如果按非完全權益進行底稿調整,則167萬內部交易未現實損益就不需要調整,其他調整相同。那么,經非完全權益法調整后的長期股權投資和投資收益余額分別為: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調整余額=3000+796-480+60=3376(萬元);投資收益權益法調整后余額=480+796-480=796(萬元)。相應的抵銷分錄為:
  抵銷母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確認少數股東權益、抵銷子公司股東權益,同時,調整資產負債公允價值項目(底稿下半段項目):
  借:股本 2000
   資本公積――年初 1500
   ――本年 75
   盈余公積――年初 0
   ――本年 1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300
   固定資產(S) 95
   商譽 120
   貸:長期股權投資 3376
   少數股東權益 814(770+44)
  抵銷母公司投資收益、子公司利潤分配和未分配利潤項目,確認少數股東損益,同時調整公允價值基礎的損益項目和抵銷調整內部交易業務涉及的損益表項目(即抵銷底稿中利潤表和利潤分配項目段):
  借:投資收益 796
   管理費用 5
   少數股東損益 199(155+44)
   未分配利潤――年初 0
   貸:提取盈余公積 100
   對所有者(或股東)的分配 600
   未分配利潤――年末 300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沒有對集團內部交易未實現損益進行調整,分錄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收益的確定暫時不考慮內部逆銷未實現損益220萬元中應由少數股東承擔的部分44萬元,否則分錄無法平衡。如果要按實體理論分攤,則補作以下調整分錄:
  借:少數股東權益 44(220×20%)
   貸:少數股東損益 44
  如果內部交易未現實損益不按實體理論進行分攤,則該分錄不做。需要指出的是,在非完全權益法調整下,對于內部交易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項目影響抵銷需要另外單獨編制。但是,不論是完全權益法調整還是非完全權益法調整,合并結果完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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